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法学理论
   中德美三国法官同审“家庭暴力”案的启示      ★★★ 【字体: 】  
中德美三国法官同审“家庭暴力”案的启示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7:50   点击数:[]    

对中国极其严肃的法庭气氛而言,德、美两国的庭审氛围则显得活泼、幽默、自由、宽松,更有一种鲜活生动之感。但从庭审时间来看,中国历时2个多小时,德国庭审用了4个多小时,而美国历时近一天。

  从庭审演示的情况看,三国的庭审各具特色,反映了不同国家不同的法律制度、诉讼价值,折射  出不同的法律文化。其中许多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一)关于陪审制度

  在这次庭审演示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美国的陪审团制度。12位来自案件发生社区的公民组成的陪审团,负责对被告人罪与非罪的裁判。根据美国陪审团制度,这12位陪审团成员都是从案件发生的社区公民中经过严格的选拔,以确保他们对这个案件能够客观公正、不带感情色彩地作出裁决。在庭上,法官给陪审团讲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介绍此案适用的部分法律以及案件的审判程序,并且强调:  “庭审中你们要察言观色,完全进行自己的判断。”  “我只是法律的裁决者,你们才是事实的裁决者。”在检察官和律师对案件进行陈述后,法官也再次向陪审团强调,  “他们所讲的是‘陈述’,而不是‘证据”’。显然,让没有专业法律知识也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来作出被告有罪或无罪的判决,这是美国法律对法院裁判权的分流。

  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不同,德国采用的参审  制度。这种参审制度类似于我们国家的人民陪审  制度,但德国的陪审员是采取抽签的方式从德国  公民中选出个案的陪审员,而且在德国把陪审作  为公民的一项义务。

  因为陪审团制度是以实施判例法为前提预设,故而我们国家不宜采用陪审团制度。而德国的相对完善的参审制却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关于沉默权

  在这次模拟审判演示上,美国和德国刑事案件被告人享有的“沉默权”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沉默权的内在精神是“任何人不得被强迫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言”,这也是美国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就是要求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告知“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话在法庭上都可能作为对你不利的证据。,‘美国法律认为,如果没有告知这个权利,那么嫌疑人在警察的高压态势下,尽管可能没有被采取强迫办法,也很难保证其供词是完全真实可信的。

  德国法律也有关于沉默权的规定,并在实践中普遍应用。但在我国沉默权只是法学界探讨的热门话题。在司法实务中口供依然是重要的证据。

  (三)关于辩诉交易

  在德国和美国的庭审演示中,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被告人和律师交谈时律师都会告诉他:“你如果承认自己有罪的话,可以减轻处罚。”这在美国称为辩诉交易。辩诉交易意味着检察机关与被告人之间可以达成这样的协议:只要被告人承认有罪,甚至不用开庭,就可以减轻罪罚。当然被告人不能受到强迫而与公诉方达成“交易”。辩诉交易使大多数案件用不着开庭审理,从而节省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据美国法官介绍,美国90%的案件是通过这种辩诉交易而完成的,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而在我们国家,虽然没有实行辩诉交易制度,但诉讼成本过高,简易程度范围过窄等问题应引起我们的反思。

  (四)关于交叉询问制度

  交叉询问是德国和美国法律规定的对人证的重要质证方式。这种质证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体现该国的诉讼模式。在美国的庭审演示中,由公诉人和辩护人对人证进行了精采的交叉询问。在询问中对方不断地提出“反对”意见而由法官裁定是否可以继续询问。案件在控辩双方不断的交叉询问中把庭审不断推向深入,并使案件事实逐渐清晰,进而由此而影响陪审团。虽然德国的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交叉询问制度,但据德国法官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采用交叉询问的方式,几乎都是采用法官询问方式查明案件事实。从这次德国的庭审演示中可以看到,对证据的质证几乎都由法官主宰,法官不断地向人证提出问题从而达到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与美国完全的由当事人主宰庭审的当事入主义模式相比,德国给我们清晰的职权主义的纠问式印象。

  而我国的庭审中,在很大程度上是融两种模式于一体,采取对抗式的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同时,仍保留了纠问式的某些痕迹。这应该说反映了两大模式有不断融合的趋向。

  (五)关于审判模式

  通过庭审演示,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德国采用的是职权主义审判模式,而美国则采取典型的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以前我国在审判方式上推行的是德国式的大陆法系的一些做法。近些年随着司法改革借鉴和学习了英美法系的一些优点,目前我们在审判方式上正处于两者之间的过渡阶段但倾向于大陆法系。德国的职权主义审判方式和美国的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各有特点,我国和德国法官既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负责,又要对适用的法律负责。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在认定案件时,由陪审团认定案件事实并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只能根据陪审团的认定来具体量刑或宣告当庭释放,事实上美国的法官更像一个消极的仲裁人;美国法庭的控辩双方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都有权向被告人、证人直接发问和进行交叉询问。而我国和德国的法庭,控辩双方须经首席法官或审判长许可才可发问。

  美国法官在法庭审判中不积极主动地调查核实案情,而德国以首席法官的讯问或询问为法庭调查的主要方面。在我国的法庭调查中,法官在必要时也可随时发问。总体上看,大陆法系的法庭审判崇尚实体真实,而英美法系更崇尚程序公正。因此,有人戏说,对于当事人而言, “有罪的人愿意在美国法庭接受审判,无罪的人愿意在德国法庭接受审判。”这不能不说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及漏隙,我国现在的审判改革恰恰趋向于追求两者的结合点。

上一页  [1] [2] [3]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论司法独立的精神实质及价值定位

  • 下一篇文章: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演进和发展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中德美三国法官同审“家庭暴力”案的启示”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中德美三国法官同审“家庭暴力”案的启示”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
  •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之夭夭 法律援助受...
  •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
  • ››论清末的司法主权问题
  •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米尔恩人权...
  •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 ››司法改革八大难题
  •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 ››中德美三国法官同审“家庭暴力”案...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