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研究内容上反思我国法学的定位,我们认为存在着需要超越的问题。从西方哲学的发展轨迹看,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是其发展的三个阶段。而从中国哲学史看则明显地缺乏对方法论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受哲学思想倾向的影响,法学研究主要的内容也集中在对本体论、价值论的研究。我们得承认,这种研究是必要的,并且现阶段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但我们应该注意到对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忽视也会影响法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解决了研究立场由立法中心向司法转向后,关于法律应用的方法是我们必须研究的问题。我们想指出的是:这里的法律方法是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方法,而不是指导法学研究的方法。法律方法试图解决的是一般的法律如何转变为具体法律(即法律转变为判决)的问题,它属于法律的操作方法的范围,不是指认识论意义上的方法。我国现阶段的法学缺乏对法律方法与技术的研究,至今法学研究者对法律方法论的作用还没有充分的认识,法学本科教育中法律方法论还没有一席之地。这就意味着我国法学研究的内容应实现对本体论和价值论的超越,应转向对法律方法的研究。
其实,我们不仅应注意到对法律方法的研究,而且还应注意到我们用什么方法去研究法律方法,这可以被称为方法之方法。现在许多学者提倡批评式研究,这似乎成了学术促进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但是我们应该清楚,研究法律的目的并不具有唯一性,它既要推动社会的进步,还要在经验范围内实现秩序、正义、公平或者实现法治。法学研究的目的具有综合性,例如关于法律方法的研究主要用于解决已发生的案件,向后看可能是其特征,维护法治、促进法治的实现则是其责任。所以,包括西方法学家所讲的“教义学”在内的方法是法学研究者不能忽视的方法。在前法治时代,神治、德治等都把神或德抬到了权威地位,同样,在法治时代,法也应有相应的权威。因而,法学的研究者在应用法律方法时应该有一种信仰的姿态,应设定研究者所释放出的意义是法律的意义。法学研究不在于追求“新意”,而在于追求法律文本和事实文本中的法律意义。在对法律方法之方法的思考中,我们还应克服整体主义的思维方法局限,重视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应用,等等。总之,法学研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实用,我们应着眼于中国现实问题来思考中国法学研究的定位,不能盲目地追西方法学的潮流,但今后若干年内我们必须注意从西方法学中总结经验,寻找灵感,应把研究的焦点聚集于中国法治的现实问题。我们欣喜地看到,现在部分学者关于中国“民间法”的研究,似乎有把中国“法律”与西方法学结合起来的趋势,这很可能会找到中国法学与西方法融合的契机。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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