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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一)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8:11   点击数:[]    

概念,它规定了“行为”,但不是“法律行为”。同时它还采取了“意思表示”这一概念。1863年的《萨克森王国民法典》(Buergerliches Gesetzbuch fuer das Koenigreich Sachsen)采用了“法律行为”这一概念,该法第88条规定:“如某行为与法律要求相符,旨在设定、废止、变更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即为法律行为”。这是法典对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以及制度的首次承认。

  “意思表示”是与“法律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术语,它与“法律行为”几乎同时出现,也是德国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格劳秀斯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de iure belli ac pacis)》中继承了传统罗马法的“诺言”所表达的思想,极大地促进了18世纪末期法学的发展。[14]之后,在18世纪,沃尔夫(Christian Wolff)首次提出并阐述了意思表示这一概念。在十九世纪,它成为德国民法理论中的基本概念。[15]后来,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将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作为同义语使用。为了与奥地利民法典的用语有所区别,普鲁士普通邦法开始使用了“意思表示”这一概念(该法第1章第4节)。至此,“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概念终于在法律中形成。

  法律行为的语用学考察

  “法律行为”的德语是Rechtsgeschaeft.这是一个组合词,它由“法律”(Recht)和“行为”(Geschaeft)这两个词合成。中间加了一个连词符s.

  法律行为中的“行为”一词,在海瑟的著作里使用的是“Handlungen”。[16]而在德文中,表示行为最常见的词语也是Handlungen.格尔哈德。瓦瑞格的《德语辞典》中揭示“Geschaft”的意思是“zweckgebundens Beschaetigung, Taetikeit,Arbeit, Gewerbe,Beruf Ergebnis, Abschluss einer mit Geld verbundenen,Taetigkeit,Handel,Absartz,Verkaufen,Aufgabe,Auftrag;Verkaufsstell,Gewerbeuternehmen.”[17]另一本《英德德英辞典》则把“Geschaeft”解释为“shop”和“business”。[18]而在德文中,侵权行为使用的是unerlaubten Handlungen一词。可见,在德文中,“Geschaft”一词主要是指交易,并不是一个关于“行为”最为常用的词。

  在德文中,表示“法律行为”的另外一个词语是“Rechtshandlung.”但是,弗卢姆是在与事实行为同一个意义上使用的,认为它是“与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概念”, Rechtshandlung一共包括三种:事实行为(Relakte),通知(Mittelungen),原宥(Verzeihung)。[19]另外,在德语中,Rechtshandlung一词还有“法律中的行为”的意思,即法律调整的所有行为的总称。

  可见,Rechtsgeschaeft一词仅仅用来表示通常所说的法律行为。之所以使用“Rechtseschaft”一词,是法学上出于区分生活中的行为而创造的一个词语。在德国民法理论和民法典中,有很多这种所谓的“法律家德语”,比如unter Lebenden(inter vivos,生前行为),“von Todes wegen”(moritis causa,死因行为)、eheliche Lenbensgemeinschaft(婚姻共同体)等。正是这些法律术语的使用,使德国民法典才得以建构起来

  在萨维尼那里,法律行为的定义是:“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20]这一定义为后来的民法学家所接受。如拉伦兹和沃尔夫认为,法律行为是指“以发生私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促成个人私法关系变动的单个人或者多数人的单个或多个有内在关联的行为。这些行为的目的追求发生私法上的效果,改变或者引起具体的法律关系。每一个人都通过法律行为,与其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住所产生法律效果,不仅仅是因为法律的规定,而是首先因为当事人意欲如此。”[21]可见,在德国民法学中,法律行为的界定因素有两个:一是当事人的表意行为的存在;二是当事人的表意行为的目的是要发生私法上的法律效果。顺便指出,德国法学对家法律行为的这种界定,是德国法认定物权行为独立性一个前提,也是德国法将买卖合同中的履行行为不解释为买卖合同的结果(一个事实行为),而是解释为独立的物权行为(一个法律行为)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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