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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的局限      ★★★ 【字体: 】  
法治的局限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32:00   点击数:[]    

下,自认为是现代法治构建者的人们,期望用法律来改造和建设一个精英们所认为的理想的社会。一个突出的例于是,据说正在起草中的《婚姻家庭法》就拟创造“配偶权”的法律概念,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一方对另一方不忠,被侵害的一方可以根据“配偶权”所赋予的权利要求法律保护,或者说要求法律对对方进行制裁。理由是通过这样的规定来防止轻率离婚,以减少由离婚而产生的社会问题,维护婚姻家庭的法律秩序。这样的建议,最好不要成为法律。因为它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常识,即有些领域是不能靠法律治理的,感情就是这样的领域。“配偶权”可能增加离婚的难度、但是它能够解决夫妻双方的情感问题吗?用“配偶权”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

  社会是一个有机体,人类社会一直在建立法律秩序和延续人类自身生活秩序之间矛盾着。中华民族在法治还是人治的问题上已经困扰了很久,现在,在我们建构法治大厦的时候,让我们不要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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