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主张,主观因素,即统治阶级的意志也是一个标准。据70年代中期苏联科学院国家和法律研究所正副所长契克瓦泽和齐夫斯所写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文,苏联法律体系由以下九个部门组成:(1)国家法(宪法);(2)行政法;(3)财政法;(4)民法;(5)家庭法;(6)劳动法;(7)土地法和农业生产的法律调整(即集体农庄法);(8)刑法;(9)诉讼程序和司法组织。
30年代初,苏联法学家、曾任苏俄司法人民委员的斯图奇卡主张,在苏联,调整经济领域的法律可分为:(1)民法,调整私有财产关系;(2)行政—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财产关系。另一法学家,曾任代理司法人民委员的帕舒坎尼斯则主张,法律是商品交换关系的体现,资本主义消灭后就不再有法律而仅有技术规则。他们的这些观点曾受到维辛斯基的批判。自50年代中期开始,苏联法学界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问题一直有争论。
苏共中央、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部长会议于1978年发表联合决议,决定在1981至1985年出版大型的《苏联法规汇编》,其目录是:第一篇,关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法律;第二篇,关于社会发展和文化的法律以及关于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法律;第三篇,关于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第四篇,关于国民经济的法律;第五篇,关于国际关系和对外经济联系的法律;第六篇,关于国防和保卫国家的法律;第七篇,关于审判、检察监督和维护法律秩序的法律。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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