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直接认定:
①众所周知的事实;②自然规律及定理;③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④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前款①、③、④、⑤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行政机关确有证据证明案件调查人持有的证据对当事人有利,可以推定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3)、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定案依据。
(三)认证方式
在行政程序中认证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进行案卷审查时认定;二是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在听证时,经过质证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时认定,但当时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依法应当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的非法证据材料,只要当时查清后,就应立即作出不予采纳的认定;2、对各种证照等易判断其合法性、真实性的证据材料可当时认定,但不宜对其证明力作出认定;3、对需要综合分析的证明材料不宜当时认定;4、凡是经认定的证据,在行政文书中均应阐述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要祥述,无争议的则简述;三是对较复杂的证据由行政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查认定。对听证时认定有误的,一般在行政文书中更正并说明理由即可。
参考书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组织编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与讲座 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6年版
曹康泰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1999年版
李国光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释义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版
毕玉谦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释解与适用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
湖北省政府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处编印 行政执法监督常用法律政策汇编 2003年版
洪浩主编 证据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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