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到正在进行司法改革制度设计的思想者中去。
理想的法治诉求和现实社会资源条件间的断层,这是本文要谈的第三重也是最末和最隐蔽的一重断层。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一项被社会各阶层普遍认可的目标和一条耳熟能详的口号。而随着快速扩大的法律人职业团体和媒体推动的“维护合法权利”运动,从王海式的打假者到秋菊打官司到把诉状递到最高法院的高考学生,阿克顿勋爵的名言“每一种利益都有其伸张的权利”,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并身体力行。这反映出,不光是绝大多数法律人,事实上相当多的社会公众也已经把西方式的现代法治作为一种比较理想的法治诉求而接受。
这种理想化的法治诉求被广泛接受,同时也带来了现实社会资源约束的问题。社会制度的演进必然受到资源条件的影响,而很多我们今天看似理想的法律制度都是在社会资源相对充裕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就象经由电视节目在国内被广而告之的英美“对抗式”诉讼制度,固然是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但是诉讼成本相当高,中国的资源条件其实无法达到普遍推行这种制度的水平,也不必非要达到那种程度。中共中央曾经将现阶段的主要社会矛盾总结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其实这种理想和现实之间的矛盾,在法治建设上也同样存在,而且未来还会进一步凸现甚至可能带来相当的社会问题。从这个角度看,苏力发掘和强调司法制度中的本土资源的努力,对于调和基本上以西方模式为蓝本的理想法治状态和支持法治的现实社会资源的冲突,具有相当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然,考虑到“取法上而得其中,取法中而得其下”的道理,也不宜将法治建设目标定得过于实际,而是要通过实践摸索设法取一个适度偏上的目标。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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