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位和作用在中国,新闻媒介同时存在两种资格、两种力量——权力和权利。新闻媒介从属于政府的现状,使它们具有两种不同的角色作用。一方面,它们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配合政府工作的宣传机构,这使它们获得了极大的权威性,因而对普通百姓和下级政府机构具有极大的威慑力;另一方面,由于掌握优势资源,具有垄断地位,并缺少舆论竞争,它们对管理自己、决定自身命运的政府部门,却处于软弱无力的状况。中国的新闻媒介不仅存在对上监督流于形式和对下监督“杀伤力”过大的问题,而且个别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有时取行政和法律的功能而代之,表现出凌驾于其他社会机构和监督部门,甚至法律机构之上的倾向,出现超越应有功能、不当干预、特别是影响司法操作的现象。新闻舆论监督促进了一些久拖不决的民生问题得到解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有时出现的媒介主导现象不仅导致司法部门失去自己的独立判断和负责能力;而且助长了下层机构通过媒介信号揣测上级意图,唯上是听的不良社会风气。传播媒介与政府合为一体的体制为世人所诟病,因其无法对媒介的“主人”进行监督。特别是在涉及政府的舆论监督方面,这种体制降低了新闻媒介的可信度,影响了新闻传播和舆论监督的效果。建议: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新闻媒介独立负责的地位和作用,确认新闻媒介传播事实、反映和整合舆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应该规定新闻媒介具有舆论监督的权利;同时也规定,新闻媒介的批评和监督仅仅具有信息和舆论的作用,而不具有行政和司法的功能。改政府对新闻媒介的直接控制为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等立法咨询机构中的专业委员会对媒介的间接监控;同时,扩大新闻工作者协会等行业组织在沟通政府与新闻界的关系及维护行业规范和职业操守方面的作用,提高新闻界的专业水平。五、舆论监督的主要障碍舆论监督的主要障碍是权力的障碍,包括政府和权力部门的行政干预,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社会中上下左右普遍的“说情风”,特别是与媒介有关的部门和人员的“说情”;监督对象对舆论监督的抵制和反抗,包括暴力形式的反抗和法律诉讼等。地方保护主义是上级机构对揭露当地问题的抵制做法,保政绩、保下级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领导者自己。舆论监督对象的抵制和反抗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一方面反映了新闻媒介政治权威的逐步消失,人们对大众传播媒介神秘感的减少,以及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因而从每种角度上说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整个社会中各种监督体系的不完善,对各种错误行为、犯罪行为,特别是渎职行为的纠正不力,尤其缺乏制度化的保障体系和机制。社会弊病仅仅靠新闻媒介一家的监督是不够的;扫除障碍仅仅靠新闻媒介一家的努力也是不够的。监督机制的形成和改善需要全社会的综合治理,需要法制的保障。对新闻舆论监督最大的支持包括给予适当的资源、较大的空间、严格的要求和建立监督新闻媒介的社会机制。建议: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并完善包括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在内的所有社会监督体系及其监督机制。鉴于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政府各级领导部门应该支持媒介的舆论监督。应将广播电视媒介舆论监督类节目置于有利的时段位置,以扩大其影响。对抵制和破坏舆论监督的行为应该有追究和仲裁的法定机制和渠道。 六、关于新闻采访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舆论监督的前提是了解事实,公开事实。没有公开、透明的信息,新闻舆论监督无法真正实施;而没有信息公开的规定,行使新闻采访权利缺少合法的依据和畅通的渠道。信息公开的原则并不意味着毫无保护、一览无余的信息公布。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等国家秘密的信息内容,需要有法律的保护。但对这些需要保护的内容和范围,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法,又应该经受社会各界的争辩和实践的检验。现在,信息公开的原则和新闻采访权利缺少合法的保障,新闻采访的权利和新闻信息的获得取决于领导者的意志,基于不连贯的政策,随意性比较突出。在比较开放的地区,在比较开明的领导下,信息公开和新闻采访获得了某种程度的保证;但在大多数地区和大多数情况下,信息公开的原则尚未确认;新闻采访权得不到保障。建议:以法律方式明确规定新闻采访的权利和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法,确认并规定必须由法律保护的领域和寻求信息的途径。应该加强政府网的建设,一切非国家秘密的信息都应该上网,以有利新闻机构和普通民众查询和使用。七、关于新闻报道的批准当前媒介的新闻报道都需要通过各级媒介领导部门的审核,实施审核程序的最佳方式虽然可以探讨,但是这种审核程序是必要的。此外,许多报道需要接受媒介以外的领导机构的指令,有些还要经过上级政府部门的批准;特别是在进行舆论监督的时候,传统的做法是必须征求当事方领导机构的同意,这些做法却值得商榷。层层审批的程序不仅影响新闻报道的时效,而且往往阻碍着舆论监督的实施。它还使大众媒介的报道负载了不必要的政治信息,完全成为党和政府的代言人,从而容易导致媒介报道酿成政治问题、外交问题。在瞬息万变的当代,以追求时效为特征和优势的新闻传播媒介,要做到四平八稳,必然缺乏竞争性和影响力。建议:赋予新闻媒介独立负责的地位和自行审核新闻的权利。鼓励新闻媒介主动与政府各部门特别是上级主管部门沟通,以获得更多的新闻报道线索和政策法规知识,并寻求支持和理解。同时,保留行政部门依法事后追溯媒介责任的权力,以加强媒介自身的责任心。减少政府、特别是个别机构对新闻媒介的直接控制,而采取由法规部门按法定程序依法管理的做法。同时,加强对新闻媒介的广泛社会监督。八、关于新闻报道和评论的方式近年来,新闻媒介在大众传播中方式方法的变化是明显的,越来越多的新闻媒介在报道和评论中采用了更加实事求是、更加平易近人的交流方式,以取信于民,改变了以往“我说你听,我打你通”的单向灌输方法。这和新闻媒介的地位和作用发生变化有很大的关系。新闻媒介的行政权威在逐步减少;它们更多地是以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新闻评论的公信力影响社会,并确立自己在社会舆论中的主导地位和在新闻报道方面的权威性。专业主义的职业要求是客观、公正、平衡的报道方式和实事求是、通情达理的评论方法。这是新闻媒介的报道和评论获得公信力的有效途径。采用专业主义的方式方法有利于新闻媒介获得更多的公众支持,发挥更大的社会影响。建议:新闻媒介应该更多地依靠高度的专业水平和优良的职业操守获得社会的公信和公认,这里面既包括吸取世界公认和全球通行的专业主义理念、公开、公平、公正的新闻惯例和操作方法,也包括探索中国式的传播之道。九、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和隐私权等问题近年来,在大众传播媒介的新闻报道中,包括隐瞒记者身份和实施偷录偷拍在内的隐性采访方式有增加的趋势。目前,在批评报道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采用隐性采访较多——它是获取新闻事实的重要手段;在电视中还是反驳抵赖的关键证据。当前,社会心态对媒介的隐性采访还是宽容的。这主要因为,公众痛恨新闻媒介所揭露的不法行为;也痛恨各种权力部门对舆论监督的抵制和干扰。社会各界普遍承认,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揭露不法行为是“不得已而为之”,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但隐性采访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主要是,隐性采访容易侵犯隐私权等公民权利。隐性采访过多采用,会助长记者偷懒和追求轰动效应的心理。特别是,隐性采访,如偷拍偷录等做法,还会影响新闻工作者的职业形象,削弱新闻媒介与社会的亲和力,降低新闻媒介的公信度,从长远效果看来是不利于新闻舆论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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