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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型社会的法理面向——纯粹法理学导言      ★★★ 【字体: 】  
转型社会的法理面向——纯粹法理学导言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6:12   点击数:[]    

进行。符合该逻辑体系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有效,惟其有效,因而也是善的;相反,不符和该逻辑体系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无效,惟其无效,因而也是恶的。可见,法律规范的逻辑体系,反映着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规定性。规范分析方法倘若形不成一套关于法律规范及其结构的逻辑体系,其既不能对法律具有解释力,也不能构成一种独特的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方法就是要提供给人们一种关于法律合法性的技术要素和可操作的评价标准。

  最后,由于规范分析方法建立在由语言(文字)所构筑的实在法律之上,因此,该方法特别关注对规范的语言学分析。这正是自从20世纪中叶以来规范分析法学走向语言分析之途的原因所在。也是在这里,规范分析方法自然地吸收、加工并派生出来了纯粹法学的其他分析方法,如法律解释学方法、法律语义学方法等等。特别要说明的是,作为纯粹法学分析方法之法律解释学方法并不同于作为法律方法的法律解释方法。其原因,在前面的相关论述中我们可知一斑。法律解释学方法作为纯粹法学的研究方法,是对规范分析方法之不足的救济,这正如法律解释乃是对法律规范之不足的救济一样。正是在这里,纯粹法理学没有止步于概念法学,而是在充分吸收概念法学养料的基础上,开始了自身的成长之路,以致今天业已成长为法学百花园中的参天大树。

  (二)学习和研究纯粹法理学的意义

  既然纯粹法理学是以司法为中心的,则学习和研究它的首要意义在于树立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意识以及和法律实施相关的职业技巧。就职业意识而言,虽然法律职业是有所专指的,即它只能由相关专门人员来充任,然而,该职业的辐射面却公开面向全体公众,并且该职业者所要解决的从来是、也永远是焦点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其基本职能是尊重法律、公正判断。这就对法律职业者提出了远远高于常人的职业意识。这种职业意识,与其说是知识意义上的,莫如说是伦理意义上的。纯粹法理学的意义之一就是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加固,强化法律职业者和该种知识的运用相关的道德教化作用。

  就职业技巧而言,纯粹法理学作为规范学科(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人文学科和社会学科),其基本原理就蕴藏在把法律规范从纸上的规定落实为主体之行动的操作过程中。在这里,法学原理和职业技巧有机关联,形成了法学学科不同于其他学科的基本特征。就此而言,法学颇类似于医学。所以,纯粹法理学的学习,在于锻炼法律职业者从业的基本技能。这种技能并不像一位工匠的操作技巧那样,主要体现在手上,而是体现在思维活动中。其手写或口说的辩护词、代理词、起诉书、判决书等等,从根本上讲是法律职业思维的外在结果,它们取决于法律职业思维本身。所以,法律的职业技巧首先是一种思维技巧,而后才是由此种职业思维所决定的行为操作技巧。培养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思维,这正是纯粹法理学所要肩负的基本任务,也是学习和研究它的意义所在。

  当然,这不是说纯粹法理学的学习和研究仅仅对法律职业者具有意义,同样,它也对普通民众具有意义。而这种意义,主要不是通过其职业技巧的训练而产生的,而是因其法律观所产生的。纯粹法理学的法律观,坚守国家实在法的立场,其基本宗旨,是强调通过国家实在法来规范人类交往秩序,强调国家实在法一旦制定,对其规范下的所有主体无可避免具有规范效力。这样,纯粹法理学的学习和研究就可以转化为人们对国家实在法的一种依赖情感和敬畏意识。当然,这绝不是说纯粹法理学在国家实在法面前毫无批判精神和能力,而只有“歌德”本事,相反,纯粹法理学在方法和技巧层面所建立的逻辑评判体系照样是对国家实在法的有力的批判武器。从这个意义上说,纯粹法理学也可以在技术层面使人们清晰地观视国家实在法的利弊得失,造就人们对国家实在法的另一种忠诚-批判的忠诚。

  另外,还需要简要说明的是,在法学的学科体系中,纯粹法理学居于基础理论和一般学说的地位,这就决定了在它的主干上生长出的枝枝蔓蔓-法学的其他学科,没有不接受其所提供的营养者。因此,掌握了纯粹法理学的原理,对于我们了解法学其他学科而言,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轻视纯粹法理学的学习和研究,则在学习和研究法学其他学科时,虽不能说徒劳无功,但至少往往不得要领。可见,纯粹法理学的学习和研究,是我们进入其他法学学科的方便门径和实用工具。虽然,我们反对把纯粹法理学说成是可以替代法学其他学科的“万能的法学”,但我们肯定它是诸学科的必要基础,是“法学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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