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其它
   捐献身体组成部分之法律制度研究      ★★★ 【字体: 】  
捐献身体组成部分之法律制度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26:03   点击数:[]    

献意思表示之发生。而后者本身又不是法定义务,因此,不能以此作为限制捐献人撤销权行使的理由。此外,如上所述,如捐献人届时不再自愿捐献,国家不能运用法的强制力使之付诸实践。因此,无论从保障捐献人的热情还是从实际的可行性来看,都必须承认撤销权是一种绝对权。当然,这一确认需要一系列制度保障,尤其是捐献人对受赠人的损失的补偿制度,包括因此造成受赠人死亡,对其家属的精神赔偿。同时,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捐献人之捐献行为系出于恶意,得对其进行行政及刑事上的惩罚。



五、关于已植入受赠人体内组织器官的法律问题

植入受赠人体内的组织器官,已成为受赠人身体的一部分,受赠人对此享有当然之支配权。此时,捐献人不能对已脱离自身而成为他人身体组成部分的组织器官行使任何权利,因该项权利之行使已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然而,由于身体的排异反应,受赠人接受了捐献人的组织器官,有时并不一定会给其带来快乐。因此,如受赠人欲切除或摘除受赠的组织器官,在不危及其生命的前提下应为法律所允许,这也是受赠人行使身体权的自由。但是,受赠人要切除或摘除受赠的组织器官,原捐献人应享有优先受让权。不过,原捐献人受让该组织器官,其手术费用的承担又是一个问题。若捐献人和受赠人无亲缘关系,则让捐献人负担这一费用是不合适的。而受赠人为移植和切除手术已支付了大笔费用,再让其承担这一费用也不现实。因此,建立一项鼓励捐献行为的基金实属必要。



六、对捐献身体组成部分的法律限制

就捐献人而言,如前文所述,捐献身体组成部分以不危及捐献人的生命为限。此外,应限制非完全民事行为人为身体组成部分之捐献。因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或不能完全辨别自己捐献身体组成部分这一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其监护人亦无权同意或代理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身体组成部分,因捐献行为本身就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让渡,与监护之目的即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相悖。但在组织器官的输入或移植中,因有血缘关系的供体可减少排异反应,因此在有些有特殊要求的手术中,必须以患者的亲生兄弟姐妹为供体,有时一个生命只是为了挽救他的兄、姊才来到这个世界上。[13](P67,70-72)在类似这种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唯一可选择供体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应当在充分告知和解释捐献行为性质和结果并征得其本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其为捐献行为。在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任何方式表达自己意志的情况下,为不耽误对患者的治疗,有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即可。此种情形下,法定代理人的表意行为可解释为紧急避险从而构成阻却违法之事由。然而,对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征得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为身后捐献之行为,无论出于对社会利益之考量或个体意志之尊重,法均无加以限制的理由和必要。13岁少女周越将遗体捐献供医学解剖之举,令世人无限动容。[14](P22)此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的规定早被世人的感动和善念冲击到无人理睬的境地。一种人人称颂的高尚行为,并未损害任何社会关系,且有利于社会利益,倘反为法律所禁止,其结果不是现实的无奈,反是对法律自身的拷问。不过有论者提出可以“死因赠与契约”规避之的观点,[5](P292-293)本文作者认为不妥:如前所述,捐献身体组成部分是单方法律行为,不是契约,当然也不能适用任何契约的法律规定来作为这一行为的理论支撑。

就受赠人而言,受赠捐献应当至少是有希望令其恢复受损的身体机能。此外,因受外国法律制裁而失去某个身体组成部分者,本国法当禁止其受赠同样的身体组成部分。这既是出于对他国法律的尊重,也是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实现社会之公平和正义所必需。比如,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两度犯有强奸未成年儿童者,出狱后要么经常接受强制注射降低性欲的药水,要么接受阉割手术。[15](P333)对因此而在该州被阉割者,就当禁止其受让睾丸。当然,因受其他国家法律制裁而失去某个身体组成部分者之行为在国内不认为是犯罪,则不在此限。



