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立法的总的、基本的原理;二为立法各有关方面的原理,如立法制度原理、立法技术原理。其中第二块又有若干层次的区分,如立法制度原理又可以有关于立法制度的总的原理和各种具体立法制度原理之分。 立法原理包含的内容是多方面的。第一,关于整个立法的总的、基本的原理。主要包含如下具体内容:(1)立法起源;(2)立法发展规律;(3)立法本质;(4)立法功能和作用;(5)立法意图、目的和任务;(6)立法种类和形式;(7)立法调整范围;(8)立法条件;(9)立法根据;(10)立法要求;(11)立法经验;(12)立法政策;(13)立法效果;(14)立法评价;(15)立法与国情;(16)立法与物质文明;(17)立法与精神文明;(18)立法与经济;(19)立法与政治;(20)立法与国家;(21)立法与道德;(22)立法指导思想;(23)立法基本原则;(24)各种重要的立法观;(25)各种重要的立法思想和学说。第二,关于立法制度的原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原理;(26)立法制度一般原理;(27)立法体制;(28)立法主体;(29)立法机关;(30)立法者;(31)立法权;(32)议会立法;(33)政府立法;(34)国家立法;(35)中央立法;(36)地方立法;(37)自主立法;(38)执行立法;(39)授权或委任立法;(40)立法运作;(41)立法过程;(42)立法预测;(43)立法规划;(44)立法决策;(45)法案;(46)立法起草;(47)立法程序;(48)法的系统化;(49)立法解释;(50)立法完善;(51)立法监督。第三,关于立法技术的原理。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原理:(52)立法技术一般原理;(53)立法方略;(54)立法模式;(55)立法协调;(56)立法效率;(57)法的结构;(58)总则;(59)分则;(60)法的名称;(61)法的规范;(62)法的原则;(63)法的精神;(64)法中概念和定义;(65)法的但书;(66)法的效力;(67)法的章节条款项目等要件安排;(68)法的标题、序言、括号、附录等要件安排;(69)立法语言;(70)立法文体;(71)立法表述。 明确立法原理所包含的主要内容,便可以从一个基本方面获知立法原理与立法制度、立法技术的界限和关系:第一,作为两大块原理所构成的完整的立法原理,它与立法制度、立法技术有着可以明辨的界限,亦有重合交叉的关系。第二,作为整个立法的总的、基本的原理,它是立法制度、立法技术的理论基础。第三,作为立法各有关方面的原理,它既是这些各有关方面如立法制度、立法技术的概念、学说的组成部分,又是它们的直接理论基础。第四,各种立法原理(总的、基本的原理和各有关方面的原理),与立法制度、立法技术相比,前者以观念形态出现,后者以实体形式存在;前者是后者的观念化表现形式和精神品格所在,后者是前者的实体化表现形式和客观载体所在。 研究立法原理这一范畴,需要防止将它与立法学原理和立法理论相混淆。这三者有很大的重合交叉的关系。立法理论是所有立法问题、立法现象的观念表现形式的总称,其范围大于立法原理,立法原理是立法理论的主要的、基础的部分;立法学原理是从学说的角度所阐述的立法原理,立法原理则是立法学原理的首要的、基础的环节。 三、关于立法制度 立法制度作为一个范畴,比之立法原理,在中国使用频率高得多,但中国法学界迄今同样未曾研究。现有专论立法制度的著述,涉及的范围相当宽,其中不少问题显然超出立法制度这一范畴所能包容的范围。 我以为,立法制度作为一个范畴,它是立法活动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立法制度是人们所必须遵循的一种准则;立法原理、立法技术却未必是人们所必须遵循的。对立法原理、立法技术,人们需要或可以作出选择才去遵循;对立法制度却不能选择一部分遵循、另一部分不遵循。其次,立法制度是特定的主体亦即立法主体创制、认可、变动的;立法原理、立法技术则可以为立法主体也可以为非立法主体如学者所创制、认可、变动,后者往往还是更主要的。其三,立法制度是实体性准则;立法原理是观念性准则,立法技术则部分是实体性准则、部分不是实体性准则。 立法制度是国家法制整体中前提性、基础性的组成部分。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和法规,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好的立法制度离不开好的立法原理作指导,但如若不努力建设好的立法制度,再好的立法理论也难以实现其应有的价值。同样,好的立法制度要产生好的法律和法规,需要好的立法技术相配合,但再好的立法技术也只有在好的立法制度之下才能充分表现其功用。 现代立法制度主要由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运作、立法监督、立法与有关方面关系这五方面制度构成。这些制度中的主要制度构成立法体制。具体说,现代立法制度的内容或范围是:第一,关于立法体制的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单一立法体制;(2)复合立法体制;(3)制衡立法体制;(4)一级立法体制;(5)两级立法体制;(6)综合立法体制;(7)特殊立法体制。第二,关于立法主体的制度。主要包括下列诸方面的制度:(8)立法机关;(9)立法者;(10)立法参与者;(11)议会;(12)议员;(13)议会委员会;(14)立法工作机构;(15)立法起草者。第三,关于立法权的制度。主要包括这几方面的制度;(16)立法权限划分;(17)议会立法权限;(18)政府立法权限;(19)国家(中央)立法权限;(20)地方立法权限;(21)自主立法权;(22)授权(委托)立法权;(23)独立立法权;(24)受制立法权;(25)创制权;(26)草拟权;(27)立法提案权;(28)法案审议权;(29)立法否决权;(30)立法批准权;(31)复决权;(32)法的公布权。第四,关于立法运作的制度。主要包括这些制度:(33)总体立法过程;(34)立法准备;(35)立法预测;(36)立法规划;(37)立法项目;(38)立法建议;(39)立法创议;(40)立法动议;(41)立法决策;(42)议案;(43)法案;(44)法的草案;(45)立法起草;(46)法案起草;(47)起草机关和起草班子;(48)起草资格;(49)委托起草;(50)议事规则;(51)立法程序;(52)法案提出;(53)法案注册;(54)议事录登记;(55)法案列入议程;(56)法案审议程序;(57)委员会审议;(58)大会审议;(59)大会报告;(60)法案表决;(61)法案通过;(62)公民公决(复决);(63)法的公布;(64)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65)法的整理;(66)法的编纂;(67)法的汇编;(68)立法解释;(69)解释法;(70)立法信息反馈;(71)立法完善。第五,关于立法监督的制度。主要有这几方面的制度:(72)立法监督的种类和形式;(73)立法监督制约;(74)立法监督程序;(75)立法监督规则;(76)立法监督主体。第六,立法与有关方面关系的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制度:(77)立法与政党的关系;(78)立法与行政(政府)的关系;(79)立法与司法的关系;(80)中央与地方立法的关系;(81)中央立法内部的关系;(82)地方立法内部的关系;(83)一院制国家立法内部的关系;(84)两院制国家立法内部的关系;(85)政府立法内部的关系;(86)行使国家立法权各方面内部的关系。 立法制度有成文和不成文两种形式。成文立法制度是以法的形式确定的立法活动所须遵循的各种准则。不成文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实际上所须遵循但未以法的形式确定的各种准则。一国立法制度成文化的程度与该国整个法制和法治的发达程度一般成正比。现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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