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美国政治制度》,《现代西方法理学》,等等。赵震江的代表作有《法律与社会》,《分权制度与分权理论》,《中国法制四十年》,《科技法学》,等等。姜明安的代表作有《行政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等等。
(五)蓝派
所谓蓝派法学家是指那些竭力主张充分开放、充分借鉴和移植西方法律和西方法学的法学家。走向蓝天和大海是蓝派的基本特点。
蓝派法学家学贯中西,博古通今,思想活跃,思路开阔。他们倾心于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对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有深刻的揭示和批判。他们大多出生于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与红派法学家是同龄人。与红派不同的是,他们一般不考虑在学术界的社会地位问题,不重视博士、博导等头衔。与红派相同的是,他们一般也不进行太多的现实批判。
蓝派法学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南京大学的张中秋,苏州大学的周永坤,文化部中国艺术研究院的梁治平,等等。
张中秋的代表作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法律与经济-传统中国经济的法律分析》,等等。梁治平的代表作有《新波斯人信札》,《法辨》,《法律的文化解释》,等等。
(六)彩派
彩派法学家是指那些同时具有多种色彩的法学家。
彩派法学家的代表人物有:南京师范大学的公丕祥,吉林大学的张文显,南京大学的范建,华东政法学院的曹建明,苏州大学的杨海坤,杭州大学的胡建淼,中共中央党校的石泰峰,等等。彩派法学家不仅学术成果丰富,而且学术组织能力十分突出,社会交往面十分宽广。他们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对所有的学派皆能宽容,也为所有的学派所宽容。因此,他们总是五彩缤纷的。在他们身上,黑派可以看到黑,红派可以看到红,紫派可以看到紫,蓝派可以看到蓝,灰派可以看到灰,黄派可以看到黄,白派可以看到白,雾派可以看到雾,绿派可以看到绿。
彩派与红派大体上也是同龄人,学术地位略次于红派,政治地位却强于红派,大多兼任高等院校的行政领导职务,不是校长,就是院长,至少也是个副院长什么的。
公丕祥的代表作有《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犯罪社会学》,《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述论》,等等。张文显的代表作有《当代西方法哲学》,《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法律社会学》,等等。胡建淼的代表作有《行政法学原理》,《人事行政法概论》,《十国行政法比较研究》,等等。
(七)黑派
黑派是指那些被认为是主张全盘西化,在法学界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在政治上犯过严重错误的法学家。近年来,他们很少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主要代表人物有群众出版社的于浩成,北京大学的袁红兵,中国政法大学的陈小平,等等。
于浩成曾担任群众出版社的主编,在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初著述较多,现留居美国。代表作有《我国的民主政治与法制建设》,《民主。法治。社会主义》,等等。袁红兵在一九九二年曾经主编《历史的潮流》一书,猛烈批左,轰动一时,后被调往贵州某地任教。
(八)白派
法学界的白派人物的主要特点有二:其一是头脑一片空白,在他们的著作和文章中,以及在他们的课堂上,没有任何属于他们自己的观点和理论,更没有改革或不改革的意见和主张;其二是以赚钱为主要目的,白花花的银子不赚白不赚,赚了不白赚,学术、学位、职称等等,无非是赚钱的手段而已。
但平心而论,白派法学家在普及法律知识方面还是有一定贡献的。
(九)雾派(变色派)
所谓变色派,就是无一定色彩,随着气候的变化而变化的法学家流派。该派就象水蒸汽一样,一会儿灰色,一会儿白色,一会儿黑色,一会儿蓝色,一会儿发红光,一会儿五彩缤纷,什么时髦他们就变成什么。他们和彩派的区别是,彩派在任何时候都是五彩缤纷的,雾派只在极少的时候才是多彩的。雾派除了在不同的时候制造不同的声势以外,对法学研究和改革事业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理论贡献。
雾派和白派在外表上有些相似,但始终有实质性区别。白派的目的是经济,雾派的目的在于政治。
(十)绿派
绿派,也可以叫做草派。该派法学家就象绿草一样,一方面生机盎然,另一方面不引人注目,不被法学界重视。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山大学的刘星(一正),江苏省行政学院的刘大生,等等。
草派的特点是,对古今中外的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一律采取超越的态度,不屑于参加各种“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的讨论和争论。
他们在学术上的追求是:哪里有荒漠,就向哪里挺进;哪里有废墟,就在哪里扎根。他们的文章在政治上不受器重,但也不受批判;在法学界很受冷遇,被认为无足轻重。中国权威的法学刊物从来不发表他们的文章。
刘星的文章大多发表在非学术刊物上,法学专业刊物和其他学术刊物上几乎见不到他的任何文章。
刘星曾在《南方周末》上开辟《打官司秘笈》、《西窗法雨》、《古律寻义》三个专栏,常常在不经意的生活小事中挖掘出深厚的令人惊叹的法学义理,向大众进行高级别的普法教育。学术代表作是《法律是什么-二十世纪英美法理学批判阅读》。
刘大生的文章大多发表在党校系统和社科院系统的综合性学术刊物上,此外,《南方周末》等有影响的大众性报纸也偶尔发表一些他的短文。除了《福建法学》以外,中国的其他法学专业刊物(包括台湾的法学专业刊物)上也见不到刘大生的任何文章。
刘大生的代表作有:《法律层次论》,《宪法语法缺陷考》,《世界法学七大奇观》,《西方产权学说质疑》,等等。刘大生的主要观点有:党主立宪论,有限游行论,规范生育论,无民法论,白马非白马论,法人人权论,等等。刘大生在哲学、逻辑学、语言学、经济学、人口学、水利学、医学、史学、政治学等多种学科都有如绿草一般的新观点发表,其新观点之多在中国社会科学界是十分罕见的。④
刘大生也是一个善于挑毛病的学者,能在《宪法》中挑出一百多个语法缺陷,能在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英文原著中发现严重的治学态度问题。当然,刘大生对于真正做出贡献的学者们也从不吝惜赞美之词。
草派法学家的理论更受初涉法海的青年学生和法学界之外的读者欢迎。青年和外行的青睐,正是草派法学家的希望之所在。
法学界对草派法学家的态度,目前还比较冷淡,对于草派法学家的学术理论观点或视而不见,或不以为然。在红派、黄派、灰派看来,草派法学家的学术观点没有理论根据,没有师承,有莽撞胡闹之嫌疑;在蓝派和黑派看来,草派法学家没见过世面,不了解世界,对西方的东西没有认真的学习过,有狂妄无知之嫌疑;在紫派法学家看来,草派法学家没有明确的革命方向,有盲目愚昧之嫌疑;在白派和雾派看来,草派法学家太固执,纯属不识时务;在彩派法学家看来,草派法学家太好高务远,有不切实际的弊病。
但在草派自己看来:草可以净化空气,可以涵养水土,可以化腐朽为神奇,可以为高级生命提供原始食物和原始材料,在即将到来的二十一世纪,草派将为中国法学乃至世界法学的繁荣作出重大贡献。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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