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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绝采访” 初探      ★★★ 【字体: 】  
“拒绝采访” 初探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0:54:58   点击数:[]    

解、知情的愿望,即公众兴趣。新闻媒体也可以适度地报道明星的公共生活。明星们应该认识到,其所获得的名利与他的公共身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媒体长期以来的报道已经大大提高了其商业价值,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某些属于自己个人的信息内容也应该向公众适当地公开。因为明星的事业不仅是他们自己的,也是社会的、公众的,公众有权了解他们的事业及与他们的事业有关的个人情况,只要他们离开自己的生活圈子,进入公众生活领域,参加各种社会活动都可以成为新闻媒体追踪报道的对象。社会的关注是它命有了一大的名气,给他们带来了经济利益,从公平的角度说,适当地缩小其隐私权的范围是他们对公众兴趣的一种回报。但他们完全私下的与社会并不发生直接联系的个人私生活则不应受到侵扰。低级、下流的公众兴趣不应该得到满足,大众传媒不应宣传名人的隐私,以一些低级趣味的花边新闻、明星轶事来取悦公众,以提高媒体的发行量或收视率。 当然,明星应该成为人们心目中的偶像和楷模。对于明星的偷税漏税问题,表面上看是涉及明星个人经济收入的隐私问题,实际上是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其偷税漏税给国家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的社会影响是远远大于其个人经济收入的隐私的,因此,这时的收入隐私应该让位于公众和媒体对其的监督。媒体披露明星偷税漏税的隐私是正当的,是社会对明星个人行为的监督和鞭策。 但明星与社会不发生直接联系的个人信息、私人领域和家庭活动除非本人同意,媒体不得随意公诸于众,否则就可能构成对其隐私或尊严的侵犯。香港某报社记者,骗取了某影星家小保姆的信任,进入其家中,将其卧具、橱具、洁具的品牌和家庭的摆设布置等实景拍摄下来,在香港的报纸上刊登,记者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是对人的不尊重。隐私权实际上是人权的一部分,每个人都拥有这个权利,承认、尊重、保护隐私权很必要,它实际上是承认、尊重人的价值,是社会进步的象征。 (三)针对法官拒绝采访的情形 法官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特殊群体,其职能是依照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法官是社会正义的象征,司法活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运作过程,它要求司法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的职业理念。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根本,因此,司法审判活动需要一个相对独立、封闭的环境,一切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相对隔绝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舆论情绪对法官的指令、干扰和影响,使法官毋需掌声、不惧骂名真正地依据法律和事实审判。针对法官拒绝接受记者采访的情形,记者应该充分地尊重。因为法官拒绝接受采访是为了避免针对某一案件发表过多的言论,通过媒体的放大传播,影响社会舆论,从而危及到案件的公正处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记者应该审慎地处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尊重法官保持缄默的选择,这也是对司法保持必要敬畏。对于媒体而言是非常有必要的。媒体与公民之间发生的新闻官司是通过法官来审判的,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保持对司法的尊重对媒体而言是有益的。另外,新闻记者应该学习必要的法律常识,了解诉讼程序和基本的法律术语,有利于写好法制新闻。 (四)针对社会组织拒绝采访的情形 近期,出现一些社会组织拒绝接受记者采访的情形,这是社会组织的权利,无可厚非。如足协,但其不能代替足球俱乐部或者球员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换一句话说,记者可以通过采访俱乐部的负责人或者球迷喜爱的球员来获得相关的信息。对于足协来说,应该意识到,在足球日益走向产业化的今天,正是媒体的炒作、球迷的关注,才使得足球产业产生了“注意力经济”。如果有一天,媒体不转播、报道比赛实况,那对于足球产业的发展将是大大地不利。而对于记者来说,在采访报道中要注意尊重被采访对象的正当要求和严正声明,注意维护双方的关系。 (五)针对百姓拒绝采访的情形 采访,实质上是一种沟通的艺术,需要记者下功夫去学习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积累采访形形色色人的经验。作为一名记者,不光要有采访的经验,还要有人格的魅力和说服别人的技巧。如果没有与人心灵上的沟通,只满足于你问他答,这样的采访是肯定不成功的。新闻媒介对一般民众拒绝采访的心态,应该给予最大限度地体谅和尊重。因为他们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不了解媒体的威力,她们对各种利害关系估计不足,他们的个人行为社会属性不高,所以对他们权利的保护范围应该大于政府官员和社会知名人士。政府官员和社会知名人士在社会中有一定的话语权,他们受到委屈有机会利用媒体或其他途径为自己申辩,而一般民众很少有这样的机会。因此,新闻媒介对一般民众拒绝采访的情形也要视情况而定。 原则上,第一,对于一般民众的采访主要限于其公开的事项和场合,如果涉及私生活事项和场合,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第二,媒体的采访报道应该只是对其客观行为的叙述,如果涉及当事人的主观意见并且尚未公示,不管来源于对象自述还是他人转述,都应该征得同意。第三,媒体对一般民众的报道应该只限于社会公益目的,如果具有营利目的,例如在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姓名或者涉及其他个人资讯,必须与之订立书面协议。第四,媒介报道一般民众必须真实并出于善意,不得虚假或歪曲失实,不得贬低人格,否则就违反了记者的职业道德,还容易引起新闻官司。 当然,如果个人行为违反了法律、社会公德、劳动纪律,对公共利益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害,或者由于特殊事件引起公众的关注,其行为就不光是个人的行为,这时的个人就已经转变为非自愿的公众人物,新闻媒介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就可以对其进行采访。像前文所提到的采访恶性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并曝光其违章行为和损害后果以警示社会,这样的采访就是因肇事者的违章行为而使其成为了临时性的公众人物,公众对其有知情了解的兴趣,新闻记者报道这样的行为,是为了使更多的违章司机受到警示和教育。 但如果记者要采访报道福利彩票特等奖获得者,首先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因为获得巨额的奖金是个隐私问题,但隐私有一个很重要的特性是:隐私是可以放弃的。如果获奖者愿意放弃隐私,披露买奖票的经验、获奖的感受、奖金的用途等,哪就另当别论。如果获奖者拒绝接受采访,新闻记者就应该尊重其选择,保护其隐私。 总之,在媒介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记者有必要尊重被采访对象“拒绝采访”的选择,因为被采访对象如同新闻界的衣食父母,是新闻行业最宝贵的资源。新闻记者对被报道对象的充分尊重,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全面、平衡,是保持新闻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如果我们承认新闻事业在实现“喉舌”功能的同时,也要面对激烈竞争的市场,做到可持续发展,就有必要理性地涵养我们的资源,如同人类为了自身的发展而保持对大自然的敬畏,从而日益自觉地保护生态环境一样。因为任何对资源的过度掠取都将付出代价,新闻界也不会例外。” ④   参考文章: ① 魏永征“大众传播媒介与自然人的法律关系”,“老魏说法”专栏 ② 2003年,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 ③ 喻国明,《媒介该不该花钱买新闻》新华网 ④ 徐迅“秘密采访到底可以走多远”《新闻记者》 2001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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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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