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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调查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1:35   点击数:[]    

原有社会的基础上创造新社会。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是人造的,没有人就没有社会,没有人的创造力,就没有社会的进步。因此,社会同个人,对立又统一。

  生育制度中的生育,包括生与育两层意思:生出一个人来,再把这个人培养成为社会成员,以接替由死亡造成的社会空缺。这个过程什么社会都要有,只是方式不同而已。人要老,还要死。为了人这个必然的死,社会就必须发生这一过程,即社会的继替。倘若人类与其他生物一样,具有生而有之的遗传本领,那么继替的过程就简单容易得多了。可惜在社会关系中人的遗传因子只发生潜在的作用。不经过长期的学与习的过程,人无法与他人进行交往;社会也决不允许一个“自然人”进入到自己的机体。因此人类社会的延绵不能靠生物性的继替,而只能是社会继替。既然是社会继替,社会就得规定一套继替的方式。诸如人怎么生法,包括谁与谁结合,谁来接生等等;

  人怎么死法,包括葬礼等等,即所谓养生送死。为了使“自然人”长成“社会人”,为确保社会新成员填补死者的社会空缺,还得有对孩子抚养、教育的种种规定。在我们的社会里,父母就有责任对孩子进行“管教”,从小坐要有坐相,吃要有吃相,错一点要打屁股。这一大套规矩就构成我们所说的生育制度。生育制度保证了社会继替的顺利进行,维持了社会的完整和稳定。

  生育制度的历史来源,我不太清楚。不过,各个社会的生育制度是由它一定的文化决定的,这一点大概没有什么疑问。

  因为各种文化不同的社会都有各不相同的一套继替方式。因此,我认为生育制度是一个与社会并存的普遍范畴。正由于生育制度取决于社会文化,则文化的变迁也会导致生育制度的变化,这就是说,在过去、现在和将来,生育制度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然而不管形式怎样变化,它必须包含生殖与抚育这两个基本现象。

  我写出这本书以后,有各种批评。吴景超先生说,这本书好,里面讲的道理,是我以前没有想到过的。潘光旦先生说,这是你一家之言,并不是全面的分析。但我想,我的分析没有离开实际,不是空想,不是推测。我是根据各种社会养生送死的事实总结出来的一般规律。

  生殖、抚育这些事情在社会里是由哪些社会团体担负呢?

  主要是家庭,也可以说家庭总是担负生育任务的社会团体。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以“生”同“育”为基础形成的关系。什么是家庭?家庭是个译名。我们中国人口语里经常用的是“家”,涵义很宽,如家里人、自家人等等。英文family(家庭)

  的涵义也很宽,但在人类学、社会学里,是指夫妻以及他们的尚未成年的子女,这是一种三角结构关系。所以作为科学用语,家庭指的是这样一个基本三角,由“夫”、“妻”、“子女”构成。各种变化逃不出这个基本三角。多夫,多妻、多子,总是从这个基本三角形变化出来的。具体的“家”可以缺少任何一方,“家”成为一个概念,就是这个三角。它是一个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是组成大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细胞。

  各种文化背景下的家庭形式是不同的,但各种社会结构中的家庭,其成员间的关系是一定的,有权利,有义务。从夫妻关系、亲子关系产生的母子、母女、父子、父女等等关系。夫妻关系、亲子关系是组成家庭不可缺少的,缺了任何一项,就不是一个完整的家庭。家庭生活方式,即以家庭为单位发生的衣食住行的生活,生产、流通、消费的经济行为,以至娱乐活动等等,是人类共同生活中最基本的场所。在这个基本核心之外,还有由此而推广出来的亲属系统。在亲属制度上外国和中国是不同的。

  不同社会里的家庭具有不同的特点。就拿“共同居住”来说,英、美、及欧洲各国的家庭,结了婚的孩子不与自己的父母居住在一起。我有一次给外国人写信说,请带你的“家庭”

  一起来玩。他把他的夫人和所有未成年的孩子都带来了,可他的那些结了婚的孩子都没有来。因为结了婚,就成立了自己的家庭,有独立的主权,父母不能管他。已被视为“家庭”之外的人了。

