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在我们今天这样的信息时代,正确的新闻自由观已成为任何社会不断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环。此外,中国大陆经济上取得的重大成功也带动了媒体的发展。如果以西方的眼光来看当今中国大陆媒体的发展,他们也许还是能够提出诸多不足。但是,如果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待今天大陆媒体的现状,那么,应该承认大陆媒体的变化是巨大的[4]。这无疑给中国带来了诸多积极的影响,包括新闻媒体的自由度的扩展。正如许多学者注意到的那样,“在当代中国,特别在当前,新闻自由言说逐步被新闻法治言说所取代,新闻自由言说正实现从对新闻自由为言说中心向其制度化形式-----新闻法为言说中心的转向。”[5] 但在这样一个转向的过程中,国人会面对诸多的问题。 新闻自由这一概念,我国只是在近代才逐步开始从西方引入的,说到底新闻自由是一种舶来品。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化底蕴的国家,这五千年底蕴既是一种财富,也是一种负担。尤其是对于新闻自由这样一个与意识形态密切关联的概念,在其引进过程中的问题主要是能否适应本土社会环境的问题。像在中国近代历史上,就出现过为了引进新闻自由概念而引进的现象,或是为了改变社会现状而引进的局面,或只是一种空洞的口号而已。总之,在多数情况下,中国社会整体上还缺乏对新闻自由尊重的传统习惯,法制化程度也相对较低。 有时,即便有法可依,但无法较好执行。有时,尽管国家对新闻自由概念已达成共识,也认为从长远来讲这样的理念有利于国家发展,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还可能出现反复。这里具体可以表现为:新闻自由的稳定性相对较差,政府对新闻所产生的社会效果较敏感,把媒体的作用会看得太大,因此不太愿意受众接受多源信息,害怕这样会对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不利。受这种氛围的影响,受众中往往会产生一种所谓的“温室效应”,由于受众对多源信息认同度较差,受众在心理上有时会经不起多源信息的冲击,或者说,对于多源信息所造成的信息冲击波抵御能力相对较差。 就我国新闻媒体近二十年的新闻自由度而言,应该说是在不断扩大而且在不断推进社会的发展[6]。但总体而言,我国新闻媒体尚处在一种高度自律的模式下运行,有时会考虑社会稳定与发展的成分偏多,会牺牲一些新闻自由,更多强调宣传价值,较注重在新闻价值和宣传价值之间找到一种平衡。有时,这种自律模式是必要的,但有时则会走向保守,把新闻自由流于形式。这里一个度的把握是十分重要的。 二、对新闻自由观的理论思考:中西方不同的新闻自由观源于中西方各不相同社会环境 1.新闻自由是全人类追求的一种理想境界,是一种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概念[7],因为这种理想境界在现实生活中总要打一定的折扣。在现实生活中,其相对的程度以各个社会的总体环境而定。中西方对新闻自由的不同表述就与他们的不同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新闻自由观的社会整体性是较理想的、无形的,但其个体的操作性却是看得见的,必须为人们所接受。理想的整体性在哲学层面是可以理解的,但一旦到具体操作层面身处不同社会环境的人们就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和意见,而且这些不同的人们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来理解新闻自由观并决定新闻自由的在现实中的存在形式。 对于这个问题,很多明智的外国学者也有相同的意见。美国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的资深教授约翰.梅里尔就认为,每个国家的新闻制度都应该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来制定。梅里尔教授说,按照欧洲自由主义学派的传统观点,个人意志应该超越国家和集体的意志,美国的新闻自由就是建立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上的。但在中国,按照孔子的观点,集体比个人更为重要,在这样的文化传统上建立的新闻制度,当然应该有别于西方。新加坡实行了西方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并没有全盘引进西方的民主制度。所以,对新闻自由的理解和运用,也应该视各个国家的不同情况而定。[8] 2.同新闻媒体一样,新闻自由也具有双重性,即自由和制约两方面。笔者认为其理论源头源于新闻媒体的双重性,媒体的商品性和工具性决定了新闻自由的自由和制约两方面。新闻媒体本身是资本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要适应市场的需要,新闻媒体要求最大限度的自由;与此同时,新闻媒体的自由同时也是“资本的无上特权”。[9]新闻媒体与其出资者的所属关系决定了新闻媒体不可能享有绝对的自由。这一点与美国著名的传播学者埃弗里特.丹尼斯不谋而合。丹尼斯认为:“美国新闻界生活在各种规定和规则、惯例与限制当中。从世界标准看,它是相对自由的,尽管附带有所有这些对其自由的限制。即使对美国新闻界所处的这些条件作最浮光掠影式的表面审视,也会告诉我们它不是真正自由的。” [10] 可以这样说,自由和制约两方面是相互依存、相互伴随而发展的。新闻自由一方面保障行为主体所具有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也设定了自由所不可逾越的边界。“在任何时候的自由系统总是在那个时候存在的限制或控制系统。” [11]所以,新闻自由是相对的,绝对的新闻自由无论在中方还是在西方都是不存在的。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相对新闻自由的提出不但没有损伤到新闻自由,反而是对新闻自由的理性尊重,也不会导致绝对新闻自由的丧失。 3. 上文谈及对新闻自由的控制在中西方都存在,所不同的只是控制手段、范围和方法而已。就控制手段而言,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的李良荣教授认为主要有法律、行政手段、经济和暴力等四种模式: (1)法律控制模式是看得见的,但程度有大小,目前主要包括隐私、侵权、保密法规等。这种模式有一定规则, 往往经营权和编辑权分离。西方国家多数实现这种模式,由于其在新闻自由方面有着良好的历史渊源,在法律控制过程中往往运作良好,这使得西方国家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体制显得有规可循,有较强的法制性。此外,西方国家新闻媒体自由的法制性与其整个社会的法制化相得益彰,成为整个社会法制版本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 (2)行政控制模式也是看得见的。其特点是政府或老板可以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对新闻媒体运作进行干涉。我国现行新闻自由体制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模式进行。行政手段模式对新闻自由的干涉在程度和范围以及手段上有较大的随意性,经营权和编辑权往往不分离。有时这种控制的氛围是无形的,会促使媒体单位产生一种过分的自律感(或恐惧感),使得新闻自由的理念不能达到一种在法制化的规范程度。但是不应忽略的一点是,行政控制手段并不仅仅在中国存在,在新加坡(本文在后还有详论),甚至在自诩完全新闻自由的西方国家行政手段也并没有完全绝迹。在很多西方国家,行政手段对新闻媒体自由的干预往往体现在对国家安全的保护上。美国学者沃伦.布里德说,“在价值观发生冲突时,大众媒体有时为了尊重社会习俗、公众行为和秩序安定而牺牲了重大事件报道的准确性。”布里德进一步解释说,任何社会的一个主要问题都在于维护秩序与社会内聚力。[12] (3)经济控制模式:主要通过广告和投资方式来控制,控制手段也看得见,但规模往往较小,主要看经济实力。这种模式在西方国家较流行。目前,随着资本渗入媒体的趋势日趋强烈,经济控制模式也必将发挥越来越巨大的作用。尤其在中国入世后,这种模式会更加凸现出来。 (4)暴力控制模式:主要通过恐吓记者来达到控制新闻的报道内容,或使批评性报道很难开展。有时,也可能是一种犯罪行为,多为黑社会势力所为。这种控制模式不同社会环境中都会出现。[13] 从上述对这四种新闻自由的控制模式的分析,大家可以看出,任何一个社会在对待新闻自由这个问题时都不可能光采取一种单一手段。通常来讲,在同一社会环境中往往是多种控制手段并存的局面。 4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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