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用的媒体运作环境,因为这些环境,以及这些环境激发的畸形媒体运作机制是个体记者、甚至是个体媒体难以扭转的。因此这四起案件敲响了提高记者职业素质的警钟,更是敲响了规范和引导媒体运作的警钟。 媒体的市场化运作是大势所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何让媒体遵循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则而不是以不择手段来强力维持生存状态,是摆在当前的问题。目前状态下,市场很难主导媒体的生死,就如前面提到的,任何一家拥有出版资源的媒体,即使在经营上发生再大的问题也不会主动放弃,因此市场背景下的所谓优胜劣汰其实并不现实。我们需要的是重新思考如何建设合理有效的媒体运作机制问题,这涉及到如何评估媒体发展能力、如何引导不良运作媒体转型为适合市场需要的媒体形态或者转型到其他行业发展等。 2005年12月1日新《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报纸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新闻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新闻记者“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从事有偿新闻、强拉广告或者向采访对象索取不正当利益。”这些是非分明的条款能否真的起到约束记者行为的作用,尤其是针对大面积的、自上而下的群体违纪违法行为,一方面取决于记者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准,而另一方面,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记者们在怎样的媒体运作环境下开展工作。 注释: [1] 《形象与信誉的基石――81各国家(地区)、7各国际组织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初步比较分析》《新闻记者》2001年11月 [2] 比如,魏永征《中国新闻法制的现状及发展》《新闻界》1997年1月刊27-29页;刘照龙《新闻舆论监督呼唤出台<新闻法>》《声屏世界》2002年8月刊18-19页 [3] http://www.oursee.com/html/yuguoming/2005_12_30_23_27_14.html [4] 陈力丹《我国传媒的自律和他律》《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9月第5页 [5] 喻国明《我国新闻工作者职业意识与职业道德调查报告》《民主与科学》第17页 [6] http://news.online.sh.com/news/gb/content/2004-11/24/content_1030625.htm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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