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做如下建议以供参考。第一,加强立法,从法律内容上完善检察制度。作为法治社会的法治要求,有法可依是一切法律制度构建的首要问题对于检察监督工作更是如此。针对上述检察制度立法不完善、有待细化、须加强可操作性的要求,应首先加强相关立法工作。例如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过程中可以采用的硬性强制措施应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对于侦查过程中出现的损害犯罪嫌疑人甚至被害人诉讼权利、实体权利的行为应有权予以追究,并有权在其后的审判阶段予以指出以保护相关利益人的利益。第二,切实保障检察权的独立行使。这主要要以下从三方面着手:首先,针对现行国家权力体制下检察机关的人事权、财政权受同级党政机关的制约问题,应贯彻检察系统上下一体独立,系统内部上级领导下级的机制,并且整个系统改变现在双重领导的领导体制,建立单一的下级只服从上级的垂直领导体制从而脱离当地的行政圈子。其次,针对检察官不能独立行使权力的问题,一方面应改革检察官的具体工作受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影响的问题,赋予检察官在具体案件上的决定权,例如目前尝试建立的主诉、主侦检察官制度便为此开辟了新视野;另一方面,针对检察工作人员个人的问题,应从身份到权力的各方面建立充分的保障体制以保障检察官不被其他权力掣肘(如英美等国普遍采取的身份保障和特权保障制度,有效的解决了检察人员工作中的后顾之忧,保证其执行职务时不受外部干扰),同时,应有相应的经济保障措施(如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工作人员的高薪制以及退休金制度以保证司法工作人员在任内的廉洁并在其任后给予优厚的退休金作为其当初任内廉洁的回报)以促使检察官的廉洁。〔22〕第三,在整体提高检察人员专业素质的基础上(因为我国当前司法工作人员整体专业水平不高),借鉴外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相关立法,针对检察监督的可启动程序性的措施的权力,有必要通过立法全面完善我国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体制。如目前我国现有起诉权、不起诉权、采取强制措施权、公诉变更裁量权之外,建议再加上辩诉交易权④与豁免权(即检察官为获得重要证据而免除证人因作证而被定罪的权力)等权力。但同时,由于这种自由裁量权已经具有与不起诉决定权一样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实体性,故而受到一些学者的反对。而本人认为,这种自由裁量权虽然与不起诉决定权一样具有实体性,但正像针对不起诉决定权侦查机关与被害人可以申请复议乃至由被害人直接起诉一样,自由裁量权也有必要的制约机制——采取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法律制度的国家都建立了如上级检察院监督纠正、法院司法审查、被害人起诉乃至建立特定组织审查等制约机制,我国也可以采取类似《刑事诉讼法》上关于制约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权的规定一样赋予检察院自由裁量权后再进行合理的制约。 诚然,上述建议只是本人的浅薄之见,但是,我依然认为,通过上述途径逐步完善我国的检察监督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这一法律理想的一种尝试。 注释: ①罗尔斯在此提出了针对补偿问题的补偿原则:为真正平等对待所有人,社会必须要更多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要求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法因素造成的倾斜,通过法律手段使之重新平等。 ②因为尽管作为一个理想化的正义,汉斯.凯尔森在其《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也承认“的确有一个自然的绝对善良的秩序,但却是先验的因而是不能理解的;的确有正义这样一种事物,但却是不能明确界说的”。 ③此论述得益于对西方法理学中的两种怀疑论(即怀疑规则的有效性的规则怀疑论与怀疑事实能否查明的事实怀疑论)的反思。因为对于规则怀疑论而言,事实确定后纸面规则能有效的预测判决了,而此时的预测与法官的判决不同则何如?针对事实怀疑论,初审事实的确定依据是什么?应该只能通过程序规则确定。但这种确定的评判标准却未能同时设置而置于判决的最后,那么,这种标准是否还有效? ④尽管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但与外国的辩诉交易还是有很大区别。外国的辩诉交易是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效率与实体权益的妥协,类似于民事诉讼的庭外和解——当然公诉不可能和解,只是在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部分减轻被告人的刑罚——这就要求检察官有权自行裁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尽管这与我国的“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现行刑法原则不相符,但可以通过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以制约检察官的任意。 参考书目及引用的出处: 〔1〕《对检察监督理论和检察改革现实的思考》孙秀宁著《检察论丛》(第六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第一版第129—134页 〔2〕《法律的推理与方法》张保生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4—35页 〔3〕《关于我国当代检察权法理定位及权能配置模式的思考》王晓苏著《检察论丛》2003年8月第一版第49页 〔4〕同上,第55页 〔5〕《论中国特色的检察权》袁啸、王仁俊著《检察论丛》(第六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第一版第8、9页 〔6〕《论检察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相恰互适性》汤志勇著《检察论丛》(第五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第一版第52页 〔7〕《正义论》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7、96页 〔8〕《法理学问题》波斯纳著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5页 〔9〕同⑵,第38、39页 〔10〕《相对合理主义》龙宗智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页 〔11〕《法哲学—法理学及其方法》E.博登海默著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2-143页 〔12〕《论检察监督与司法公正》冯耀辉著《检察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第3页 〔13〕《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吴思著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年8月第一版第3-5页 〔14〕《法理学论点要览》翁文刚、卢东陵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一版第177页 〔15〕同上,第181、185页 〔16〕《论作为第三种规范的法律正义》周旺生著《政法论坛》2003年第四期第35页 〔17〕《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胡夏冰、冯仁强编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第21页 〔18〕同上,第106页 〔19〕同⑸,第17-26页 〔20〕同⑸,第32-36页 〔21〕同⑽,第210页 〔22〕同⑸,第37-49页
转自: 声 明: 本论文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来信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