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就会崩溃;也不可能没有一个理想的价值观,否则这个社会就会失去前进的方向和动力;也不可能没有公共领域的价值观,否则人们的交往和行为就会无所适从,这个社会也将失去诚信和美好。法律本身当然包含了价值追求,但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也要社会成员在价值上的认同。况且,在诸多领域尤其在私法领域里,法治除了提供一个自由的空间外,在提供一个主导的、理想的价值观方面作为不大。因此,在法治止步的地方,德治开始启程,这是提出德治治民的出发点。 如果法治推行的只能是一种平庸的道德追求的话,德治就要超越法治的追求,不对平庸的道德作简单的认同,而是始终贯注了对道德理想的追求。如果说法治要求的是做一个守法的公民,那么,德治则要求要做一个优秀的公民;如果法治只诉诸于正义的道德原则,那么,德治则还诉诸于牺牲和奉献的道德原则;如果说法治提出的是一般的、普遍的、必须执行的命令,那么,德治则是不可强制的引导;如果说法治主要通过规定每个个体权利义务的方式调节社会关系,那么,德治则是通过个体的道德完善、心性觉悟,解决安身立命、终极关怀问题。可见,法治反映道德所依赖的社会现实,它只要为人们提供了一套在现实生活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就够了,它不能强迫人去牺牲去奉献,但德治却不满足于此,在大多数社会成员能够遵守基本道德要求的情况下,德治还要为人们提供终极的人格理想和价值目标。也只有在德治的引导下,人们才可能从一个平庸的境界里得到提升。 也许是现代社会过于讲究人的自我选择和私人空间了,甘于平庸、特立独行都能得到合理的辩护,只要不犯法,似乎也有追求丑恶的权利,这显然不是人类生活的追求,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并没有放弃对美好社会的追求,这就是法治之外的德治空间。 可见,法治和德治没有想象的那么难以区分,它们的边界是可以分清楚的。在此基础上,我们就好确定法治和德治在社会治理中的相辅相成的关系和地位了。 曹刚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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