惮。
(六)其它原因。
一是对刑讯逼供处罚不力。主管领导往往认为刑讯逼供是工作需要,即使是家丑,也不能外扬。甚至检察院、法院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刑讯逼供成了司法活动中公开的秘密。
二是“买单”问题发生错位。《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思想,是国家机关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因失误而导致公民、法人遭受损害,应予赔偿。这是在执法过程中的问题,执法人员主观无意违法。但是,以暴力进行刑讯逼供的非法行为,国家能承担责任吗?换句话说,国家能替那些采用非法手段的执法人员“买单”吗?《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一)、(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之(四)为: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上述条款,有两点被忽视:其一,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向违法执法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换句话说,国家赔偿只是先行垫付,这笔钱最后还得违法者出。其二,对那些违法执法造成后果的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国家赔偿法》这两条,都没有完全落实,从而纵容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二、刑讯逼供之对策研究
(一)加大司法投入,提高侦查水平。偏面追求经济的发展是极其错误的。相反,为了社会的协调发展,更须加大对司法的投入。当侦查技术达到较高水平时,刑讯逼供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二)消除产生刑讯逼供的思想土壤。首先要消除有罪推定和“左”的思想,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反对客观真实,树立相对真实的思想。
(三)确立自由重于安全、“人权保障”重于“犯罪控制”的刑事诉讼价值观。①然而,以上三项措施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②。这决定了我国不能“跑步进入法治社会”,而只能采取一种渐进的方式。这种渐进性又决定了我国克服刑讯逼供的不彻底性。我国之所以至今还不能克服刑讯逼供,主要是因为克服刑讯逼供的条件还不具备,尤其是经济条件、思想条件和价值条件。因此,在治理刑讯逼供过程中不能求急,不能求十全十美,正所谓“不求最好,只求较好”,从而尽可能的拉近法理合理性与实践合理性的距离。③从根本上讲,上层的制度是由下层的基础所决定。但任何事物都有惯性,要改变它的运行,必须加以一个适度的力。这种惯性体现在人身上,就是人的思想的惰性。因此,为了改变人的思想观念,必须用制度的适度超前来拉动。事实上,制度的适度超前也往往能拉动下层基础的前进。但同时必须认识到,这种“拉动”虽然总体上是有效的,但并不排除在某些环节的低效率甚至无效率,因此制度适度超前的拉动作用是有限的。更要强调的是,超前只能是适度的超前。如果过分超前,则不仅仅在总体上是低效率甚至无效率的,而且会带来极大的混乱。
因此,从制度改革角度看,笔者认为首先要废除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对于侦察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不宜明确性地规定沉默权:一是因为沉默权的实行还不具备各种条件。不要说树立自由重于安全的价值观,现阶段就是树立两者并重的价值观都无法实现。二是沉默权虽然对刑讯逼供有遏制作用,但不能把这种作用扩大化。只要口供还有利用的价值①(包括间接价值,如做为发现物证的线索使用),刑讯逼供也就还有其依赖的土壤。认为实现了沉默权就灭绝了刑讯逼供,是典型的沉默权浪漫主义的表现。
其次,侦查具有隐蔽性,从法理合理性来讲,应当实行侦查公开,若侦查公开能实现,刑讯逼供必将大大萎缩。但是,这与实践合理性相距甚远。因此,争对侦查的隐蔽性,退而求其次,实行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这样同时能促使侦查人员在审讯时录音、录像,打破刑讯逼供的难以追究性。②笔者认为该制度正是法理合理性与实践合理性之间的切合点,也是现阶段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最有力的手段。
再次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毒树之果”③也进行排除。这样,非法口供就失去了利用价值。同时必须认识到,由于现实条件的制约,该规则在某些环节上是低效率甚至无效率的。
最后,要建立并落实侦押分立制度、人身检查制度。
当然,同时应明确国家赔偿的“买单”问题,加大对刑讯逼供的处罚力度,对负责人和主要领导也应追究其行政甚至法律责任。该措施是必要的。但须认识到,该措施是一把双刃剑。刑讯逼供者和其领导可能因惧怕严厉的惩罚而取消刑讯逼供的念头,也可能因惧怕严厉的惩罚而互相隐瞒,从而加大查处刑讯逼供的难度。
从法理和国外经验上看,能够遏制刑讯逼供的制度还有很多,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在场制度。但是,我国律师有多少,又有多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律师?这同样也不符合我国的实践合理性。这种制度即使实行,也是无效率的。
三、结语
任何事物和现象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刑讯逼供亦如此。防治刑讯逼供,需要司法改革,更需要社会改革。在不具备激烈变革的条件下,社会改革注定是渐进的和不彻底的。如何不过分超前而又不迁就于现实,是对难以把握的矛盾。也正因为此,消灭刑讯逼供,任重道远。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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