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规则。「24」 但在现实中,这种情况是特殊的,并不具有普遍性。 博尔达、孔多塞等人的研究向我们表明,在民主社会政治决策中,当有两个以上的方案可供选择时,多数表决就不一定能产生均衡和稳定的结果。但他们所分析和批评的”纯粹多数模型“没有现实的对应物。实际上,投票和决策往往是在一套能够导致均衡结果的既定规则和程序下进行的。谢普瑟和温盖斯特为此提出了”结构引导的均衡“(structure-induced equilibrium)这一概念。「25」 其基本思路是:立法机构的体制化结构中蕴含着一些制度性障碍,受其约束,立法行为会导致稳定的结果。决策过程并不穷尽所有投票者对所有备选对象的选择。立法者被划分开来,归入不同的委员会,而备选方案也被归类到不同的管辖范围中。此外,立法过程的程序设定也限制着立法者的偏好表达。在1983年的一篇论文中,谢普瑟指出:民主决策的制度约束是一种妥协或折衷的产物,它反映着这样一些政治现实:(1)。政治制度的结构以及由其输出的决策结果受当权者利益的影响;(2)。制度的设计至少在部分程度上是为了促成决策者之间的合作博弈;(3)。经常性的制度结构变化会导致决策均衡点的不断改变,从而产生不确定性,对此,决策者们总是力图加以避免的。「26」这样,民主决策过程所实现的只能是有限的一致性,这是为获得稳定的决策结果而不得不作出的牺牲。至此,布坎南和塔洛克所提出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从以上两部分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不考虑人为因素,仅仅在技术和操作层面上来分析,都会发现完美的宪政民主制度是不可得的。可得的只是在一系列约束条件下的可能的最好制度。同时,我们还看出,民主是一种中性的状态,其最终的可能结果取决于该状态下具体的制度安排。如果制度安排不合理,民主可能产生最坏的结果。但约束条件本身就是无法穷尽的,更不用说计算约束条件下的最理想的制度安排了。因此,制度是无法全盘设计的,制定好的法律也不可能是面面俱到的。考虑到前者,我们不能忽视传统、习惯、宗教、文化等生成(generative,与人为设计:devised相对)规则的作用;而鉴于后者,法律不应试图包揽一切,应为面对具体情境的司法留下自由的空间。 三、宪法经济学(二):对政府的法律限制 宪政民主制度的基本精神,除对民主加以制度约束外,便是对政府进行法律限制。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们和自由主义思想家们普遍认为:政府是一种必要的恶,因此必须受到限制。新制度经济学家们继承了这种思想,并从产权和交易费用的角度解释了国家产生的必然性及其作用和副作用。在他们看来,政府是一种双刃剑,”国家的存在对经济增长来说是必需的;但国家又是人为的经济衰退的根源。“「27」公共选择经济学家们通过对现实政治制度的实证研究,不但对政治和法律过程作了十分深刻的描述,还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方案。 (一)、利益集团与寻租理论 威克塞尔曾经写到:”如果有人被迫支付并非旨在促进他的利益、甚或与他的利益恰恰相反的活动的成本,这就是一种露骨的不公。“「28」利益集团就是一种常常将自己及其成员的活动成本转嫁给其他人的团体,因此,可以说它是在加深着社会的不公。前面谈到有共同利益的个人或企业不一定能组织起来采取共同行动,而当他们一旦组织起来以后,通常也没有激励采取共同行动来改善社会的总体状况。相反,他们有激励为从社会产品中分得更大的份额而活动。假设某一产业中的企业为免于陷入激烈的竞争而组织起来争取一项立法,由于这种活动不便公开进行,它们可能采取一些策略,比如宣称国外同类产品的倾销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或国家利益。这样,这种打着公共利益幌子的游说就可能获得成功。如果这种立法通过了,这些企业从中获得的利益就会超出在竞争性市场上通过价格机制所可能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自然也超出其投入的机会成本。由于经济学上把超出机会成本的获利称作”租“,这样,这种诉诸非市场机制来获取”租“的活动就被称作”寻租“(rent-seeking)。自从塔洛克在这方面作出的开创性研究「29」发表后,特别是克努格提出这一术语「30」之后,寻租理论已被广泛用于对政治、法律过程的分析之中。当经济学家们把服务于特殊利益的立法描述为”寻租“活动时,他们指的是立法的成本和收益未曾达致均衡:它带给社会的耗费多于它给个别利益集团带来的收益,这样,社会的整体利益就”帕累托更糟“了。”寻租“活动是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它本身并不能增加社会的福利,且需耗费社会成本。由于政府所处的特殊地位,它在从事这种活动时占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受利益集团影响的政府往往利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来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要素持有者之间的自由流动,干扰自由竞争的市场交易,以为特定集团维护或攫取既得利益。利益集团往往不惜以给社会造成100元损失的代价来获取1元的利益,因为整个社会的损失会平均分摊到全体社会成员身上,而特殊利益只会流入利益集团成员的口袋。利益集团对立法、经济管制和司法活动都会施加影响。 (二)、官僚体制的经济学分析 在现代民主国家,政府官员一般都由两部分人组成,极少的一部分是由选举产生的,叫作”政务员“或其它;另一部分占绝大多数,是政府聘任的人员,通常称作”公务员“。在美国,学者们称前一种人为”政客“(politicians),而称后一种人为”官僚“(bureaucrats)。这两种人受不同的利益驱动,有不同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模式。「31」前者由于系选举产生,且有一定的任期,其博弈对手主要是选民,为了赢得选民的支持和信任,他们会根据多数选民的偏好随时调整自己的策略和行为,虽然由于理性的局限,他们对选民偏好的判断经常是错误的。官僚是一种政治体制度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载体,其行为动机和行为方式直接决定着制度的运作过程和运作结果。根据道恩斯的定义,官僚是永久性地为(公共或私人领域的)大组织工作的人,在其中,他们对组织有效性的贡献无法被直接评价。「32」对官僚体制的经济学分析旨在回答这样几个问题:官僚的行为动机是什么?政府机构怎样作为组织来运作?官僚机构运作的外部环境如何影响官僚的行为?理性官僚的整体行为策略是什么?在回答这些问题时,有如下三种理论模式: (1)。 多元主义模式(Pluralist Model) 主要是指道恩斯的分析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官僚被认为是自我利益驱动者,其自利需求是多层次的,包括:简单的利己需求,如在官僚机构或其外部的权力、金钱收入、威信、便利(个人付出最小化)、安全(预期的权力、金钱收入、威信或便利损失最小化)和广泛的自利动机,如个人忠诚、集体归属感、工作能力表现上的自豪感、为”公益“服务的愿望等等。根据其主要行为动机,道恩斯将官僚分作五种类型:攀援者(climbers),他们以最大化自己的权力、收入和威信为主要行为动机;保守者(conservers),这些人将最大化自己的便利和安全放在首位,并试图一步一步地提升自己的权力、收入和威信。他们追求安定的生活和稳定的预期,反对几乎所有激进的机构改革;热情者(zealots),他们对自己所从事的事业本身有一种神圣感,对有利于事业之实现的改革持欢迎态度;维护者(advocates),他们把自己的利益同组织及其所代理的人联系起来,非常看重个人忠诚、集体归属感和工作出色的自豪感,这种人会积极努力去为自己的组织攫取更多的势力范围和资源;政治家(statesman),他们更多地注目于一定范围内的共同利益。各种官僚,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追求在体制内部的升迁,如果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