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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巡警制度的比较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0:09   点击数:[]    

过当地社区的“邻里照看”组织以及其他教育活动来征集支持者。在诸如抢劫之类的刑事案件中,巡警收集有关的情报和证据,之后犯罪侦查局的警官即开展侦查工作。这些警官都受过特殊的训练。同时,有特殊技能的警官,如擅长处理麻醉品案件的警官在其侦查活动中还将与其他执法机构相配合。特别现场处置局也可在某些特别项目中利用“巡警”,诸如使用警犬探测毒品和爆炸品等等。负责管理交通的部门要求其警官在街上巡逻时完成其大部分工作。

  总之,巡警已成为警方维护社会治安和收集违法犯罪信息的“眼睛和手足”,同时他们已成为执法队伍的组成部分。每个人都覆行与其工作范围、训练程度和经验相适应的职责。他们的工作得到警察总长的指挥和协调。每个警官都要遵循法律并符合“行为准则”的第十三条,该条包含了警官道德和职业要求以及有关纪律。

  三、巡警制度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中国巡警制度的实际运行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难题,需要国家立法部门和执法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一)最突出的问题是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的国家机关各有其主管范围和职责分工。而巡警的综合执法将不可避免地代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从我国的实际作法来看,目前各地巡警承担的职责大致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市容环境和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经济管理秩序,参加抢险救灾和公益事业等项工作。其中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属公安机关的职责外,其他的多属工商、城建、环卫、市政等部门负责。将这些职责的一部分转由公安巡警来承担,这是否意味着执法主体的变更呢?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在有关立法中明确对巡警执法范围的特别授权以及与其他部门的职权划分和相互衔接。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既要防止谁都管谁都不管,重复执法,推诿扯皮的“职权真空”现象;又要防止用警察一家执法来取代其他行政部门的职权过分集中现象。我国的巡警制度应当贯彻有机衔接、互相制约的原则,即巡警在综合执法中的职责界限是依法对发生在街面上的影响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先期处置,重要的复杂的还要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最终的行政决定和行政处罚应分别由各有关主管机关负责。由此而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应分别针对各主管机关而提起。

  在解决巡警综合执法与其他部门职责分工与衔接的问题后,实际工作中还要注意这样几个环节:一是加强对巡警的培训,使其熟悉相关部门的法规,指导其解决执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二是建立有效的内部督察机制,防止巡警越权执法;三是与有关国家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情况,协商对策。

  在美国,大多数美国人都认为美国的犯罪率太高,执法机构遇到了极大的挑战。关于如何更好地与犯罪做斗争有几种观点。人们常常把注意力集中在警务工作的有效性和执法的公正性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不能过分限制公民权利,也不能将职权过分集中于警察。有些人认为,美国地方政府的警官工资待遇低,训练差而工作强度却过大。专家们则认为,警察的工作需要加强地方一层的有计划性和州一层的协调性。现在的问题是,地方执法机构倾向于尽可能细地划分职责分工,但这又常常造成机构重叠。美国历史上一直是一个拥有小型、以地方为主的警察力量的国家。1993年,美国执法机关平均为1000名居民雇佣2或3个全职警察

  (如果包括非警察雇员的话则为每1000人拥有3.1个警务人员)。这些数字包括了13041个市、县、州警察机构的情况。这些机构向二亿四千四百万人承担执法任务。全国共雇用了553773万名警官和212353万名非警察雇员。1990年,联邦政府雇用了65490万人用于维护社会治安。1990年联邦、州、地方(含县和市)直接用于维护治安的费用总额中,地方政府支付了百分之七十二点五(约为2380597万美元),州政府支付百分之十四点八(约为4714460万美元);联邦政府支付了百分之十二点六(约为40274万美元)。

  尽管执法机构之间存在着广泛的合作,但它们中间还存在着明显的职责分工,这表明了各执法机构在一定意义上的自主性。例如,移民归化局官员实施美国移民法。为完成此项工作,他们接受特殊训练。地方警察没有接受此项训练,所以当对某个违反移民法的人实施拘留或逮捕时,不能判明谁是“合法”进入,谁是“非法”进入。另一方面,地方警官可以对遭到袭击的联邦移民归化局的官员提供帮助或者根据移民归化局的命令和指挥而实施帮助。象美国劳动部、环境保护局等的行政管理机关都有本部门的民事、刑事规范。这些机构利用自己的职责实施民事规范,包括现场询问、监督和执法程序。在这些民事诉讼程序中要求有代理专家。如果发生了刑事违法行为,必要时代理人将要求法律顾问提起刑事诉讼、地方警察可协助传唤被告、证人或实施逮捕。

  美国刑事执法机构常常参加部门间、机构间的合作协助协议。这就避免了资源浪费和重复劳动,使得诸如“谁是被控方”,“谁负责收集证据”等实质性问题在立案之前即得到解决。根据美国法律制度,联邦法优先于州法律;州法律优先于地方法,所以一般来讲,执法问题取决于发生了什么犯罪。执法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案件有优先处理权。另一方面,联邦政府在执法上警力不足。所以从实践的角度看,地方警察常常是其他执法机构的“眼睛和手足”,至少是在协助上级职能机构时能够发挥这一作用,而那些要求特别专家、保密或法律要求其他条件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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