  再拿“育”来说,他们那里的孩子十八岁以前不是法人,父母有责任、有权利管教。到了十八岁这条线,社会地位发生了变化,是一个社会成员了,有他(她)自己的法律地位,一个“法人”,有独立的社会地位。父母对他抚育的责任也就完了。里根的孩子失了业,拒绝他父亲给他的支助。如果靠了父亲的地位来谋生活,是对他的侮辱。他们的整个社会都是这么认为的。在我们这里,孩子伸手向自己的父亲要钱是不会难为情的。如果我的女儿有困难而不接受我的帮助,我会认为这是对我的侮辱。

  不同特点的家庭反映出不同的社会结构,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的“养生”公式就不一样。中国的公式是:F<==>F1<==>F2,叫反馈模式,也可叫反哺模式。上面的双向箭头表示父母养育了自己的孩子,待到自己老了,孩子反过来赡养父母。这种模式是复合的,可以超过世代,如儿子死了,孙子接着赡养;

  再不行外孙也要赡养。这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在农村“养儿防老”的意识是显而易见的。与此同时,孩子成年后,父母的责任也没有完。俗话说儿女再大,在父母眼里总是孩子,只要父母在,你到老都得受管教,尽管你也在管教自己的孩子。西方的公式是:F→F1→F2,叫接力模式。失去了一个反箭头,表示子女无需赡养父母。我生育子女,子女又各自生育自己的子女,每一代只管下一代,而且只管一段时期,子女一成年,父母的责任也就完了。在那样的社会里当一名教授,工资尽管很高,但很早就要想办法,考虑退休以后怎么办?生了病怎么办?把一项一项的费用、保险安排好了,才放心。上述两种模式都存自己的好处,也各有短处,天下没有十全十美的东西。

  这几年对家庭发展趋势的调查表明,中国的大家庭数目和小家庭数目都有增长。你们可以看一看全国五城市家庭调查的报告。我在考虑,假定我们真的走上西方的道路,应该表现为主要是小家庭数目的增长。而当前我们中国三代人的直系家庭也在增长,这说明了什么?究竟是核心家庭还是三代直系家庭成为我国家庭的基本模式呢?我觉得,在中国人的思想里,只要具备共同居住的条件,一般则倾向于有一对已结婚的子女同父母住在一起。今年春节里,据说铁路上有一亿人流动,干嘛呢?有相当一部分是要同父母聚一聚。我们子女不是常常一有空就带了孩子到祖父、祖母家去的吗!不象西方,一对夫妇到了周末想到去探望父母的不多,大都带着孩子到海边去了。我这么说现在还没有调查数字作证。我希望做这样一个调查,想知道有条件的话愿与父母住在一起的已婚儿女占百分之几。农村吃大锅饭时,分家分灶的很多,搞生产责任制以后,不少分灶的人家又合在一起了。城市的核心家庭增多,我认为是户口政策的限制。个人进入城市,结了婚,成了家,在乡间的父母不能住到城里来。很可能一有条件就会涌入城市,使三代直系家庭为数大增,这些设想,都还得由各地的家庭调查来否定或肯定。

  目前对于家庭的调查研究,我认为还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个方面是,农村经济变化对家庭结构变化的影响,看变化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家庭职能的演变。譬如,教育以前是家庭的事情,现在有一部分由学校管了。学校是一个超越家庭的社会单位。又如,为什么我们生产责任制一下子就搞了起来?为什么家庭作用这么大?家庭的生产职能在家庭的历史发展中是逐步移出的。公社化后,生产职能移到生产队。事实证明,并不利于经济发展。现在家庭又成了经营单位,生产职能增强了。家庭结构、职能的变化,会带动家庭成员关系的变化,包括相处的关系、相互的责任、相互的感情的改变,我们研究的对象本身在改变,我们就得从实际出发,即要看到实际情形的改变,又要看到是什么力量促使着它改变。以上是我对今后家庭调查课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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