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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罗马法的发展及其历史影响(上)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2:2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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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地役权等等(22),这里就是指以下两种情况的区别:一个是某人有一块地;另一个是某人有经过另一个人的一块土地的权利(地役权)。前面讲的“地”和后面讲的“权利”都是作为权利客体的物。对物的这种划分法直接反映了私有制和商品交换关系的发展,也反映了权利概念的扩大。 第二个是关于不动物和动物之分,这也就是后世法律所讲的不动产与动产之分的来源。这种法律规定对促进私有制的发展是很重要的。“所有制的最初形式无论是在古代世界或中世纪都是部落所有制……无论在古代或现代民族中,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出现的。”(23) 查士丁尼时代以前的罗马法中还有要式物和非要式物之分,前者指意大利的土地和牛马等,其移转必须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但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两者间的区别已经消失,这也反映出私有制和商品关系的发展以及公民法地位的衰落。 私法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以及相应的义务)。这里可以分为对物权(jus in rem)和对人权(jus in personam),前者指物的所有人对其他一切人都能主张自己对物的权利,后者则指物的所有人只能对特定人提出的权利。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并没有明确地采取这种划分法,它是中世纪罗马法研究者开始明确提出的,但从《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的内容和体系中,还是可以看得出这种划分的。事实上,罗马法中讲的对物的诉讼和对人的诉讼就是指的这种划分(24)。资产阶级民法中所谓物权和债权、对世权和对人权或绝对权和相对权之分,就导源于罗马法的这种划分。 罗马法中完整的对物权就是所有权(dominium),即对物具有完全的权利,也就是对该物具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5)。 罗马法中已严格地区分了“所有”和“占有”之分,某一物可以由所有人占有,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有。 罗马法中还从所有权中分出其他的权利,其中主要是役权,即非所有人拥有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役权又可分作很多种。质权也是从所有权中分出的另一种物权,即在债务人将自己或他人的财产作为质物抵押给债权人的情况下,后者对该财产的权利。这是高利贷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 罗马法中还规定了各种各样的取得物权的形式,其中包括遗产继承问题。在这一基础上,它规定了私有制社会的详尽的继承法。 对人权是指对特定人的权利,也即资产阶级民法中的所谓债权法部分。《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对债的定义是:“根据国法使人负担义务的法律联系(juris vinculum,旧译一般是法锁)。”(26)这一含义是相当广泛的,既包括债权也包括债务,而且也不限于借贷关系。根据当时罗马法学家的理论,产生债的原因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和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害(不法行为)。当时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契约分为口头、文书、要物与合意四种。合意契约中又分为买卖、租赁、合伙和委任四种。总之,从《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的基本内容可以看出,那时的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三 在中世纪初期,罗马法长期处于衰落状态,在西欧封建社会中,罗马天主教会及其神学占有支配地位。“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侣手中,也和其他一切科学一样,成了神学的分支,一切按照神学中通行的原则来处理。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的效力。”(27) 中世纪中、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市民等级(即后来的资产阶级)开始向教会及其神学,实质是向封建制度提出挑战。起初,市民等级只能与王权结成联盟,共同反对教会的权力和贵族的割据势力,以后资本主义势力进一步壮大,终于导致资产阶革命。在新兴的市民等级或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整个过程中,罗马法起了重大的作用。 从12、13世纪开始,西欧各国,以意大利为发源地,对罗马法开展了广泛的研究,与此同时又涌现出一个新的法学家派别。正如恩格斯在其遗稿《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牛》中所讲的,“无论国王或市民,都从成长着的法学家等级中找到了强大的支持。随着罗马法被重新发现,教士即封建时代的法律顾问和非宗教界的法学家之间确立了分工。不言而喻,这批新的法学家实质上届于市民等级;而且,他们本身所学的,所教的和所应用的法律,按其性质来说实质上也是反封建的,在某些方面还是市民阶级的。”(28) 恩格斯在这里所说的“罗马法被重新发现,”是指的从19世纪以来有些历史著作中所记载的一个传说:1135年左右,意大利彼萨人在攻陷阿马尔菲城时获得了《查士丁尼学说汇编》的原稿。15世纪初,原稿又转归佛罗伦萨城,并由劳伦廷图书馆珍藏(29)。这一原稿的发现大大地促进了对罗马法的研究。 对罗马法的广泛研究也就意味着一个新的非教会的世俗法学家派别的出现。那时在意大利,他们被称为注释法学派。前期注释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艾纳吕斯,亚库尔修斯等人;后期注释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辛纳斯、巴特卢斯等人。 当时这一新的法学家派别的出现与近代大学的兴起是密切联系着的。中世纪中期,西欧各国纷纷创立了大学。第一所大学-意大利北部的波伦亚大学,就是从研究法律,主要是研究《查土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开始的。这所大学当时是西欧研究和传播罗马法的中心。以后这一大学又增设了医学、人文学和神学等学科。该大学的奠基人就是前期注释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艾纳吕斯(30)。继波伦亚大学后创立的其他一些著名大学也都把罗马法的研究作为一门主要学科。 注释法学派通过劝罗马法的注释而效劳于王权和市民等级。国王之所以需要罗马法和世俗法学家,主要是为了加强自己的权力,削弱以教会和贵族为代表的势力,而以《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正好是以君主拥有绝对权力为前提的。在中世纪中后期的历史条件下,加强王权意味着促进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形成,从而也就在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和市民等级在封建社会内部的成长。 在中世纪初期,罗马教会往往利用罗马法的某些因素,将它们和教会的神学结合起来,借以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西欧中世纪的教会法(或称寺院法)就是这样的产物。 除了反对教会和贵族的势力。从而推动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外,罗马法对资本主义经济成长的促进作用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罗马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巩固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法是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每一经济基础都要求创立自己的上层建筑,使后者积极地帮助自己的形成和巩固,帮助消灭旧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新兴的资本主义经济在其形成和巩固的过程中,也必然要求出现能为自己服务的法。封建主义的法当然是实现不了这一任务的,相反地,它只能起阻碍作用。 资本主义生产是在简单商品生产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商品生产的最高形式。以《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是一种完整地体现了简单商品生产的法,它对这种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例如所有权、债权和契约等等,都作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因此,这种法律正好符合促进新兴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的历史要求。 在这一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过很多极为精辟的分析。马克思和思格斯指出,“在罗马人那里,私有制和私法的发展没有在工业和贸易方面引起进一步的后果,因为他们的生产方式没有改变。”(31)但当资本主义经济在封建社会内部逐渐成长时,“详细拟定的罗马私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32)。恩格斯还指出,“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但是它也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因此,这正是我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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