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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正义与权利——评美国新自由主义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5:12   点击数:[]    

结果。从更深的层次看,正义理论的逻辑似乎是“原初状态”先于正义原则,人们在“原初状态”中选择了正义原则,但实质上完全相反,正义原则先于“原初状态”,即只有按照正义原则先在地设立了“原初状态”,人们才可能在这种状态中选择正义原则。契约论的全部力量出自于自律理想的选择,但罗尔斯的契约论不容有真正的选择。

  二、权力理论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赢得了广泛的赞扬,也引起了热烈的争论。反对者中最响亮的声音来自罗尔斯在哈佛大学的同事诺奇克。

  诺奇克的权利理论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正相反对的。罗尔斯赋予“正义”以首要性,试图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现实中的不平等问题。诺奇克强调“权利”的首要性,坚持权利是不可侵犯的。罗尔斯认为不平等产生于人们在自然天赋和社会文化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是偶然的和任意的,从道德观点看是不应得的,所以应该通过再分配的方式消除这些不平等。诺奇克承认不平等是一种不幸,但认为,第一,不平等是不可解决的,第二,不平等并不意味着不公正,第三,对不平等的纠正不能得到合理的证明。诺奇克与罗尔斯之争的关键是权利对平等。罗尔斯主张,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不平等是应该而且能够加以克服的。诺奇克则认为,正义与平等无关,正义在于捍卫个人的权利,而“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注: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美国纽约基本丛书公司,1974年,第31页。)

  罗尔斯与诺奇克的分歧存在于政治哲学的各个方面,但主要集中于经济领域。关于经济上的财产和收入问题,罗尔斯关心东西如何分配,诺奇克强调东西从何而来,罗尔斯重视导致平等的结果,而诺奇克更注意产生权利的过程。这样,诺奇克就将罗尔斯的“分配的正义”变成了“持有的正义”。诺奇克的“持有的正义”表现为三个论点:第一,持有的最初获得,或对无主物的获取;第二,持有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转让;第三,对最初持有和转让中的不正义的矫正。由此形成了持有正义的“获取原则”、“转让原则”和“矫正原则”。如果一个人对其持有符合上述三个正义原则,那么他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这样就形成了持有正义的一般纲领: “如果一个人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注: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美国纽约基本丛书公司,1974年,第31页。)

  在罗尔斯看来,解决不平等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税收进行收入的再分配,这意味着平等要求一种具有更多职能的国家。在诺奇克看来,任何再分配都代表着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最好的国家应是管事最少的国家。国家是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包括罗尔斯正义论在内的西方政治哲学的所有国家理论都建立在契约论之上,诺奇克则提出了非契约论的国家起源假说。这是诺奇克最新奇最重要的观点之一。

  契约论和非契约论的出发点都是“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照“自然法”行事,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如果有人侵犯了这些权利,受害者完全有权进行惩罚和索取赔偿。尽管这种自然状态可以像洛克描述的那样是一种完善的自由状态,但所有的政治哲学都承认它有种种不便之处:由受害者个人来执行惩罚的权利容易产生各种问题,例如惩罚过度或者无力惩罚。正是在这里产生出建立国家的要求。从霍布斯到卢梭,从康德到罗尔斯,西方的自由主义者都坚信契约论,并通过契约论导出国家。

  诺奇克认为“契约论”这种虚构在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在理论上是不必要的。他另辟蹊径,采取了一种“看不见手的解释”,以一种自然而然的方式来追溯国家的起源。诺奇克提出,在“自然状态”中,一个人可能自己保护自己,也可能吁请亲朋和他人相助。作为交换,他以后也会响应请求而帮助他们。这样就自发地形成了一些简单的“保护性社团”。随着这种情况的发展,某些专业性保护机构便应运而生了,它们出售保护服务,为委托人索取赔偿和进行惩罚。在一个地区之内,可能存在着许多这样的专业保护机构,但由于竞争,最终一个地区会出现一个击败其他机构的“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它承担此地区内全部保护服务。(注: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美国纽约基本丛书公司,1974年,第12—17页。)

  那么这种“支配的保护性社团”是一个国家吗?还不是。诺奇克所设想的理想国家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守夜人式的国家,“其功能仅限于保护它的所有公民免遭暴力、偷窃和欺骗之害,并强制履行契约等。”(注: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美国纽约基本丛书公司,1974年,第26页。)这种国家应具备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国家具有对使用强力的垄断权,禁止任何个人或机构私自进行惩罚和索取赔偿;第二,它保护所有公民,而不仅仅为付费的委托人服务。因此,诺奇克认为由“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发展为“守夜人式的国家”需要分为两个步骤。首先,“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禁止个人对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进行惩罚和索取赔偿,坚持一种对所有强力使用的垄断权。但是它只为那些出钱购买了保护的人们提供服务。诺奇克将这种社会安排称为“超弱意义的国家”(ultraminimal state)。然后,由此再前进一步,国家为所有公民(包括不出钱购买保护服务的人们)提供保护。诺奇克称这种国家为“最弱意义的国家”(minimal state)。(注: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美国纽约基本丛书公司,1974年,第26页。)诺奇克认为,这种国家的产生是自然而然的,没有计划,没有契约,没有统一的目的,没有侵犯个人权利,从而“最弱意义的国家”是唯一拥有道德根据的国家。

  诺奇克的非契约论国家起源假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古典契约论的代表霍布斯认为,契约订立之后,个人的所有权利都转让给了国家,个人不再拥有任何权利。洛克对霍布斯的观点深为忧虑,主张个人的某些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不可让渡的,但他无法说明人们在一致同意订立契约之后这些权利如何能够保留下来。诺奇克抛弃了契约论,认为国家产生于自然的“看不见手”的过程,这里没有权利的转让,没有契约的订立,从而个人仍然保有不可侵犯的权利。这就是权利的首要性,它为国家的行为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界限,超出此一步,就侵犯了个人权利。更重要的还在于,诺奇克提出了一种新国家观,即这种从“自然状态”中自然产生出来的“最弱意义的国家”是一种“自然国家”,或者更准确地说,“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 )与“自然国家”(state of nature)是一回事。 “契约论”一直是西方政治哲学的正统理论,它的主要问题在于首先假设了一个与国家截然不同的“自然状态”,然后又虚构出“契约”以便造就国家。现在“契约论”被抛弃之后,“自然状态”与国家的根本区别就消失了。对于诺奇克,“自然状态”是一种没有政府的国家(如某些原始部落),而国家只是一种有政府的“自然状态”(最弱意义的国家)。

  但是,这种只具有保护功能的“最弱意义的国家”是不是太枯燥乏味了?人类能够从远古的蛮荒中走向繁荣的今天不正是在于他们始终对未来怀有一种理想的憧憬吗?人们不是需要一种更能激动人心的国家吗?不是更需要体现了最高理想和善的乌托邦吗?

  在西方政治哲学传统中,国家与乌托邦是对立的两极。国家作为现实是不完满的,而乌托邦则代表着最高的理想和善,预示了一个光明美好的未来。诺奇克认为,那些描绘了一种最高理想和善的乌托邦理论都是错误的。第一,人是有差别的。诺奇克举例,对于维特根斯坦、毕加索、摩西、爱因斯坦、苏格拉底、甘地、佛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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