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法学理论
   传承与移植的失却——对我国亲属作证义务的反思      ★★★ 【字体: 】  
传承与移植的失却——对我国亲属作证义务的反思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6:51   点击数:[]    

精神痛苦,又可保护被控人不致因亲人的背离而伤心绝望、彻底否定自己。指控并证明犯罪的责任由国家专门机关和社会承担。

  亲亲相隐与亲属作证特免权共同体现了法律对人性良善的认同和人与人之间亲密关系的尊重和保护,是对自然法则的遵从。“善是被追求和做的,恶是要避免的,这是自然法的首要戒规。所有其他自然法戒规都以此为基础。”〔12〕孟德斯鸠认为,自然法调整因人的自然本性而产生的自然关系。自然法是永恒的。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人定法只有遵从自然法才是合乎理性的、有效的,才是良法。无论我们是否承认自然法的存在,上述事实已经证明了合乎人类天性的法律才具有生命力。由于时代和法理念的差异,亲亲相隐主要表现为义务而亲属作证特免权则是一种权利。义务必须遵守,否则将受处罚。如唐律规定,除三种可告罪之外,子孙控告父母、祖父母者绞,控告其他尊长,要受杖刑或徒刑。妻子告丈夫,徒三年。部曲和奴婢告主者处绞。西方国家和我国台湾法律上的亲属作证特免权则可以放弃,亲属可以作证,只要他(她)愿意。Ⅲ

  新中国两部刑事诉讼法中都没有关于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规定。按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没有拒绝作证权,只要知道案情,他们同样应当作证,这是一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若有违反,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新刑法第305条、310条分别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意味着,知悉犯罪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不能保持沉默,不能说谎,不能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躲在家里,不能供其吃喝、穿戴、不能让其外逃,总之,只有一条路:向司法机关举报并如实作证,否则,就要受到刑事追诉。

  法律用语的严密性无懈可击,但却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推上了极为尴尬的两难境地:一边是法律的不容;一边是道德的不义。破坏法律固然为法治社会所不许,但不忠不孝、不仁不爱、背信弃义、落井下石也同样为人类所不齿。每每看到报刊杂志上登载的一些刑事案犯的亲属因包庇或伪证而受到追诉的消息,我们是否会感到人伦亲情的力量和法律的悲哀?美国学者罗尔斯说:“法治所要求和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人们合理地被期望去做或不做的行为。……它不能提出一种不可能做到的义务。”〔13〕如果法律本身违背了人性,违背了自然规律,它就失去了自身的合理性,就不是“良法。”

  中华民族历来注重家庭伦理亲情,注重亲属间的和睦互助,现代家庭成员之间在法律上又是独立的、平等的。无论是出于维护家庭关系的考虑,还是基于对个人的尊重,抑或是为着社会的长远利益,我们都该认真地审视:这样的法律在倡导什么?当人们连亲情都弃之不顾的时候,我们还能期望他们爱人类、爱社会、爱祖国吗?!当然,笔者并不是在鼓励人们隐瞒、包庇犯罪,而是希望法律能给人们一个有限的选择机会。我们的社会和侦查、检察机关可以宽容些,承担起侦查、证明犯罪的全部责任,而不必强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为国家利益作证。

  亲属作证义务在我国历史和现代世界法治国家的实践中都找不到例证,完全是“文革”极左思潮的产物。“文革”中,基于一种虚妄的政权滑落的恐惧感,社会导向将人们思想、行为上表现出的个性、职业群体间的差异视为“阶级”的差异,认为有差异就有斗争,而且,这种斗争是“激烈的”、“尖锐的”、“你死我活的”,是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社会上有,家庭内部也有。鼓励人们要勇于“斗私批修”,与一切“地、富、反、坏、右”分子划清界限,作坚决的斗争。故而,子女揭发父母,夫妻相互检举的情况比比皆是。十几岁的少年带领红卫兵抄砸自己的家、揪斗自己的父母被视为“革命行动”而受到鼓励。美和艺术,人与人之间的温情、人性的良善统统被看作是背离“革命”需要的东西,是“封、资、修”的东西而遭到毁弃。这场运动,在砸烂“封、资、修”时,连同人类的文化精品一同给扔掉了。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正是在这种思潮的余波中出现的,不免带有“文革”的烙印。亲属作证义务实际上就是“阶级斗争”、“斗私批修”、“砸烂封、资、修”意念在法律上的反映。九十年代后期的新刑事诉讼法、新刑法仍然保留了亲属作证义务的规定。两法在修订时广泛地学习了西法的经验,却没有接纳更易为中国民众接受和认同的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规定。

  笔者建议,在我国法律上增设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规定。鉴于新刑事诉讼法、新刑法刚刚修订完毕,不可能在其本身增加条文,因而,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规定,作为刑事诉讼法的补充。根据我国目前的家庭及亲属关系结构,可规定下列人员有权拒绝作证:1. 现为或曾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2. 现为或曾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直系亲属;3. 现为或曾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旁系四亲等内的亲属。这里的亲属均包括血亲、姻亲和法律拟制的血亲亲属。此外,还应规定,现在或曾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恋爱关系的人员也有权拒绝作证。

上一页  [1] [2]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评介波格旦著《比较法》

  • 下一篇文章: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传承与移植的失却——对我国亲属作证义务的反思”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传承与移植的失却——对我国亲属作证义务的反思”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
  •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之夭夭 法律援助受...
  •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
  • ››论清末的司法主权问题
  •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米尔恩人权...
  •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 ››司法改革八大难题
  •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 ››传承与移植的失却——对我国亲属...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