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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理论及律师实务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30:4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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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理论及律师实务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股份公司作为典型的资合公司,其资本的募集更具有重要的意义。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的募集通过发起人或股东对出资的认购而进行,但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运行所需资本往往非常巨大,因此其资本的募集往往通过股份的认购进行。其实从法律性质来说,认购出资与认购股份并无根本的法律差异,只是由于股份发行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社会大众或者特定对象,牵涉到很多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对股份发行的条件、程序、发行价格的确定等进行了非常严格和细密的规定。



股份发行的理论及实务

一、股份和股票

(一)股份及其特征

  股份是构成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是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的均等份额。股份有限公司把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即为公司资本的总额。同时,股份又是计算股东权利义务大小的依据。股东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基于其拥有的股份,股东权利义务大小范围也取决于其拥有的股份数额。

  由于股份是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的均等份额,所以股份具有平等性,每次发行的股份价格,每一股的金额一致,每一股所表现的股东权利和义务相等;股份具有不可分性,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最小均等单位,不可再分;股份还具有可转让性,股份可以自由买卖和转让。除特别规定外,股东只要持有股份,该股份就可以转让,这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特征所决定的,因为股东的权益随股份的转让而转移,而公司的资本不随之变化。

(二)股票及其特征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证书,是确定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凭证。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权责性。 股票持有者具有参与股份公司盈利分配和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票的持有者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他有权或通过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并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股东权力的大小,取决于占有股票的多少。持有股票的股东有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具有投票权,在某种意义上亦可看作是参与经营权;股东亦有参与公司的盈利分配的权力,可称之为利益分配权。股东可凭其持有的股份向股份公司领取股息。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股东需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要按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对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的有限责任。

(2)收益性。股东凭其持有的股票,有权从公司领取股息或红利,获取投资的收益。股息或红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和公司的盈利分配政策。股票的收益性,还表现在股票投资者可以获得价差收入或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低价买入和高价卖出股票,投资者可以赚取价差利润。

(3)流通性。指股票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进行转让,股票持有人可以通过股票的转让随时收回自己的投资额,提高了股票的变现能力。

(4)风险性。股票一经购买,便不能退还本金。股东能否获得预期利润,取决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股票价格升降等诸多因素,当公司破产时可能连本金都难以保住。

(5)法定性。 股票须经有关机构核准和登记注册后才能发行,并必须以法定形式,记载法定事项。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四)股票的编号。并且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三)股票的种类

股票种类很多,可谓五花八门、形形色色。这些股票名称不同,形成和权益各异。股票的分类方法因此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对股票作以下分类:

(1)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四者在权利和义务上基本相同。不同点是国家股投资资金来自国家,不可转让;法人股投资资金来自企事业单位,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才可以转让;个人股投资资金来自个人,可以自由上市流通。

(2)根据股票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可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必须记名,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其他股票可以记名,也可以无记名。

(3)根据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利、义务的不同,可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普通股是股东拥有的权利义务完全相等,没有差别待遇的股份。它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最主要的一种股份。特别股是由法律和公司章程作出区别于普通股权的特殊规定的股份,如:在股息、红利分配、剩余财产分配、表决权行使等方面的优先股。普通股的收益完全依赖公司盈利的多少,因此风险较大,但享有优先认股、盈余分配、参与经营表决、股票自由转让等权利。优先股享有优先领取股息和优先得到清偿等优先权利,但股息是事先确定好的,不因公司盈利多少而变化,一般没有投票及表决权,而且公司有权在必要的时间收回。

(4)根据股票票面是否记载金额分为额面股与无额面股。额面股是指在股票票面上表示一定金额的股份。无额面股是指在股票票面上只表示该股票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公司资本总额的比例。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无额面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股票应当载明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所以我国股票必须记载票面金额,没有无额面股的规定。

(5)按发行范围可分为A股、B股、H股和F股四种。A股是在我国国内发行,供国内居民和单位用人民币购买的普通股票;B股是专供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以外币买卖的特种普通股票;H股是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在香港发行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普通股票;F股是我国股份公司在海外发行上市流通的普通股票。

二、股份发行的原则和种类

(一)股份发行的原则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体现了股份发行的基本原则:“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新公司法修改了原有的股份发行的基本原则,股份发行从实行公开、公平、公正三原则修改为实行公平、公正原则。这一修订删除了公开原则,使股份发行更符合实际操作情形。另外,该条在讲同股同权和同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时,均加了“同种类”,使表述更符合逻辑。

公平原则,是股份发行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股份发行对所有投资者应给予平等的对待,一视同仁,不应当在相同的投资者之间有不公平的待遇,或者发行人中享有法律中不允许的特殊权利。具体包括 :投资者有权获得平等的投资机会;同次发行的同类股份,发行的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兼顾公司的利益。股份发行的公平原则是民商法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的一般法律原则在股份发行中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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