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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法律思想与当代法制 ——反思与前瞻      ★★★ 【字体: 】  
传统法律思想与当代法制 ——反思与前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9:38   点击数:[]    

比如廉吏法制。着可归之于古人之“国家之败,由官邪也”以及“干部是关键”的论调,当然廉吏也是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法家提出的“名主治吏不治民”,孔子“为政在人”,荀子“有治人,无治法”。的确,徒法不足以为治,繁法也不足以为治,制定严密完备的法令是容易的,而真正要使之付诸实施并深入人心则并非易事,它要通过执法者公平执法和民众自觉守法来实现。([17] 同注[13])但是廉吏在起作用的时候必须以现在的法律制度为前提,否则又会陷入人治的陷阱。而在当今中国法制建设中,由于很多方面的法制的不健全,以及行政主导的传统思维,出现了一些以改革先锋形象出现的强人,比如仇和现象就很值得关注。([18]仇和本人甚至说,在目前,要推进改革,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需要依靠廉吏之治,以人治的强行手段让人民认识法制并推动法制建设,尽管还有不少的喝彩,但我认为只是本末倒置。)

  在中国当代的法制建设的顺利推进中在理论上还有一个更大的困局。在法自君出的封建社会里,皇帝一方面凌驾于法律之上,另一方面在一定条件下也遵守法律的规范。中国古代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几次盛世局面,如成康之治,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盛世所表现出来的共同特征就是社会秩序稳定,吏治清明……良好的法律秩序成为盛世最明显的标志,法盛则政兴。……依法约束权利,法治句能得以维持,盛世就有可能出现;权利超越了法律,社会秩序就会混乱,以发起了约束权利是维系法治的根本,古代如此,现代也如此。……我国的司法执法状况与法治的内在要求仍相距甚远,长期以来……权大于法的现象仍很突出,……以权压法……仍很普遍。([19] 同前 [13])这里也有一个基本的前提,那就是社会的统治者的统治权利的合法性的不容质疑性。同样推之,在当今中国亦是如此。我们的根本大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者,甚至也是法制建设的领导者。那么在法制建设的顺利推进也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共产党是合法的是正确的也是由廉吏组成的。周围执政党而且在理论上和法律上它并没有任何出局的可能性,甚至是犯了错误,犯了不可饶恕的错误,也要等到其自己发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改正的时候才有可能得以纠正。然而,一个社会只要是人治社会,这种人治因素产生的负面影响往往是沉重的,甚至是灾难性的。([20]同前注[3] P64)

  在中国现代法制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根除的重大理论困局在于,现代法制的前提政府,执政党必须受制于法,而如果执政之党只受制于自己,那是不可能真正实现法制的。因此,推进并真正实现当代中国的法制的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政党政治的缺失,而政党政治是当代法制的重要条件,甚至是前提。当然造成我们的这一困难的根源在于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中人治的观念。

  (三)、中国当代的普法教育思考

  实现法制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所有公民的法制观念的全面提升,这就需要法律的宣传和教育,也即是我们今天的“普法教育”。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法律教育的传统。最初刑书的公布一个十分重要的目的就是实现教育的功能。法旧则明确提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主张,还主张将法律公之于天下“使天下吏民无不知法者”,目的在于使天下吏民知法不犯。然而正是始于“刑书”公布的具有的功能的影响,加之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以刑为主,刑法本身更大程度是义务法,法的功能在于治国,在于统治,由此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中权利观念的淡薄,法律宣传和教育多限于义务方面的说教,即是哪些是犯罪行为-所以法律公布的功能和目的用一句话来说就是-这上面说说的行为-你不能为之。这一 传统直接影响了今天的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的普法教育。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了五年为一期的普法教育,“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 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应当认真向本系统、本单位的公民进行普 及法律常识的教育。报刊、通讯社和广播、电视、出版、文学艺术等部门,都应当把加强法 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作为经常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要加强对本决议的实施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这就是我们普法教育的决议性文件的内容,不可否认我们这20多年来的普法教育起了很大的作用,然而普遍认为我们的普法教育也出存在很大的问题。中国的普法运动已走过了四个“五年计划”,也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成绩。人文学者余定宇说:([21] 引自《南风窗》2004年4月下)

  恕我直言,目前这种普法仍基本上停留在“你不准干什么什么,否则,法律便将会对你如何如何”的公民义务宣传的初级层面,而对广大公民“你有权干什么什么,如果谁侵犯了你的权利,那么你依法可对他如何如何”的“权利普法”,仍乏善可陈。十六大以来,中国的政治文明已发展到一个崭新时期,看来,普法运动也是时候转型了,要从“义务普法”转型为“权利普法”。如果不努力在中国建立新的法律文化,政治文明建设便只能是一句空话。甚至他还用“木桶理论”说:中国法制木桶上最短的一块板。这里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在于延续了传统法律思想,我们的普法教育是义务教育而不是权利教育。由于传统法律思想追求的是秩序井然,则必然要求人们不能为可能让秩序不“井然”的行为。

  然而现代法制文明的核心理念在于权利文化。德国法学家鲁道夫。耶林说,培养国民权利感觉的涵养,是对国民进行政治教育中最高最重要的课题。因此真正要达到普法的良好效果,和为法制文明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土壤,必须完成这一“最高最重要的课题”!

  三、敢问路在何方

  前面已就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以及在这中影响下的状况进行了分析,现就基本延续前文所述的方面所面临的问题作一点建言性的思考及总结。

  中国而今已迈开了法制建设的伟大步伐,当今世界政治文明法制文明的建立与发展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我们在这一进程中应该任何利用现在的条件为我国法制建设谋利为中国人民造福呢。

  我们目前的法制建设中最值得夸耀的成就可能体现在我们的理发成就上,具体言之则体现在我们的立法速度和数量上,但是我们相应的建立起了完善合理可行的制度吗?我们的立法价值的追求又是符合新时代法制观念的吗?如果不是有很好的价值追求体现在制度中,这种制度则是可疑的。正如约翰。迪金森(Joho.Dickinson)所说“我们所需要的不只是一个具有一般规则的制度,我们还需要该制度中的规则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换言之,是指以人性的某些要求和能力的考虑为基础的。否则这个制度就会行不通;而且由于它违反了根深蒂固的判断倾向和标准,所以它不会被人民所违背,因而也不能提供确定性,而确定性则正是该制度所存在的理由。”古往今来的自然法传统都倾向于这样一种立场,即一个完全丧失或大体丧失正义的规则制度不配有“法律”这个名称。([22]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 译 华夏出版社 1987)如果用这一标准来对我国当前的法制进行反思,又会得出什么结论呢,恐怕不是那么乐观。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从根本上讲是排斥西方文化之自然法思想的,而现代社会的法制文明的根源就在于自然法思想。我们当前在吸收了大量的传统法律思想的情况下,努力学习现代法制文明,这样便产生了一个必然的冲突。面对这样的状况,不少人提出一个“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来掩盖只一本质的冲突,这样下去是危险的。在处理传统法律思想于近代法制的关系时,清朝末年的的宪政改革的失败教训是可以借鉴的。传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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