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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问题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4:42   点击数:[]    

是否意识到,他必须在某种约束关系的保护下才能施予信任。没有这种保障,他就须自己保护自己-不那么轻易给予信任(不完全的信任)。不这样做,他就要承担风险。

  这个结论可以引申出两个要点:第一,付出信任是有风险的,社会约束机制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第二,一种社会约束机制构造着一种信任程度,约束机制的效用同信任程度成正比。由于每一种信任都包含了对约束机制本身的信任成分,故信任水平的变化,事实上反映出信任维持机制的变化-人们对它的有效性产生了怀疑。如果社会约束机制不能给经济交易提供保护,欺骗横行,交易就无法有秩序地进行。

  不能否认的是,由于广泛的社会变动,我们正面临着原有社会约束减弱的事实。经济活动正在超出原有的空间,向更广泛的地域扩展。这种扩展使社会从静止过渡到流动,交换方式从简单过渡到复杂,交易范围日益越出人际和单位组织所及的领域。这一变迁为交易行动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使得交易人对原有关系的依赖性降低。原来的约束渐渐失去了从前的控制能力,以它为基础建立的监督关系自然瓦解。这意味着人和人的关系、人和组织的关系正在离开原来的秩序轨道,原有的信任维持机制的作用正在变化。

  正如前面所言,社会监督机制能够影响欺骗行为的成本,它的效用削弱,意味着欺骗的成本降低(“效益”提高),这是“诱发”欺骗现象增加的制度性原因。如果经济交易者(或组织)对这样一个变化的事实未充分知觉,仍然如从前-那些社会机制有效工作的时候-一样给予信任,必有较高的受骗概率。

  (6)制度约束

  无论是哪一种社会约束机制,它的核心是把交易者安排在监督关系当中。那么,面对变化的社会,下一个问题显然是:如何再建监督关系、“迫使”信任维持在秩序需要的水平?

  人际和组织约束不能在变化了的社会条件中继续保持原有的效力,原因在于它们的监督边界是有限的。人际约束的范围止于生活共同体,组织约束只能到达行政单位所辖领域。超出这些范围,监督关系就不存在。这是一种较简单分工和组织状态下的约束机制,难以保护更大市场规模的、流动的、复杂的经济交换。如果不建立新的约束机制,欺骗活动就会损害经济交易的达成,其结果是妨碍发展并造成浪费。新的约束机制必须尽量克服上述限制,既能够促进交易量,又能够制约欺骗行动的发展,它必须能够规范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广泛、流动的市场中把他们安排在互相监督的位置上。它还必须握有实施惩罚的手段,必须是“规则”与“实施”的集合体。这就是制度约束,它的核心是将各类交易者安排在一种相互监督的关系中。那么,哪些安排有利于监督关系成立呢?

  首先是提高合约水平,使交易合约尽可能的完全。合约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未尽义务者必须补偿对方损失。权利和义务规定得越具体,对自己的保护(即对对方的监督)就越完备。以前面的例子说明,如果客户要求合约规定:“不合格配件的损失由提供方承担”,就监督了对方的欺骗企图。合约漏洞越多,越无助于约束对方。利用合约保护正当交换而不是“保护”欺骗行为(不完全的合约常常有这一效果),是制度约束的第一步。

  其次,当违反约定的情况出现,信息应当能畅通传递到第三方机构(例如银行)。这些机构由于掌握着合约双方的财产储存(或抵押)、票据往来、经营记录及资格审批权等,能够为纠纷提供可靠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它们可以作为仲裁的依据,来保护当事人利益。

  第三,仲裁机构的权威地位和独立性应当确定,以保证它的工作不受影响。仲裁结果又须具备有效的实施渠道-比如事先财产抵押是一种后备补偿安排。总之,没有实施,仲裁就不能实现,监督也就失去了效力。

  第四,在分工的基础上建立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依赖关系。通过制度安排刺激各种中介组织(经济服务组织)参与经济活动,充当约束方角色。介入经济活动的组织(银行、保险、公证、法院等)越多,它们参与管理的财产形式越多样,监督渠道就越完全。事实上,这些组织的作用是第三方监督机构,大量类似机构进入经济活动,有利于确立民间的互相约束(非政府参与的约束),也有利于监督机制朝向公平、理性、高效和权威方向发展

  市场经济是高度组织化的经济,制度约束就是利用各种安排,把经济活动置于一个新的相互依赖(因而也就相互监督)的结构中。建立这种结构是经济活动秩序化的条件,它需要我们真实了解经济活动的现实并提供有建设性的知识,需要具有明确界定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界限,需要有平等效力的权利实施和监督体系,还需要有仲裁机构的公正有效和绝对的权威地位。做到这些,又需要政府与各类经济组织的充分合作。

  部分参考文献

  D.C.诺斯,刘守英译,《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

  汪丁丁,“金融热种种”,《读书》,北京三联书店,1995年 5月号;

  J.S.科尔曼著,邓方译,《社会理论的基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

  B.巴伯,牟斌、李红、范瑞平译,《信任》,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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