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管理法》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一种是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一种是刑事责任。在审判实践中,与土地违法行政案件联系较多的是行政处罚,其种类包括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交还土地等四种。
土地违法行政案件与土地确权案件相比,在审理中,违法行为容易认定,《土地管理法》第七章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且也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对处罚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对此违法行为作了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权,单位和个人只享有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均不得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都作了规定。
(二)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后备资源不足,耕地保护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的《土地管理法》加强了对耕地的保护,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等,从根本上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
(三)未经批准占地的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对此违法行为作了规定。违法行为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二是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三是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四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土地。未经批准是指行为人没有取得任何批准文件而擅自使用土地的行为。认定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应把握好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申请用地时有骗取批准的主观故意,如隐瞒或者虚构户籍人口数量、隐瞒原土地使用面积或土地利用现状、将耕地申报为非耕地等。二是行为人实施骗取行为后,已经取得用地批准文件,没有取得的,其骗取批准行为不能成立。已经取得的,但其批准文件是无效的,其骗取行为依然成立。三是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占地行为。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表现形式与上述形式基本一样,区别主要是主体是农村居民。
(四)非法批地的违法行为。这里所说批地是指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土地的用途是建设用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用地由人民政府批准。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用地项目和占用土地类别的不同分别行使批准权。《土地管理法》从七个方面对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批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建设用地申请;二是拟订用地有关方案;三是建设用地审查;四是建设用地批准;五是有关方案的实施;六是临时用地;七是土地使用权收回。违法批地行为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没有批准权的单位非法批准,例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转用,即主体不合格;二是虽有批准权但超越了批准权限而非法批准,例如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就是非法批准;三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非法批准,即批准的内容违法;四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非法批准,即程序违法。
(五)其他违法行为。对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三、其他类型土地行政案件
(一)不服行政机关收回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的土地行政案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经核准报废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原批准用地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属于第1、2种情形,使用者无过错的,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不服颁发、注销土地权属证书的土地行政案件。我国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登记就是对土地登记注册和颁发证书,其作用一是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未经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二有公示作用,即公信力,即保护准备或可能取得土地权益的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还有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保障足额收取税收,减少土地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作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该条文规定了颁发土地权属证书的主体问题。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该条规定了变更登记的对象。《土地登记规则》第六条对登记的程序、第五十三条至五十八条对注销土地登记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三)不服征地补偿、安置的土地行政案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对征地的批准权限、补偿标准与程序、安置补助等整个征地过程作了详细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还规定了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此类土地案件,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作为土地行政案件受理。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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