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经历大规模接受外国法或制定主要法典。在法律制度的中心部分,人们仍要依靠自中世纪以来的法令和先例。更重要的是英国法运行方式现在仍依靠以中世纪所建立的传统。他在叙述美国法时强调了美国联邦宪法以及联邦最高法院的重要地位。他认为,美国联邦宪法的解释主要来自最高法院,后者的判决约束各州、各联邦法院和其他机关。宪法中规定仅提供一个背景,仿佛是一块白的画布,需要画家的画。“换句话说,美国宪法是法官所讲的宪法。”(第149页)这个宪法事实上是美国法律制度的中心。它并不是一个没有牙齿的空洞的政治宣言,而却是法院经常运用的高度实用的法律规则。每个美国法律家,不管他的专业是刑法、商法或税法,必须牢牢记住宪法。州或联邦法律或城市法令,都可能因触犯宪法而受到挑战,在叙述法德两国法律制度时,他突出了两国的《民法典》,他指出,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法国法律制度,甚至是法国文化的中心,被认为法国对人类文明最重要的贡献。它已经历了十部法国宪法,仍然保留其基本内容。1904年在纪念它的一百周年时曾建立了一个修改整个法典的委员会,但迄今该委员会仍未对法典有重大修改。他又认为,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BGB)在《法国民法典》后约一个世纪才出现,但仍以个人自由主义、私有权保护和合同自由为基础,它仅由于一些一般原则才有所削弱。德国民法典的一般原则在这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超出了原先设想。例如第242条债务人应依诚实和信用履行义务,曾被用作许多不同社会和伦理考虑的基础,例如避免超通货膨胀对合同的不合理后果或保护弱小当事人受不正当合同条款之害。
作者在分论中,主要论述英美法德四国法律制度后,又简要地分别论述了社会主义法律、中国法律和穆斯林法律三章。他认为,“社会主义法律”对不同人可以指不同含义。在这一章中所讲的社会主义法律专指前东欧包括前苏联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但遗憾的是,在这一章中他仅谈到了历史背景、马列主义法律理论、计划经济的失败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市场经济的重建以及社会主义法律的地理扩展这几个问题。在历史背景这一节中,他讲到,共产党政权在东欧消失后,人们可能会想到上述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法律只是法制史的问题。但由于各种原因,“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本书中还应有一定篇幅。即使可以简要地论述,重点在于这些国家中的共同特征而不是它们之间的重大区别。”(第199页)在中国法这一章中,作者也作了极简要的论述(仅10页),包括儒家学说、法律发展的主要特征、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中国法的地理扩展四节。他认为,要了解中国对法律的态度,必须回溯两千多年以前的伟大思想家孔子,他对迄今为止一般中国人生活方式的影响在世界上是无与伦比的。孔子主张,人们应受道德规则(礼)约束而不受法律约束,儒家社会秩序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盛行了许多世纪,结果中国并无西方意义上的私法。国民党政府引进了许多以欧洲大陆为模式的法典,但它们仅在沿海城市中实行,并未到达农村。1949年国民党法典被废除。文化大革命后,中国领导人决定改造中国成为现代化工业国家,他们很快了解到没有法律制度运行,改革经济生活是不可能的,但法律制度的重建是一个很艰巨的任务。人们不禁对中国在八十年代初的快速立法留下印象,“今天中国已有了一套相当广泛的法律制度。”(第214页)他又认为,中国重建法律规则并不意味中国已放弃了传统的对法律的消极观点。中国虽然承认现代商业活动没有法律调节是不可能的,但同时中国又鼓励调解与妥协以代替法院审理。中国的领导人看来也不很习惯于将法律当作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例如,中国婚姻法中规定应实行计划生育,但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只限于生育一个孩子。
在最后一章穆斯林法中同样是对这种法律的渊源、方法和扩展等问题作了概述。
总起来说,我认为,波格旦的《比较法》一书虽然很简要,但对从事外国法和比较法专业的中国同行来说,其中有不少观点是颇有参考价值的,对初学法律的中国学生来说,还是一本可读性较强的书。 上一页 [1] [2]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