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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本义及价值      ★★★ 【字体: 】  
法的本义及价值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6:21   点击数:[]    

。正如西欧中世纪著名法学家阿奎那所认为的那样“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为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准则或尺度”;现代日本法学家惠积陈重也认为“法是社会力公认的行为规范”。奥地利法学家,社会法学派的奠基者埃利希认为,法律是社会秩序化的本身或者叫做社会秩序论。其观点与含义无不同“法是国家意志是国家实行统治与管理的权威性社会规范”相吻合。

  依法治囱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和认识法的本义及价值,即依法治国是依工具性的法来治国还是依权威性规范性的法来治国?因此,法的本义之问题并不是单单为理论性的问题,而更主要的还是实践中是否有价值的问题。法治国家都是强调法的神圣及至高无上,否定或排斥个人或集团的意志凌架于法律之上,并把法的本义与价值作为评判社会是非的最高标准:人们的行为正确与否,大都是以违宪与否,违法与否来进行评判与衡量的,摒弃了过去那种由长官定标准,断是非的专横作法。这既是历史的巨大进步,也是法律作为国家意志及其权威性社会规范最基本表现;同时,又是法不能成为任何个人任何集团随意把弄的工具之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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