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尊严、自由和上帝赐予的理性能力,但我们绝对不能抹杀每一个具体的人与其他人一样的生命存在和发展之价值。在一个传统基督教社会日益世俗化、宗教基础渐趋削弱的时代,西方人得天独厚地、自然地继承了历史给予他们的人类个体具有最高价值的观念遗产;在一个非基督教的世界里,我们难道不能从人类的普遍可能性出发把这种遗产视为整个人类的,而不是特定民族、特定文化的?剥下阿奎那、胡克、阿尔色修斯、洛克、康德的宗教外衣(也许这是一种无礼的举动),我们不难发现他们无不确立了每一个个体的人在世俗秩序中的崇高地位,世俗秩序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制度化的体系努力确保这样的崇高地位。当康德“注意到宗教含有这样一种认知,即所有的义务都是神的命令,但这些神的命令并不是一种异己意志的任意规条,而是每个自由意志的基本法则”之时(页67),发出了“每一个人都应被作为一种目的来对待,而决不应仅仅被作为一种手段”的跨越时空的呐喊。这就是有力的明证。
也正是在一个世俗化的背景之下,当代的弗里德里希在诠释宗教信仰权、选举权和工作权的时候,就不再是以上帝旨意为它们正名了,而是完全诉诸一个人的存在、实现与发展价值。“如果一个人获得这样三种权利:宗教信仰权、选举权和工作权-体现自主的自由、参与的自由以及创造、发明和革新的自由的三种权利,他会发现,就像相应的自由一样,这些权利都旨在使人成为一个完整的自我,一个得以充分发展的人。不让人信其所信,不让人参与对其统治者的挑选和定期更换,不让人在其能够生产和创新的领域内积极主动地发挥作用-这里的任何一种剥夺都会被视为非人道的举措,就像致人以残废和妨碍其成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权利具有一种客观存在,它们发自于人的真实本性,就像与之相应的自由也出自人类本性一样。因为这些自由是人类力量的展现。……每一项权利都可被表述为一种能力,一种人达致自我实现的能力,这一事实是一切权利的坚实的内核。”(页97-98)面对这样的主张和信念,我们无论如何没有理由再以狭隘的“文化相对论”、“国情论”、“民族优秀传统论”来拒斥之了,否则,我们这个民族还会像黑格尔所言的那样停滞不前,还会在有意无意地迷恋于传统中遏制人性解放的糟粕。 其实,这似乎多少有点杞人忧天。因为,在一个家庭、社会结构以及与世界交往结构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巨大变革的中国,民众已经越来越多地以各种形式-如维护自己的隐私和名誉、反对家庭暴力、主张自己的消费权益、选举自己信任的村长、组织和参与自治组织等-提出个体尊严和价值的吁求。尽管还随处可见阻碍、压制这些吁求的力量,还随处可见对此类吁求尚不觉醒的人们,但这个趋势不是任何人或任何权势可以阻挡的。在此意义上,为什么要接受“让每一个人成其为人”的西方宪政之核心理念,已经不是一个理论上自我困扰地进行设问与回答的问题,而是一个身处传统与现代之间的民众已经作出选择并有相对确定答案的问题。这也恰恰应证了构成西方宪政论基础的一个信仰:“正义,作为原生的、最高的自然法,因此便是所有的人都能够掌握的。因为,植根于所有人心中的理性实际上是一项共同财富,而不是……智慧精英独有的或首要的特征。”(页73)这也再次让我们的耳边回响起国父孙中山先生的名言:“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问题只是回答了一半,我们只是肯定了:发源于一种文化情境的价值观可以突破其原有的体系而在人类中间具有普遍有效的可能性,只要这种观念充分肯定了具有人格的人普遍内在的价值,这个可能性就完全可以转化为现实。还有一个问题:我们应该以怎样的形式接受,从而使目前正在萌发和形成的各种反映个体尊严和价值的吁求脱离分散的状况,使全体民众在思想上能够达成某种一致性,最终使我们的政治秩序建立在这种一致性基础之上。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多个维度上予以回应,这里无意探讨在具体的制度构建层面如何应对的问题,而是要在精神领域确立这样一个主张:让每一个人成其为人,应该成为一种超验的信仰。
