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境内域名与商标间的纠纷有增加的势头。典型案例有pda.com.com和ikea.com.com的注册纠纷。前者已经法院判决,是国内判决域名注册方胜诉的第一例,后者的商标注册方为国外公司,判决结果如何对今后处理此类纠纷显然关系重大。只有通过一系列司法实践的磨合,我国有效的域名规制体系才可能确立起来。在此过程中,我们还应该注意与国际惯例接轨。
(五)在信息安全方面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信息系统和信息本身的安全工作,除了在技术上寻求更好的防范手段外,近年在管理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修改了有关法律,对付网上犯罪已不再无法可依,已有罪犯被处以极刑的案例;(2)政府从上到下成立了专门的机构,解决“千年虫”问题;(3)加强了反计算机病毒的工作体系;(4)改革了电信设备入网的管理制度等等。
四、简要的结论
互联网及其规制,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都还处于发展初期。在国际上,互联网的规制因网络本身的全球性特别需要国际间的协调,而鉴于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互联网发展上的巨大差异,这种国际协调包含着大量的利益冲突,因此远非轻而易举。我们考虑互联网的规制,当然要注意与国际接轨,同时也不能以牺牲我们的根本利益为代价。我们要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立法及其它规则的制订过程,以便所形成的规则更能体现我国的利益要求,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要求。
在国内,建立我们的互联网规制体系,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互联网发展所处的阶段,必须把对互联网的有效管理和促进它的发展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生产力,与之相关的技术、市场和应用都正处于快速发展变化之中,我们无论要沿用以往法律和政策、还是要建立新的规则,都应该去努力推进互联网的发展,不要为它的发展设置人为的障碍。尤其当实践中互联网的发展同以往的某些规定发生矛盾的时候,主管部门更需要的考虑的或许应该是去制定新的规则、或对原有的规则进行修改;而不能优先选择维持原有规定不动、一味把发展了的新事物塞进原有规定的狭窄空间里。另外,互联网的规制不应该仅仅是规制者单方面的事,需要有关各方面的广泛参与。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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