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的问题是否属于一个法律上需要并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所谓问题的问题性正在于继续研究的必要性上。法理学领域的真问题也一定是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法律理论问题。例如,单纯地介绍哈特的法律思想,就属于法律史研究而非法理学;同理,重复别人已经提出的观点,也不是法理学问题;第四,法理学问题应该是有助于法理学进步和发展的法律理论问题。哪些问题是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哪些问题则已经解决,这取决于研究者对问题的把握能力。研究者对问题的把握,离不开法律理论的积累。古往今来,法律理论纷繁复杂、多种多样,但是,任何类型法理学理论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问题意识和问题领域。只有沿着前人已经提出的相应的问题思路,才可能避免重复劳动,才可能有助于学术的进步。依据上述原则,笔者以为目前法理学教科书中有关法律制定和实施部分的大量内容,由于其内容是确定的,所以,并不是法理学需要研究的理论问题;同样原因,法律发展部分纯粹描述性的部分也不是法理学的内容。
其次,是否能够清楚地标示出该法理学思想所属的哲学和社会科学理论的脉络。每一个法理学流派都是以一定的哲学、经济学或社会学理论为基础的。我们所习惯的前苏联版的“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正是依托经过前苏联学者解释过的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理论建构的。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社会学法学、存在主义法学、批判法学、经济分析法学以及奥斯丁法理学、哈特法理学、富勒法理学、德沃金法理学、波斯纳法理学等等,毫无例外地都是以一定的哲学和社会科学理论为基础的。因此,当我们试图建立或陈述一种法理学理论时,同样应该明确该法理学理论所属的哲学与社会理论脉系,或者建立自己独立的理论框架。法理学理论不可能离开一定的哲学和社会理论结构而存在,相反,它必须借助这些理论阐明自身的内容。所以,能够真正产生现实影响的法理学理论成果都有自己的独立的理论渊源。忽视这一点,就会破坏理论的科学性和完整性。例如,本来我们可能需要对苏联版的法理学模式进行彻底的反思,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忽视了或者没有重视对该理论的思想脉络的把握,只是借用其他法理学理论对其中的个别问题重新加以解释。其结果是:不仅原有的问题没有解决(毕竟原有的问题产生于一个完整的体系),而且还增加了许多新的问题-不同理论体系之间的冲突。具体一些地说,例如,现在大部分法理学教科书都已经将“法律的价值”、“法律文化”作为重要内容,但是,由于法律的价值和法律文化实际上是观察、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相当独立的视角和思路,与原有的法理学教科书思路完全不同。所以,不对以前的体系进行根本的调整,法律价值和法律文化放在现行法理学教科书的任何位置都显得是多余的、矛盾的。由于我们没有能够自觉地以一定的理论结构为思想前提探讨法律问题,所以,我们所提出的各项见解,或者只是对原有理论的修修补补;或者只是无关根本的批判。
再次,是否能够将一般的哲学和社会理论还原来、凝结为法律理论。一般来说,关于法律的思考必然要依赖其他社会科学和哲学的理论,甚至重要的法律理论在历史上还往往是哲学家、神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理论家提出的。但是,由于科学的进步,法学已经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屹立于科学之林,法理学家理应对法律理论做出更大的贡献:不仅要能够解释法律现实,而且要能够推动改造法律现实、实现法治国家。因此,法理学应该能够从法律问题着眼,自觉借鉴其他科学门类的知识,提高自己认识法律问题、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这就要求法理学家具有明确的法理学问题意识,而不是泛泛地、一般性地讨论有关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问题;也不是象法律的应用研究者那样,沉溺于具体案件和个别法律条文、规则。而是要从具体法律现实中的法律理论问题出发,寻找出其背后所包含的重大理论问题,运用相关的哲学和社会理论学说加以观察、分析,然后回到法律问题,总结出一般的法律原理,有效地推动法律实践。这里的误区是:法律理论研究者有时会不小心地离开法律理论。例如,许多法理学教科书对法律作用的认识,更多的是对作用对象的分析,如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精神文明等,而忽略了对法律作用机制本身的分析。使人感觉似乎不是谈论法律问题,所述观点特别牵强,如贴上去一般。
综上所述,由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既可以从形而上的角度加以讨论,以确立法律的价值基础;又可以从经验科学的角度进行社会现象的综合分析,以把握法律的实际运作形态。所以,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其学科特点就在于通过借鉴各个科学门类的知识,尤其是社会科学的思想理论,建立有关的法律理论研究框架。因而,法理学必然是由抽象的理论观点构成,甚至包含了许多“非法律”的理论。鉴于此,法理学的成熟与否,其衡量标准不是法理学理论对现实是否具有直接的具体的指导作用,而是其把握理论的能力和水平。能够对法律现实有所贡献的法理学,一定是那些能够提出和解决法律领域真问题的法理学。所以,笔者认为,对历史上的重要社会理论进行梳理,透视其中所包含的法律理论,对于了解、掌握和解决法律领域的重大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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