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是我们的祖先),越是近代的,则越容易异国情调化。苏格拉底天然地享有古代的优越,但成为一则寓言:在我们这儿,他好像更多地在耍“猴把戏”!而梭罗,无论在文学上还是在法学中,都还处在一种异国情调中,仅是异国情调的调子有所不同罢-文学上异国情调的魅力辅佐着法学中异国情调的淡漠。
----这是不是与我们的“本土化”或“本土资源”有关系?至少,对于苏格拉底的“猴把戏”,我们是好围观的;而对于梭罗,“civil disobedience”其实是市民社会中的话语,国人尚无此权利。
将梭罗与苏格拉底作比较研究是值得的。情况或许是,如果不能很好地理解梭罗,我们就无从很好地理解苏格拉底。本短文的“违反法律的权利”,如果幸运的话,仅是引子。而较之“civil disobedience”在概念上仅局限于市民社会,“违反法律的权利”有更广阔的适用范围,甘地领导的运动可作为一个例证。
“违反法律的权利”不以道德为依凭,是从法律自己的土壤中生长出来的。历史中,由道德与权力的合谋以法律的名义所造成的灾难不少见(比如纳粹),系因法律缺乏“违反法律的权利”-法律还不是它自身,得听从道德或权力或其他或兼而有之的他物的支配。-这也是分析法学兴起自然法学衰落的原因。
我不敢肯定从“违反法律的权利”的角度出发,将从苏格拉底到梭罗作为一脉相承的传统来研究法律,会有利于分析法学与自然法学统一,但沿此方向出发是值得尝试的。比如,我们可以说,与“违反法律的权利”相对的是“遵守恶法的权利”和“利用法律的权利”(例如王海现象):“遵守恶法的权利”一直是分析法学和自然法学争执的焦点,我以为对“违反法律的权利”的梳理是解决这种争执所不能回避的。(在此是“遵守恶法的权利”而非“执行恶法的权利”。但遵守与执行并不是泾渭分明的。如果德国人民按希特勒的指示,对犹太人进行一场猫捉老鼠的运动,考虑到暴力为法律垄断,那么这里到底是遵守还是执行?)
斯多葛的传统似决定苏格拉底和梭罗有一个共同的立足点:个人德行或良知。苏格拉底认为“使一切人德行完美所需要的就是知识”(罗素:《西方哲学史》,P128),以及梭罗对“self-reform”的强调,似都能说明这一点。因此,“civil disobedience”亦天然地具有正当性。但这种正当性是道德的,不是法律的(我甚至怀疑正是因为这种道德正当性的天然性质,遮蔽了我们对其中的法律性质的认识),并且不能诠释苏格拉底的行为。而“违反法律的权利”既然要摆脱道德的纠缠,这种权利行使的动机或目的,不论是出自道德或良心,抑或纯粹的个人偏好,都是在所不计的。
----不是吗?如果我愿意进入地狱,上帝也得尊重我的权利!-他难道还会把我送入天堂不成?-除非他收买我!
否则,我们就无法理解为什么苏格拉底要坚持说自己一无所知;而苏格拉底在雅典街头的牛虻工作,更像是出自个人偏好而非德行的修炼。另外,苏格拉底的死,本是在追求“违反法律的权利”,但换一个角度,就成了“遵守恶法的权利”,如果有人愿意剥去苏格拉底身上的道德光环,对他的死支持了恶法进行审判的话。
同样,我们也不能很好地理解梭罗在“Civil Disobedience”一文中说,99.9%的人与德行不沾边,或仅仅是“德行的沾边者”(patrons of virtue); 而“civil disobedience”作为一场运动且蔓延全球,还能寄希望于这些人?
有必要重申一遍:“违反法律的权利”是检验我们的法律,包括我们自己,的一块试金石。-被检验的一端是法律,另一端是我们自己。如果这个词违背你的道德感觉,让你听起来不顺耳,那么请想一想:从法律的角度看,难道还有比自愿承担违反法律的责任更高的道德吗?
----尊重并维护这种权利,其实就是法律首要的内生道德。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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