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性的社会原因既不是商品经济不发达也 不是社会的古老。中国传统法律刑事性的社会原因是传统中国国家权力和观念的发达。传统 中国是一个国家权力和观念高度发达的社会,形成一切以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最高 价值,这种价值观的无限扩散,渗透到包括纯私人事务在内的一切领域。中国传统法律的刑 事性并不表明中国文化是落后的,相反,它说明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独特性[20](P78-98)。 诸法合体是古代中外各民族法律编撰的共同特征。例如罗马《十二铜表法》就是如此。而 古代中国经过秦汉魏晋,至唐代制定《永徽律》,“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体例臻于定型 。唐以后,无论是《宋刑统》还是《大明律》、《大清律例》都沿袭了纳诸法于一典的编撰 体例。历经二千五百余年而不改,其保守性为世所罕有。直至清末修律,引进西方法律,才 打破了这一的传统。 (六)伦理法之概括应该基于中国古代独特的法律意识 法律与伦理的紧密结合使中国古人过着遵循“礼”的生活而不是遵循“法”的生活,“法 ”仅仅被视为保障“礼”实现的手段,因此,任何违法的人同时就是违礼的人,“违法”本 身首先是一个道德的评价其次才是一个法律评价。在古代中国人的秩序观中,“礼”是以“ 修 身”为基础的,“违礼”当然也需要首先通过“身修”来改变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总之,按 照这一逻辑,法律的问题在中国古人的观念中就是一个道德的问题,法律意识其实就是道德 意识,对普通人而言,守德才能守法,对执政者而言,“为政”必须“以德”。 综上所述,“伦理法”是指中国古代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产生并与儒家的道德观紧密相连的 、世界早期“道德法”的基本形态之一。它在立法、执法、守法、法律意识等方面都严重依 附于道德,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典体例、法律机构体系、法律技术手段、法律教育类型以及 法律意识形式,既表现出了法律相对于道德的明显的非独立状态,又因这种联系的血缘性、 紧密性、长期性和稳定性而与其他的“道德法”形态相区别。 【参考文献】 [1]瞿同祖.中国法律之儒家化[A].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C].北京:中华书局,1981. [2]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 [3]魏英敏.新伦理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4]赵汀阳.论可能生活[M].上海:三联书店,1994. [5]余锦波.伦理与道德[A].价值与社会[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6]范忠信.中华法系的亲伦精神――以西方法系的市民精神为参照系来认识[J].南京大学 法律评论,1999,(春季号). [7][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8][美]伯尔曼.论实证法、自然法和历史法三个法理学派的一体化趋势[J].法学译丛,198 9,(5). [9][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10]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11]严存生.近现代西方法与道德关系之争[J].比较法研究,2000,(2). [12][美]J.P.蒂洛.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 [13][美]格伦顿.比较法律传统[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14]沈宗灵.比较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15][法]勒内.罗迪埃.比较法导论[M].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 [16]费成康.中国的家法族规[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 [17]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8]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19]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0]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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