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人为了各自的利益,从相对的立场寻找对方证据中的毛病。由于当事人最了解案件事实真相,所以常常能击中要害,使对方证据中的虚假之处暴露无疑。因此,交叉询问被一些英美学者誉为发现真实的最有效的方法。美国著名证据法学家威格摩尔认为:交叉询问是发现事实真相的最有效装置。
其次,应强调证人出庭作证,改变“书证中心主义”的现状。证人不出庭作证,增加了审判人员弄清案件真相的难度,也违背了庭审中的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针对封建时代所推行的间接审理、书面审理,不重视法庭审判作用的现状提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它要求法官必须亲自在法庭上直接获取以口供或言词辨论方式呈现的事实和证据为审理判决的依据,对传来证据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下,才能获准采纳 .因为书面证言有时难以准确表达作证人的本意;而且审判人员也无法在法庭上对证人察言观色,对证人作证的主、客观条件进行审查判断,是导致伪证泛滥的原因之一,不利于对证人证言的认证。
4.在刑事案件的认证中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刑事案件的认证标准与证明标准的区别。刑事案件的认证与刑事案件的证明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具有不同的标准。认证的对象是证据,证明的对象是案件事实。刑事案件认证的任务是要判断各个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案件认证标准是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并能充分地证明待证案件事实,以上“四性”缺一不可。对不具有以上“四性”之一的证据不予认证,即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满足以上“四性”的证据予以认证,即该证据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案件证明的任务是根据证据、司法认知及推定所确定的案件事实来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刑事案件证明的标准是对据以定罪的案件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对据以定罪的案件事实若存有合理怀疑,则依法判被告人无罪;对据以定罪的案件事实若排除合理怀疑,则依法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刑事案件的证明根据的证据,是经过认证程序认定的证据,是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及充分性的全案证据,所以刑事案件的认证是刑事案件的证明的前提和基础,刑事案件的证明是刑事案件的认证的结果与归宿。
此外,还应注意要明确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要提倡刑事案件的当庭认证,要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认证的理由等。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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