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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无知之幕”——正义原则与社会稳定性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5:26   点击数:[]    

原则,罗尔斯设计了“无知之幕”,让人们脱离现实生活,以便把驱使人们拒绝两个正义原则的东西都排除在外。现实生活中究竟哪些东西能够驱使人们拒绝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呢?更为普遍地说,现实生活中什么力量能够阻碍人们在正义原则问题上达成共识呢?

  一般而言,阻碍人们在正义原则问题上达成共识并且驱使人们拒绝罗尔斯正义原则的重要力量有两个,一个是形而上的理想,一个是形而下的利益。

  所谓形而上的理想是指各种综合性的哲学、宗教、伦理学和政治意识形态,如柏拉图的哲学、伊斯兰教、孔子的儒家学说和共产主义等等。人们在选择支配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原则时,这些形而上的理想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也是如此。同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相对应的是当代西方的自由民主制度,从西方文化传统和政治理想出发,人们能够比较容易地选择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但是从非西方的形而上理想出发,例如从伊斯兰教、儒家或共产主义出发,人们可能会选择其他的正义原则并拒绝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不同的形而上理想必然对人们选择何种社会政治制度产生重大影响,而人类既不可能没有形而上的理想,也不可能信仰相同的形而上的理想。

  所谓形而下的利益是指能够为个人所拥有的权力、财富、收入、机会、权利等等。如果说形而上的理想对政治问题的影响是间接的,那么形而下的利益对政治问题的影响则是直接的。曼海姆认为,人的思想是其社会存在的函数。海德格尔主张,真理是人之存在的结构。所有这些理论都正确地强调了利益对思想观念的影响。即使不谈理论,单从日常生活经验出发,个人利害关系对政治观点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例如,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具有平均主义的性质,因此处于社会底层的贫困者会十分赞同并选择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而诺奇克(Robert Nozick)的权利理论倾向于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放任,因此处于社会上层的富有者则会坚决赞成并选择他的正义原则。

  形而上的理想和形而下的利益以间接或直接的方式影响着人们的政治选择。人们拥有不同的理想和利益,在面对根本的政治问题上就会有不同的选择,从而难以达成政治共识。罗尔斯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为此设计出“无知之幕”来消除形而上理想和形而下利益的影响。从政治哲学的理论层面来说,“无知之幕”的设立是合理的。但是,一旦我们从理论回到实践,从理想回到现实,从正义原则的可欲性回到可行性,也就是说,将“无知之幕”打开,这些形而上的理想和形而下的利益仍旧会发生作用。换言之,当“无知之幕”打开之后,人们又会坚决拒绝先前在“无知之幕”后面曾欣然接受的正义原则。

  这意味着“无知之幕”的设计能够保证正义原则的可欲性,但无法保证正义原则的可行性,能够保证政治社会的理想性,但无法保证政治社会的稳定性——世世代代的人们都信守两个正义原则。

  三、正当的优先性和公共理性

  罗尔斯后来意识到《正义论》中关于社会稳定性和正义原则之可行性的论证存在着重大问题,于1980和1990年代对此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并在晚近的《政治自由主义》中提出了新的解释。

  在《政治自由主义》第二部分中的第四、第五和第六讲,罗尔斯分别阐述了政治自由主义的三个主要观念,即“部分共识”、“正当的优先性”和“公共理性”。通过政治自由主义的这三个主要观念,罗尔斯对社会稳定性给予了全新的解释。其中,“正当的优先性”和“公共理性”就是针对形而上的理想和形而下的利益提出来的。其目的就是对它们形成限制。

  “正当的优先性”到底优先什么?罗尔斯始终坚持康德道德哲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正当优先于善。什么是“正当”(right)?“正当”在英文中意味着正义、公正或权利,对罗尔斯而言,正当主要指他的两个正义原则,什么是“善”?罗尔斯所说的善,既包括宏大完美的各种形而上理想,也包括无限多样的特殊个人利益。所谓“正当优先于善”,一般而言,就是我们应该首先满足正当性的要求,然后再满足善的要求,并且正当性对善构成了限制。

  深入分析一下,罗尔斯的“正当的优先性”观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层意思。

  首先,“正当的优先性”意味着正义原则对人们追求的形而上理想和形而下利益都设定了限制,任何人都不能超越这种限制。虽然正当和善是相辅相承和互相补充的,但善观念必须服从正当性的规定。人们可以追求自己喜欢的生活方式,然而正当性为各种可允许的生活方式设定了限制,超越这种限制而去追求的任何个人理想和目标都是毫无价值的。(注: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Press,1996,pp.175-176.)

  其次,“正当的优先性”意味着人们在政治生活中使用的善观念应该是政治的观念。所谓政治的善就是公共的善,即它们能够为全体自由平等的公民所共享。公共的善应由社会来满足,为此,罗尔斯提出了一个应由正义原则考虑的善的目录。列入目录的善被罗尔斯称为“基本善”(primary good),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拥有的权利、自由、机会、职位、收入和财富等。“基本善”是任何正义的社会都必须加以设法满足的。(注:Ibid., pp.188-189.)

  最后,“正当的优先性”意味着对所有形而上的理想和形而下的利益都持有一种“目的中立性”的立场。所谓“目的中立性”是指:1.公民有自由发展所向往的善观念,国家将确保他们拥有平等的机会;2.国家不得偏袒任何特别的形而上理想,也不支持任何人对它们的追求;3.国家不做任何事情来使人们接受某种特殊观念,而排斥另一些观念。(注:Ibid.,pp.192-193.)

  如果说“正当的优先性”是在政治目的方面对形而上理想和形而下利益进行限制,那么“公共理性”则是在政治推理方面对它们进行限制。罗尔斯提出:“公共理性是民主制度下人民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们的理性,而公共理性的目标是公共的善”。(注:Ibid.,p.213.)从另一方面说,公共理性同非公共理性相区别,而非公共理性是市民社会的理性,如教会、大学或社团等共同体的理性。

  “公共理性”的限制意味着不允许从形而上的理想或形而下的利益来思考根本的政治问题。“公共理性”的核心思想是:公民应该在政治正义观念的框架内展开政治讨论,而在政治讨论中所涉及到的一切(包括问题、内容、证据、推理等)都必须是公共认可的。公共理性为政治推理和政治证明提供了标准,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公共理性的政治推理和政治证明才是合法的。这样,作为理性和合理的公民,人们具有在政治讨论中诉诸公共理性的公民义务,而每一个人都应该合理地期望和被期望遵守这种义务。(注:Ibid.,p.226.)

  “公共理性”的实质是对政治问题的讨论进行限制。但是,它不是对所有政治问题都施加限制,而是对根本的政治问题(如基本正义和宪法)施加限制。它也不是在所有场合都对政治问题施加限制,而是对公共论坛和公共讨论进行限制。公共理性并不限制对政治问题进行个人性质的反思。(注:Ibid.,pp.214- 215.)

  罗尔斯用“正当的优先性”来保证目的是政治的或公共的,用“公共理性”来保证推理是政治的或公共的,以此来排除形而上理想和形而下利益对政治问题的影响。但是,一方面,形而上理想和形而下利益对政治问题的影响是深刻的,永远不可能从政治讨论中完全清除出去;另一方面,仅仅“正当的优先性”和“公共理性”两个观念是不够的,它们不足以保证人们在正义原则问题上达成共识。

  四、部分共识

  一个社会要想获得稳定性,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在该社会中,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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