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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务指南(三)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27:53   点击数:[]    

析本单位和对方在本次交易中的核心利益。

   (4)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与规范方法。

   (5)制作合同条款提纲。

   (6)制作正式合同文本。



   以买卖合同为例:

   1.可以确定的双方合作的内容是;卖方及时提供保质保量的货物,提供使用指导、售后服务、维修、配件、保修。买方支付价款,接受对方履行。

   2.从而列定:定质、定量、定时、预付、交付、验收、指导、售后、维修、配件、保修、付款等等,直至合同履行完毕。

   3.本单位在本合同中的核心利益:保质、保量、保时、取得付款优惠条件。

   4.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如:质量瑕疵、供量不足、交付迟延;考虑设置合同解除权及违约金条款、及赔偿责任条款、保证条款。

   5.制作合同条款提纲,后制定正式的合同文本。



   合同条款提纲,围绕前面已设计的合作内容、交易过程、核心利益与风险规范展开。



50合同条款的表述应当达到哪些要求?

   合同条款的表述的要求是:

   1.意思准确、无歧义、无矛盾。

   2.可操作、可执行。

   3、各方权利义务、交易程序清晰明了。

   4、主次分明、行文简洁、条理清晰。



51合同条款条理和布局

   有些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习惯采用,甲方权利义务………乙方权利义务……这样的方式来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你会发现甲方的权利与乙方的义务多是对应的,而有些交易过程是相互交错的。采用这样的方法极极易造成混乱。使合同达不到明晰交易过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目的。

   作者在拟订合同文本时,最多采用的是,以交易环节为主线,突出核心条款,加以有关条款。



52是不是法律已规定的,当事人在合同里就没有约定的必要?

   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条款是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是否适用的,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无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当事人均应依此执行,否则即是违法。但同时我们要认识到,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纲领性文件,尽管法律就某一问题已有相应规定,但在合同中再行明确,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于更好的、方便的履行合同是有益而无害的。因此,无论是否法律规定了强制性的规定均应将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

   《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中的任意性条款在于补充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中的意思不备。法律为促成当事人公平的完备的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规定了为数不少的任意性条款。但同时我们要注意到任意性条款是立法者站在抽象的双方当事人公平的立场上,进行的规范设计。任意条款的适用,有时可能对一方当事人,相对于其谈判实力而言是不利的,甚至有时可能出现任意条款的适用对双方都是不利的。因此,我们在订立合同时要尽量的完备,以任意性条款为指导,进行明确约定,并且也可以做出反对的约定。

   结论,无论是否法律已有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均应明确约定。



53对于合同的当事人要注意哪些问题?

   单位的名称应当准确,一字不少,不多,不错。否则在对方当事人的确定方面,以及将来发生争议时责任主体等方面都可能发生问题。

   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等单位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订立合同的主体,但与单位的内设机构订立合同,应有单位明确的书面授权。

   对方订立合同的代表并非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应单位机构的负责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单位的授权书,并要求加盖公章。但对方在合同书上签章的,可视情况而定。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MAIL:

  当事人条款在合同中的位置有以下几种方式:

在合同前言处,许多涉外合同多采用如此方式。

在合同的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多采用此种方式;

在合同条款的第一条规定:合同之双方当事人;

具体的形式无关重要,但务必明确,完备。

   

   

54合同当事人的地址的重要性

   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很容易忽视合同当事人的地址,事实上合同当事人的地址是具有重要作用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能约定了通知义务;或者以通知作为对方某一项义务履行期届至的条件;或者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的解除权,当解除权行使条件具备时,我国《合同法》规定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通知方式做出;当发生了不可抗力时要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当发生了违约事实以后要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少损失。如此我们发现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通知是经常发生的,且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通知不仅要作到实际到达,且要作到通知的可证明。通过对多种的通知手段比较,我们发现最有效的就是快递与电报。但上述方式均以地址正确并得到对方认可为必要。如此,足见其重要。

   心存侥幸的人和不幸的事情总是一同存在的。当事情尚未发生时,有一些准备并不显的重要。重要的事情大多不是可以随时补救的。



55合同当事人的住所

   当事人的地址多半与其住所是同一的。但有时也会存在特殊情况。在我国住所是一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显与其通信地址常不相符。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住所是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主营业地,因单位的变更、分立等情形均可能出现住所与通信地址不符的情况,因此有必要时应明确住所地与通信地址。

   明确住所地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案件的诉讼管辖或合同履行地点。

   对于当事人的住所,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必要时,可以双方互换。

   较为复杂的合同可以由双方指定联络人。



56合同的引言

   通常我们在合同中都会首先有这样的一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就甲方购买乙方某某产品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合同条款如下,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这就是合同的引言。合同中的引言有以下作用:

   (1)它表明这是一份双方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双方都自愿的受其拘束。

   (2)它表明了双方的交易性质,交易的核心。

   (3)引言有时还可以表述合同订立的目的,合同订立的背景,谈判的过程,和一些当事人认为应当取得一致的程序性事实。



57在订立合同中应当明确特殊的订立合同目的。

   合同的订立目的是具有指针性的。有时可以在合同中专设条款说明产品的使用目的。这与合同的履行要求、合同解除的合同目的的认定、对方要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范围有重要意义。

   

58定义条款:

   定义条款是对合同中较为复杂的,或可能发生歧义的、或有必要进行明确的用语进行定义,表述其在本合同中的涵义的条款。防止合同当事人因合同词语的涵义发生争议,导致合同履行困难。

   定义条款在合同中的位置:定义条款有在合同条款的第一条;或在合同尾部;或专设合同定义附件。

   一般的较为简单的合同,不一定需要特别对词语进行定义。但是合同中的用语应当严格的一致,切忌出现前后不一的情况,否则将会给合同内容的解释、理解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59标的物条款

   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对于合同条款的制定,首要的是要确定,尽可能的确定。

   标的物条款,决定了你要买的是什么,你要租的是什么。如果约定的不明确,则可能有苦难言。



   举例说明:对于一个建筑料公司,其既生产又销售,并且销售不同的品牌,不同厂家的产品。某建筑公司与其订立买卖合同但对于产品的品牌及生产厂家未予约定。在交付时,厂家向其交付了其他厂家出产的产品,建筑公司则有苦难言。

因此,我们在制定标的物条款时一定要注意标的物是否可以确定,是否可以进一步的确定。

   以下条款,并非对于所有的产品均适用,但我们在制定标的物条款时,可以一一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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