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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治基石的市民社会的法理解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7:36   点击数:[]    

由物质需要决定的关系,也包含了那些不是直接由物质需要决定的关系。

  市民社会在法治中的基础性地位

  法治的要义在于权力制衡与权利保障,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立和互动发展中,造就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个体权利和公共权力、多元社会和统一国家、市民文化和公共理性的分野、冲突与整合,产生了社会成员对自由和权利的价值关怀、对权力猖獗的高度警戒,从而促动了法治的生成与发展。可以说市民社会在法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或说市民社会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其基础性地位是由其在法治进程中所发挥的重大功能所奠定的。

  (一)界分功能

  早在古罗马时期,罗马人以不可思议的动察力界分了公法与私法,其界分的依据正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对立。他们认为:公法是调整政治国家的法,其主角是权力,其运作依赖于命令与服从,私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法,其主角是权利,其运作依赖于平等协商。罗马人企图通过划分公法与私法这样的“楚河汉界”,来避免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袭,表明了罗马人对权力猖獗的高度警戒,以及视个人权利为终极关怀的人文主义精神。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被认为是大陆法系最重要的法的划分方式,德国学者基尔克认为,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次序的基础。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将公法与私法的区别称为现代法的基本原则。公法与私法的不同,直接影响了救济方式、途径及管辖法院的差别。而这一重要界分的标准正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对立。

  (二) 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功能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9]作为支配社会和组织的强有力的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的监控与制约,就会像一头失控的狮子,非常可怕,非常危险。因此,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那么如何制约权力呢?这一直以来是西方民主政治理论研究的一个焦点。西方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多元社会能够有效地制衡统治者的权力,这个社会有着利益各异并相互作用的社会组织和利益集团,国家权力不再是惟一的权力中心,共享国家权力的利益集团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影响和参与政治决策的制定,从而达到制约国家(政府)权力,避免权力失控的目的。“以社会制约权力”与“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力”一起共同构筑当今法治国家权力制衡的三大基石。

  权力的社会制衡思想可以追溯到孟德斯鸠,他曾强调,一个存在有贵族阶层的社会有助于维护和实现公民的自由。而在稍后的自由保守主义者伯克看来,分权的制度,尤其是地方社区的自由和自主性,是至高无上的原则。托克维尔则发展了孟德斯鸠特别是伯克的思想,托克维尔提出,一个由各种独立的、自由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社会,可以对权力构成一种社会的制衡。托克维尔认识到一个独立于政治国家而存在的市民社会是民主化亦即民主制度建设的一个必要条件。市民社会中分散的相对独立的社团与组织有助于限制国家权力。托克维尔不愿意看到一个缺乏独立组织而高度集权的国家。他认为,在没有社会组织的纽带下的个人无以组织力量与国家的权力相抗衡,无法牵制国家权力。这样,国家就可能会导致集权、越权、滥用权力甚至独裁、暴政[10].为此,罗伯特·达尔对托氏推崇备至:托克维尔也强调一种特定类型的社会对于民主的重要性,在这样的社会中,权力与各种社会功能以一种分散化的方式由众多相对独立的社团、组织和群体来行使。他强调如下因素的极端重要性:独立的报纸、作为一种独立的职业律师、政治社团以及参与公民生活的其他团体……不管是宗教的还是严肃的还是轻浮的、涉及面广泛的还是有限的、大型的还是小型的。托克维尔是第一个认识到民主的体制与一种多元的社会与政体具有亲和性的人之一,他是完全正确的。后来,20世纪初的哈罗瓦·约瑟夫·拉斯基进一步发展了多元主义民主理论。他指出,国家是由“一系列其目的可能极其不同的合作团体组成”, [11]在国家中,权力不能集中在社会结构的某一点上,而应分配给各种职能团体及社会中的自治区域。

  达尔也提出:“无论我们关心的是少数人的暴政还是多数人的暴政……政治科学家必须直接注意的第一位的、关键的变量,是社会因素而不是宪法因素。”[12] “在缺少一定的社会先决条件的情况下,任何宪法的制度性安排都不可能产生一个非暴政的共和国。”[12] 也就是说,对有可能威胁人类自由的局面,不是宪法的制衡,而是社会的制衡,才能提供解决的办法。宪法之所以残存下来,只是因为它不断地受到社会的调整,以符合正在变化着的对权力的社会制衡。集团是形成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之外的市民社会的关键。达尔等人认为,独立组织或利益集团在权力制衡中起着关键作用,人民在民主中不可能直接参与政治,个人在权力面前是无能为力的,个人只能成为组织或利益集团中的一员来参与政治。一个国家政府和多重利益集团构成的基本结构,是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达尔认为,独立的组织有助于抑制等级制度。“独立的社会组织在一个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重视的东西,至少在大型的民主制中是如此 ”

  (三)稳定社会功能

  市民社会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建构良性互动关系的中介。从消极意义上看,市民社会作为介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中间结构,在二者之间隔开了一条广阔的缓冲地带。它作为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能够以整体的力量对抗国家权威,有效地抵制了蜕变的国家权力侵犯个人利益和自由权利,也防止了公众在忍无可忍时采取革命化的举动,避免了将任何冲突都归宗于政治冲突的可能性,缓和了国家层面上所承受的巨大压力。

  从积极意义上看,市民社会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建构良性互动关系的中介。市民社会作为一种制度化的途径,具有向政治体系输入社会信息的功能,使社会中的各个阶层都能够满足参与政治体系的欲望,增强社会对政治体系的信任感,同时又使政治体系能够准确、及时地把握

  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矛盾,将各种社会力量纳入到政治体系的调控之下。市民社会还可以把政治体系的各种政策、价值理念以及政府形象通过社团组织和大众传媒输送到社会机体中去,使社会对政治体系的目的、意向有一个宏观的了解,并使政治体系的形象逐渐得到改善,从而加深了政治体系与社会的沟通与融合,促进了公众对政治体系的认同。

  市民社会作为政治体系输入与输出的中介,有利于促进政治体系的生态化,使政治体系具有一种自我发展与更新的机制,能够不断吸收新的政治资源,通过与环境(市民社会)的信息与能量交换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

  结语

  市民社会作为个人与国家的中介,实现了将由多个个人结成的社团的利益予以集结,并以和平方式表达出来,制约强大的国家权力,维护个人权利的目的,成为法治社会的基石,形成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并立和动态发展的局面。

  参考文献:

  [1] 邓正来。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5.

  [2][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6.33……

  [3]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教育出版社。2000.21

  [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253.

  [5]徐国栋。市民社会与市民法[J].法学研究。1994(4)。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428.

  [7]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一卷)[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59-60.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259.

  [9][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36 .

  [11]金太军。当代西方多元民主论评析[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1996,(3)。

  [10][法]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86.

  [12][美]罗伯特·达尔著,顾昕、朱丹译。民主理论的前言[M].北京:三联书店,1999.113.

  三峡大学政法学院·熊敏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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