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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传媒产业政策的解读与未来转型      ★★★ 【字体: 】  
中国传媒产业政策的解读与未来转型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1:00:58   点击数:[]    

正式下发《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简称为19号文件; 此外还有新闻出版总署的《治理报刊摊派细则》。有专家认为,本次改革的主要核心就是治理行政权力对报刊的介入。虽然过去政府也讲过要减少行政力量对报刊发展的介入,但远没有这次明确。“这次治理整顿给的出路很明确:报刊要走市场化道路。” 2002年1月10日起施行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和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开始实现中国入世承诺。2003年1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领导倡言出版改革,在五年内开放外资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销售和批发方面的业务,近期内对国内出版企事业逐步实行许可证制度,以便它们跨省经营,促进印刷业民间投资进程。  2003年9月23日,中国首家拥有报刊总发行权的民营企业文德广运发行集团在京成立。  2003年10月16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光明日报报业集团和南方日报报业集团联合办《京报》。  2003年11月4日,李嘉诚旗下的TOM正式与三联书店协议组建北京三联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TOM和三联分别持股49%与51%,这标志着海外资本首次进入大陆出版市场。   进入2004年,传媒管理体制进一步呈现开放姿态。2月11日《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的文件出现在国家广电总局的网站上。该《意见》中的一部分内容引人关注:允许各类所有制机构作为经营主体进入除新闻宣传外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在确保控股的前提下,可吸收国内社会资本探索进行股份制改造,条件成熟的广播电视节目(包括电视剧)生产营销企业经批准可以上市融资。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面向市场,坚持国有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在电影方面,为了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广电总局年初颁布《关于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规定国有和民营机构可参与付费频道的合作。允许境外制片机构同境内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合资组建由中方控股的影片制作公司。在付费频道引进节目的播放比例、外资在改造影院中的比例和华语影片的引进配额上都有了进一步的放开。2004年4月初,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柳斌杰处透出消息,中央已决定进行出版体制改革,全国现有的527家官办出版社,除人民出版社一家保留事业单位的体制外,其他所有出版社都将转型为经营型企业单位,这标志着从去年就开始的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出版体制改革,正式拉开了帷幕。 作为改革试点,国务院在4月5日正式批准中国出版集团改制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在这个被称为“改革的最后一个堡垒”的行业里,中国传媒业政策开始驶入改制的快车道。     纵观最近二十多年中国大众传媒业发展状况,投资自由化和民营化涌动,并且愈趋扩大,这是中国大众传媒产业体制转型实质所在,意义重大,但是对其实际作用不可过高估计。 2001年8月的17号文件虽然对传媒业的投资已被认为是投资了,而不像以前认为是借款,但17号文件的规定是这种投资只能是传媒业内部的投资,或者是国有资本的投入,对于民间资本、外资的投入,在政策、体制面的角度来说,事实上还不是合法的。尽管有很多暗箱的运作,但事实上这样的一种运作风险是很大的。迄今为止,我国所有上市的传媒公司业绩并不理想,报业和广电集团如果严格按照企业标准来衡量,其经济效益大有疑问。  究其原因,产权结构极为重要。如果不跟传媒产权结构的重建结合起来,传媒跨媒体、跨地区、跨产业变革很可能流于形式,实际效果不大。 所以,究其本质而言,近年中国传媒新政策开放程度前所未闻,但仍然以严格的政府管制为主要特征。在进入管制方面,传媒政策不允许私人办报(台)和传媒集团办报(台)。有资格办报的单位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对于严格限制的市场少数进入许可,对于一般闲置的市场多家进入许可),才能获得办报许可和报纸刊号。从管制制度的形式上看,复杂的行政审批程序和严格的刊号控制构筑了进入传媒业的非常高的行政性门槛。在行为管制方面,传媒政策严格禁止或者限制传媒的产权交易,禁止或者严格限制外部资本进入传媒领域。最主要的管制手段就是实行主管、主办制,即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国有单位才能办传媒。此外还对传媒异地经营有严格的许可权限管制。 2002年2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出版管理条例》再次明确声明设立出版单位的审批制度是我国出版管理制度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制度。其包含两项重要内容——(1)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2)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这项政策的出台实际上宣布:传媒业的市场壁垒依然存在。 这样的传媒政策主观上是力图在传统计划模式中实现中国传媒业的飞跃;客观上,一方面有利于传媒体制创新,另一方面适应了传统传媒管制观念。结果是,传媒投资自由化和民营化没有实质性突破,传媒产权结构仍然是相当程度的一元化。按照国际经验来看,中国传媒产业能否做大作强仍是未知数。 二 传媒产业发展的政策诉求     从“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起步,我国传媒经历了事业单位、企事业混合型单位、企业单位的形态变更;传媒从原来依靠国家财政补贴,走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之路;传媒业也从传媒事业、传媒行业向传媒产业的方向发展。 但是,当传媒的产权多元化和投资自由化接近传统计划体制内变革的底线时,传媒产业制度瓶颈造成的“行政性市场垄断”的弊端更是一览无余。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垄断依靠市场和行政的双重力量形成,既具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垄断的特点,依靠行政组织和行政手段来推动垄断的形成和运行,又融进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垄断的成分,依托目前尚不完善的市场机制来操纵垄断,是当前体制转轨过程中行政权力加市场力量而形成的特殊垄断,亦即“行政性市场垄断”。这种垄断在纵向的行业内,表现为行业垄断;在横向的区域内,表现为地区垄断。长期以来,受政府管制的影响,我国传媒业条块分割,形成了森严的行政壁垒和区域市场壁垒,传媒资源无法通过市场实现优化配置。所谓条块,从“条”的方面来说,就是按照国家的行政系统组织来进行,强调纵向的“归口管理”;从“块”的方面来说,就是强调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属地管理。这种条块限制,使得跨媒体的经营很难进行,也使一些实力雄厚的传媒无法向外扩张。这是我国传媒产业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这样的传媒体制使得传媒满怀豪情走向市场经济的时候,却没有想到,他们所走向的仅仅是“市场”,并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产业化和非市场化构成了现阶段传媒经济的内在矛盾。      具体的讲,第一,传媒在市场经济中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和企业法人的身份不明确。说是企业法人,传媒显然缺乏在市场上独立经营、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在编制上又属于全民所有制的事业单位,而且有行政级别,媒介集团还具有政府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直属一级政府;说是事业法人,或机关法人,它又以赢利为目的,在媒体市场上冲锋陷阵,这种混乱的身份给媒介的产业经营带来很大的麻烦。对此,复旦大学童兵教授认为,中国传媒的性质是事业属性、产业属性和机关属性的混合体。第二,传媒产权不明晰。传媒身份的混乱和模糊直接影响着传媒产权的界定,表现为传媒资本所有者的缺位。谁来充任国资的代表是一个问题,党委只进行政治领导,它不是政府部门,不能行使所有者代表的职权;政府的广电、新闻出版部门不能既是媒介的管理者又是所有权的代表,因为这违反“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部门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虽然一些传媒集团也模拟现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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