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基本规律,并据此提出一些直接来自于人性的和理智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这基本上是法学的任务,也是当时法学的最高理想。在私法领域,最重要的任务是规制人的行为,把人的行为纳入到一个既定的体系之中。就理性法学派的方法而言,法学家要收集社会生活中人的各种行为,在法学中,人的行为以及人自身的知识是法学家的素材,他们研究的方法就在于收集社会中现有的素材,并进行概括和抽象。在现有素材的基础上,法学家必须创造出一套抽象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这样一套符号体系既有利于增进法学家共同体内部的交流,而且也能够使法学知识区别于没有经过理论加工的社会知识和常识。唯有如此,法学家的特殊性以及法学学科的独特性和独立性才能够凸显出来。法学家致力于从人类的行为中发现一般性的规律,总结这些规律,并将之适用于法律规范中。法学家的认识逻辑是,发现人类行为的规律,然后用强制性手段予以规范。这一过程是一个从社会事实到语言的过程,是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即从经验到概念的过程。在理性法学中,先有一个总体的理论框架,然后在由这个框架中的一些基础性概念、原理和规则推导出其他下位概念和规则。正如笛卡尔从一个确定的逻辑起点建立一整套哲学体系,从而囊括所有知识一样,对于概念法学而言,最重要的也是要找到一个根本点,然后从这个根本点,推导出各种具体法律的规范。而这个元规则的确定是最为重要,也是最为抽象的。
概念法学认为,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把某个生活事实归入到某个特殊的概念中的过程。它过高地估计了一般性概念的位阶关系形成的逻辑体系对于发现和理解法律的意义。概念是由一般性的特征组成的,每一个概念都是对其上位阶的概念的具体化,如果不断推进这一过程,就可以找出私法中最一般性的概念,如法律上的“人”、权利、法律行为等。法律行为是民法学中抽象程度最高的几个概念之一。它是对有法律意义的人的行为的最高抽象,这些行为的整体就是法律行为。它通过意思表示这一关键词,把所有民法中的行为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了。意思表示在形成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中的意义在于,它把大量的非基于意思表示的行为,如事实行为等排除在法律行为之外,从方面界定了法律行为。理性法学派的法学家对法律形式体系化和抽象化的追求,使得法律行为这一术语可能被创造出来,并且并纳入到民法典中。法律行为只是一个抽象的名,是民法中“行为”的最高概念。由此,在民法中,进入法律调整的行为也是层层递进的,契约、遗嘱、婚姻等是具体的、可被观察的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作为对各种行为的抽象,只是一个“名”而已。而在法律行为之上,还有更为抽象的概念,如法律中的行为以及人类行为。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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