西方人是在基督教文化根基上确立对人的信念的。当一个基督徒深信自己践行上帝的诫命就可以获得神恩和拯救时,那么,世俗政治秩序发出的任何命令(人定法)只有符合上帝的诫命,才可以让其服从。(页20)而上帝的诫命是可以透过上帝植根于人类的理性为一切人所知的,人类普遍恒久的呼声就如同是上帝自己的意愿。(页49)上帝的法律,即理性的法和自然的法证明人享有自主的自由,因为除非人能够保持一定程度的自主,他们就不能自由地推理,而如果他们不能自由地推理,他们就成了奴隶。(页73)一切与宪政有关的对人的尊重的观念,就是在这样一种宗教信仰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们因为符合宇宙的根本法则而获得了神圣性和超验性。当这种信念已经深深扎入人心而难以撼动之后,即便宗教基础随着时代的转换而削弱了,它依然保持着强大的、永远鲜活的生命力。我们不能说,具备这种信念的西方人就一定是维护个体尊严和价值的,历史上发生在西方世界的黑奴、殖民、侵略、种族屠杀都证明此类断言是错误的。彼岸王国和此岸王国总是存在差距的。但是,不可否认,正因为具备这种信念,人们才坚定不移地、始终保持警觉地去追求其权利的实现,不断地去填补两个王国之间的沟壑、接近正义。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位助理法官在60年代就曾经撰写到:“促使白人共同体承担起补救工作的,并非黑人的物质力量,而是其事业的道德力量。推动占据多数的白人去矫正难以忍受之情势的,正是基本的良知、正义和经过长期而全面合理化的国民利益观。” (Abe Fortas, Concerning Dissent And Civil Disobedience)弗里德里希也指出,尽管工作权是在工业化造成大规模失业以后才得到普遍认可的,但是,“因此而认定这种权利是因为这一点才产生则是错误的。毋宁说,对这一权利的主张植根于这样一种信念,即工作是人的本性的一部分,因此,剥夺其实现这一自然倾向的任何情形都应该加以纠正。”(页101)
可见,一种内心深处颠扑不破的信仰,具有无穷的精神力量,甚至完全可以转化为巨大的外在物质的力量,尤其是当这种信仰成为普遍的、一个民族基本认同的东西。诚如上文所述,我们不可能也无需借助基督教来拥有“让每一个人成其为人”的信仰,因为对人的内在价值的情感确认和追求,是可以超越自我而为所有理性人共同享有的。当今,在我们的生活环境中发生着许许多多不正义的事情,个体人的尊严、自由、权利不仅受到来自公共权力的侵犯,而且也同样受到其他个人的、单位的恶意掳夺,这些似乎很难使我们确立起对人的信念。然而,与其说这些现象表明我们这个民族难以成就信仰的话,倒不如说,一个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失去特定信仰的民族,在逐渐培育其人本主义信仰的过程中,因为还未成熟而导致了人性丑恶肆意泛起。对人的信念,并非掩耳盗铃似的遮盖人性之丑陋。只有当我们确信每个人都是理性的、向善的,当我们由此信念进而树立起为每个人的存在、自我实现和发展提供保障的信念时,才会在手中握有坚实的藤条,去鞭笞和约束任何人(无论是高官还是普通人)侵害其他人自然权利的恶行,才会积极主动地去制定符合理性的法律、创设维护人类尊严的权利,以抵抗任何扼杀和压制向善人性充分实现的恶行以及纵容这种恶行的制度。也只有如此,我们这个民族才可以获得走向宪政-一个以人类个体为最高价值的政治秩序-的精神底蕴、精神氛围和精神支撑。
在信仰重塑的过程中,让我们细细品味康德的一则著名喟叹吧:“有两样东西伴着永远新鲜且不断增长的好奇和敬畏注入我们心中……星光闪烁的苍穹和人心中的道德律。”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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