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就是担心媒体揭露了本地的严重问题,会影响外界包括中央对该地政绩的看法,也会影响自己政治上的发展。 在萨斯疫情开始传播的时候,广东省卫生厅不向外公布疫情,只是向各医院发出内部通知,称出现一种新的不知名传染病,要求隔离病人,医护人员要做好防护措施。 在疫情使社会公众担心时,虽然媒体也有所报道,但都尽量轻描谈写。在最早发生疫情的河源市,当地报纸在1月3日刊登了当地卫生局的声明:“河源没有流行病在传播……类似咳嗽,发烧等症状是由于天气相对较冷造成的。”这是中国媒体有关萨斯疫情的首次报道。2003年1月下旬,受到传染的城市之一,中山市的一份报纸刊登了来自省政府的一条简短消息:“这一病毒在广州出现已一个多月,这类传染病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治疗和控制。群众没有必要惊慌。” 2月7日,在有关非典报道的问题上,传媒被要求必须统一口径,数字要统一,处理方法要统一,报道方向要统一,而且要强调疫情已受控制。广东省即以此为根据,要求广东各媒体不得随意炒作广东疫情。 广东公众了解萨斯疫情,主要得力于2月8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的传播。手机短信说:“广州有致命流感。”这一信息当天被传送4000万次,第二天传送4100万次,第三天传送4500万次。 2月11日,广东省委领导人做出“非典型肺炎发病高峰已过,病情初步得到控制”的判断,要求“用权威的声音引导舆论,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恐慌”,在积极防治的同时“绝不能因此而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并在当日,由省卫生厅召开了它的第一个新闻发布会。卫生厅称,在去年11月16日到2月9日之间,305人被感染,5人死亡。记者会之后一个星期,广东媒体大量报道萨斯,其中《二十一世纪环球报道》出8个专版。2月23日,广东省宣传部门称太多批评影响“稳定”,再次禁止媒体报道。疫情也很快扩散到了北京等许多城市。3月上旬,为了保障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两会顺利召开,禁止萨斯扩散、蔓延这类负面报导也就有了更加充分的理由。 在病毒感染越来越多的人的时候,卫生部3月9日同北京各医院院长举行会议,通报萨斯信息,并强调任何人不得对媒体报告疫情。 但那些做法并不能彻底压制关于疫情的讨论。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广东30名代表提议建立全国防疫网。 4月2日,英文报纸《中国日报》说,在非典型肺炎刚暴发时,广东当局没有及时向公众通告事实真相,在缺乏官方声音的情况下,各种谣言加深了当地居民对疫情的忧虑。对于不懂英文的社会大众来说,这条消息没法被较多的人注意到。 应该看到,由于市场经济的推动,中国媒体之间的竞争比过去激烈,它们是愿意刊登这些新闻的,但是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在明令不准报道的情况下,它们也无可奈何。据说,广东有的宣传管理机关的人士就说过,“疫情不可怕,可怕的是媒体”。甚至说,香港搞得人心惶惶,就是媒体大做文章,耸人听闻造成的。 2、传染病疫情统一发布的法律和法规使传媒无法报道萨斯。 中国新闻工作者出于立法以保护新闻自由的想法,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就要求制定一部专门的新闻法,但20多年来新闻法一直没能出台,然而适应新闻的法律条文在中国不少法律中都有,但很多都与扩大新闻自由的目标相反。中国有许多法律都是规定,信息统一发布,媒体不能擅自报道。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3]这说明,只有中央和省两级政府的卫生部门有公布疫情的权利。在此之后,卫生部发布的关于授权公布传染病疫情的通知,更是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对外通报、公布和引用发表未经发布的传染病疫情。”这意味着,媒体不得报道未经政府卫生部门发布的或未经批准的疫情新闻。 中国的新闻统一发布制度还可见于其他很多领域。如《气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关核事故的新闻由国务院授权的单位统一发布。”《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新闻,更是要求统一发布。1987年中宣部等部门《关于改进新闻报道若干问题的意见》重申:新华社是“党和国家发布新闻的机关”,它的一个主要职能就是负责准确地、及时地统一发布党和政府的重要新闻,主要是指:(1)党和政府的重大政策、决定;(2)重要文件;(3)重要会议新闻;(4)中央领导人的重要活动;(5)中央领导人同外宾会见、会谈时发表的涉及国内外重大问题的谈话;(6)重要人士任免;(7)领导人去世等。这个文件解释:“在这些重要问题上,有一个统一的发布口子和口径可以避免因多种版本的报道而引起的混乱以及因着重点不同而引起的外界猜疑和流言蜚语。” 从以上法律、法规和党的文件规定可以看出,属于媒体自己的自由报道的空间并不大。就萨斯危机而言,法律没有赐予媒体报道它的自由,只要卫生部的领导人执意隐瞒,中国的大众就只能在传言和惊慌中得到一些不确切的信息。在这次萨斯危机中,直到中央领导要求“任何人不得隐瞒报疫情”,媒体才开始大量报道真相。 3、保密法使传媒常常很难自主报道。 中国并无信息自由法,但有保密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密法给予媒体的活动空间并不大,有时还可能使媒体无所适从。 保密法(1988年制订)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属于国家秘密。” 中国保密规定有两个特点:(1)保密范围广泛,不只是国防、外交,几乎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都是国家秘密;(2)在报道过程中媒体经常很难区别哪些资讯是秘密,哪些不是秘密。于是,1992年6月12日,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联合发布了《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提出“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结合的制度。”“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向新闻出版单位的采编人提供有关信息时,对其中因工作需要而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批准。并向采编人员申明: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对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申明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 传媒报道自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1、不掌管秘密者泄露国家秘密同样受到追究。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这里所说的“泄露国家秘密”者,可以是掌管秘密者,也可以是不掌管秘密者,普通老百姓也可以因泄露国家秘密而犯罪。《每日新报》2003年6月28日报道:重庆市国家安全机关首次向媒体宣布,一起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重大要案成功告破,犯罪嫌疑人黄可俟被绳之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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