部门应该有两点认识:发展传媒产业并不是对传媒政治属性和功能的侵蚀,营造传媒产业发展的宏观环境也应该是传媒管制体制与政策的环节之一;让民营资本和外资资本进入传媒投资领域,搞传媒产权多元化,是有利于传媒产业引进竞争力,搞活传媒产业的。简单的说,就是应该让传媒要成为市场经济中的活动主体。 至于传媒的“喉舌”功能是一个重点,但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并不是传媒管制体制与政策的全部。 当今中国大众传媒产业的改革之路,就是放松政府的传媒进入管制与传媒产权管制,建立与市场经济匹配的管制体制与政策。具体的讲就是“办好党办传媒,逐步放开民营传媒”。 当然,放开民营传媒也是应该分阶段的,目前仍须严控电子传媒的播出系统,放开节目制作,而对于纸质传媒中娱乐性和生活类以及财经等政治意识形态相对比较弱的或没多少政治意识形态的,宜试点开放民办传媒,并逐步扩大,最终建立传媒市场的准入许可制度。 国外传媒产业放松政府管制对我国传媒产业体制与政策革新有着很好的启示。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以英美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逐步放松了政府对传媒产业的管制。最典型的就是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新电信法。这一政策性的改变,大幅度地吸引了私有资本进入媒产业,增强了本国的传媒产业实力,保证了美英等国在全球化进程中的主导地位。 那么,“办好党办传媒,逐步放开民营传媒”,是否是否定了“党管传媒”的原则呢?这里必须澄清几大观念问题。 首先,“党管传媒”不等于“党办传媒”,“党办传媒”只是“党管传媒”的具体实现形态之一。“党管传媒”等同于“党办传媒”,这一大众传媒管理体制是传统计划经济和一切政治挂帅(即大政府与小社会)的产物。它已严重不适应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了。 第二,“党管传媒”的宗旨是繁荣社会主义传媒产业,而不是保守一个“虚胖”的和“积贫积弱”的传媒发展状态。随着我党由革命党变而为执政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随着非或淡政治意识形态的消费文化和信息文化市场的巨大拓展,“党管传媒”应该与时俱进,区分强政治意识和弱政治意识形态的传媒,控制前者,逐步放开后者;由直接经办,改为通过国家宏观行政调控,党的机构在微观上以对传媒内容的政治监管来体现“党管传媒”原则。这样既能搞活大众传媒,又保证了传媒的政治倾向。在过渡时期,可以采取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威权主义传媒管理模式,新加坡、马来西亚有民营传媒(包括平面与电子的传媒),但是由于实行威权主义的传媒体制(诸如严格的内容限制与审查等),并没有造成对政府和社会大的冲击。除此之外,对民营传媒还有许多控制方法,例如许可证制度以及数量控制,提高申办传媒的经济门槛。一般而言,大企业有避免政治风险的强烈倾向,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合资合作传媒基本上是稳妥的。 第三,逐步放开以消费文化为主的传媒产业,不会对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稳定造成冲击。现当代文化理论,无论是批判的,还是肯定的,基本上都强调当代消费文化在政治上对社会制度的保护作用和对社会矛盾的调和作用。 总而言之,以企业化为前提和以产权与资本市场体制变革为核心的当代中国大众传媒历史性转型,其关键是党和政府对大众传媒领导体制的变革。诺思在谈到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时指出:国家和意识形态作用重大,尤其是前者:“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这一悖论使国家成为经济史研究的核心。” 我国大众传媒领导体制的变革,其目的是“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其基本制度安排是实现公共事业和商业企业的分流重组。前者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包括从政治意识形态上发挥党的喉舌功能);后者办成企业,产权多元化,市场调节为基础,政府宏观调控,并在微观层面上施加少量管制,企业自主经营,消费引导生产与服务,盈利为目的,繁荣人民文化生活。党与政府对传媒企业的领导,主要表现在政治意识形态的监管(诸如审查制度)和少量行政管制(诸如许可证制度和文化分级制以及较高经济门槛等),应该逐步确立传媒企业创办由普遍的审批制过渡到审核制。同时为在体制转型过渡时期确保传媒企业自主经营,应该设立合理的制衡机制(诸如透明度、行政复议、司法仲裁、经贸公平等),以防止审查审批过程中人治、寻租、不负责等现象,在审查审批跟被审查审批者的互动协调关系中既保证党与政府政治审查审批功能正常运行,又维护传媒企业的独立自立,遏止滥用审查审批权限。作为企业,传媒生产与服务单位应该实行所有制的多元化和股权结构的适度分散化。 如果把我国传媒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向企业化管理转变看作是一次革命的话,那么政府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规律的传媒产业管控体制,让传媒单位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将是第二次革命。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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