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黄可俟从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采取到市内各废纸收购点购买废纸的方式,共收购了200多份国家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把其中近30份标有国家密级的文件、资料出售给了福建关系人,并由此流向了某国间谍情报机关在香港的外围组织手中。 我国的媒体都是国家所有的,绝大部分都是党政机关的机关报,它们接触国家秘密的机会比普通老百姓多得多,所以更得受这个法律的约束。而且,我国不是像许多国家那样,只处罚那些向外界(包括媒体)泄露国家秘密者,而是同时处罚新闻从业者。为了避开这种风险,最好离秘密远远的。可是这样,人民应知的情况也常常会难以见诸传媒。 2、没有“公众利益可以作为抗辩理由”的原则或习惯。 如前所述,元旦刚过广州的一家医院就发现与萨斯病人有过接触的8个人被感染,媒体没有报道,直到1月21日,广东省卫生厅用文件告知各医院此病是一种不知名的传染病的情况下,媒体还是没有报道。直到这种传染病已经蔓延三四个月,中央撤了隐瞒疫情的卫生部长以后,中国传媒才广泛报道。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就是在不经过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媒体是否因揭露问题符合公众利益就可以免受处罚呢?对于这一点,无论在中国的行政中还是在司法中,实际上都无法得到保证。法学理论告诉人们,“一项机密资料,如在公众利益下应予以公开,便失去了保密责任的保障,法庭也不会阻止其公开。”[4] 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草案在修改过程中,曾经采用过公众利益的原则,2003年7月,就在这个草案在香港立法会通过遇到困难的时候,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表示,特区政府决定对《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作出三项修订。其中一条就是:“为加强保障公众人士,特别是传媒界的利益,在有关非法披露官方机密的条文中,加入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5]这意味着:传媒如果是为了公众利益而披露了官方机密,就可能免于处罚。虽然这个草案后来被无限期地推迟表决,但特区政府所提出的公众利益原则还是可取的。 如果中国大陆在有关传媒保守国家秘密的司法实践中,也能够让传媒以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传媒报道自由的活动空间就将大为扩展。那么,像传染病传播那样天日昭昭的事实都能掩盖的现象,就几乎不可能发生。 3、法律上没有保护新闻来源一说。 中国传媒都是有级别的,它们从来不批评同级党政部门,更不会批评上级党政部门。在发表批评和监督下级党政部门或者普通群众的报道的过程中,中国新闻工作者一般也有保护新闻来源的意识,以保护新闻来源免受打击和威胁。但如果是同级或上级党政部门来了解新闻来源时,他们肯定会把新闻来源供出。在法庭上更不会隐瞒新闻来源。这都因为中国媒体都是国家所有,且大多是党政机关的媒体,他们无法做到不提供新闻来源,而法律和社会习惯也没有赋予传媒这种权利。 而在美国媒体却有保护新闻来源的权利。举一个最近的例子。2003年7月6日《纽约时报》刊登的一篇文章中,威尔逊指责布什政府歪曲情报以“夸大伊拉克的威胁”。这自然使布什政府难堪。7月24日,芝加哥专栏作家罗伯特•诺瓦克撰文称,“两名政府高级官员”向他透露,威尔逊当时是在其妻的建议下,才被派往尼日尔的。此文还公布了威尔逊太太在中情局工作这一敏感事实,并将她在国外执行任务时使用的姓名公诸于众。分析家认为,中情局特工身份的泄露是涉及国家安全的严重违规行为。这毫无疑问是泄露了国家秘密。但有趣的是,司法部并不去向专栏作家罗伯特•诺瓦克调查,而是颇费周折地去向国防部和国务院作刑事调查,要它们提供包括电话录音在内的各种资料。这是因为,在美国记者和媒体有保护新闻来源的权利。正如诺瓦克说的:“作为一个有着46年工作经验的职业记者,我不会泄露我所获机密的来源。”[6] 记者不能保护新闻来源,一旦报道出了问题,记者不但遇到麻烦,连同他的新闻来源也一起遇到麻烦。这也构成中国传媒活动空间不大的一个原因。 结论:扩大传媒的报道自由的两条途径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要调动一切资源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对于新闻自由适当予以限制,保密范围比发达国家广一些,人民都是可以理解的。新闻自由只能以渐进的方式发展。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要通过改革传媒业的根本制度,比如,改革传媒的所有制,让非国有媒体大量涌现,来促进新闻自由的实现,是不可能的,对社会稳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并非有利。在媒体都是国有媒体的格局中,要想通过保护新闻来源来实现人民的知情权,也是缺乏可能性的。 我国新闻改革的比较现实的目标是争取新闻的法治。20多年前,中国就决定要制订新闻法,对新闻发实行法治。但由于种种原因,主要是担心法治会影响党对传媒的领导,新闻法至今没有出台。但法治毕竟是中国追求的目标。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建议,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新闻业也不应该例外。对新闻业实行法治,合乎逻辑地应该而且可以实行和坚持以下两条原则: 1、 减少行政干预,逐步做到法无禁止即自由。现在党和政府依靠经常对传媒下达宣传纪律和宣传口径的方法来对传媒实行管理,而它们比法律条文严格得多。比如根据《传染病法》的规定,疫情是“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的(第二十三条)。但根据党政部门的指示,却可以变成不报道或者作大事化小的报道。实行法治,就意味着减少党政部门的干预,传媒可以逐步地做到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都有报道的自由。这里说“减少”、“逐步”,是因为党政部门的干预还不能完全没有,这是我国的国情决定的,在非常重要的问题上,进行干预是于国于民都有利的。只是法律已经规定了的就必须依法行事,不能干预。 2、确立“公众利益可以作为抗辩理由”的原则。如果有某权力部门强令媒体不报道某事,而此事又确实关系到公众利益,传媒完全应该报道。比如说,《传染病防治法》明文规定,政府“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而像张文康那样的官员却在那里隐瞒并且撒谎,传媒就可以如实报道,事后追究时,传媒可以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 在现阶段,中国传媒如果能够做到以上两条,其新闻自由水准就会有明显的提高,它对中国的经济建设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就能发挥比较大的积极作用。 注释: [1] 新华社6月25日报道 [2] 邓小平《目前的形势和任务》, 1980年1月 [3] 本文所引法律、法规条文,均见中国法库网。 [4] 新华网2003年7月5日报道 [5] 梁伟贤、陈文敏主编《传播法新论》,第213页,香港商务印书馆,1995 [6] 信息时报2003年10月12日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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