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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情势变更原则      ★★★ 【字体: 】  
论情势变更原则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5:53   点击数:[]    

则:

  (1)《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6条。

  (关于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上位原则。)

  (2)《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民法通则》第115条。

  (增加关于补偿规则的规定。)

  2.特别法:主要包括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委托合同、代理合同、保管合同、赠与合同等。

  (对一些长期性、连续性合同进行特别规定。)

  (二)判例法

  1.通过赋予情势变更案例以一定的法律效力,通过相对确定的规范实现对以往案例的适用。具体方式:“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如果依照合同法作出情势变更的判决,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1]

  2.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院内部会议及文件,对涉及情势变更原则的审判实践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加以总结和规定。

  (三)司法解释

  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的能动性,通过对法条进行解释来完善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况及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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