七、捐献身体组成部分之法律制度的构建

捐献身体组成部分既然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其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和规范其实施。

这一法律制度的架构为:民法典――身体组成部分捐献专门法――某一身体组成部分捐献的特别立法。民法典为身体组成部分捐献提供法律依据,专门法规定其具体操作,特别法就某一身体组成部分的捐献做出特别规定。

当前,民法理论界已普遍认为身体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民法通则》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从而令捐献身体组成部分缺乏民法上的充分依据,尽管在学理上没有人对其提出怀疑。因而在未来的《民法典》的制定中确认自然人的身体权是十分必要的。

在特别法方面,我国已有规范血液这种结蒂组织捐献的立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但我国尚没有一部身体组成部分捐献的专门法,这实属一大缺憾。制定这样一部专门法,不仅可以为再进行特别立法提供指导,而且可以作为全部身体组成部分捐献行为的规范,将这一行为纳入法所调整的范畴。前述《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身体组成部分捐献的地方法规,但由于使用了“器官捐献”这样一个不周延的概念,其局限自不待言。所以制定《身体组成部分捐献法》是构建这一法律制度的首要任务。本文作者认为,该法应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说明其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及该法调整的范围。其中基本原则应包括:保障捐献人和受赠人生命健康原则、捐献者主体合法原则、绝对自愿原则、无偿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包括对领导、主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但更重要的是接受或代为接受捐献的机构的确认。在实践中,已有许多公民志愿捐献身体组成部分,但除献血外,常常面临捐献无门的尴尬。有些单位如大连医科大学已对接受公民的遗体捐献做出内部规定,但这些单位为这一行为的主体资格需要法的确认和规范。

第三章:管理制度。包括相关程序和手续的规定。

第四章:已捐献身体组成部分的管理和使用。包括保管、应用已捐献身体组成部分的权责和原则。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鉴于目前身体组成部分捐献供体奇缺的现实,出于鼓励捐献行为的考虑,有必要规定捐献者和其直系亲属临床需要身体组成部分的输入或移植时,优先于其他患者,并减免有关费用。

人生而平等,生存权是每个人的基本人权,但这一命题只有在生命不具有排他性的前提下才能成立。当身体组成部分在医疗中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生存就成为一种有限的可能,此时就必然要依一定的价值比较而有所取舍。何况这一优先系一定付出而获得的社会承认,与等级特权根本不同。

同时,对买卖、不合理保管和使用身体组成部分等违法行为,应予相应制裁。我国《刑法》第334条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当包括非法购买血液)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但对买卖其他身体组成部分的行为没有加以规范。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规定,任何人买卖器官均属违法,首次定罪可判罚5万港元及监禁3个月。[16](P12-13)内地当可借鉴之。

第六章:附则。对该法进行一些补充说明,如解释有关法律概念及生效日期等。

注:本文是在授业恩师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孙效敏博士的启发和指导下完成的,特此致谢!



参考文献:

[1]林琬生.人体与健康 [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

[2]商务印书馆辞书研究中心. 新华词典:2001年修订版(大字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3]参见宋豫、包茹华.关于人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论我国 《海商法》中“提单持有人”的内涵限定与外延拓展

  • 下一篇文章:行政诉讼案件为何被判“无期徒刑”?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捐献身体组成部分之法律制度研究”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捐献身体组成部分之法律制度研究”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民事诉讼行为与诉讼时效中断之关系...
  • ››加强司法所基础建设 强化司法所职能...
  • ››新公司法:公司的章程
  • ››就晋宁县实际谈西部人民调解工作的...
  • ››论我国 《海商法》中“提单持有人”...
  • ››法院司法能力之系统分析
  • ››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理论及律师实务...
  • ››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研...
  • ››“版面费”与单位受贿罪
  • ››论我国涉外海事案件审判中的国家主...
  • ››捐献身体组成部分之法律制度研究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