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自身来评判,而应当由伦理来判断,由上帝的意志来判断。他认为,法理学科学所关注的是实在法,或者说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不应当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恶,因为判断法律的善恶是伦理学的任务。奥斯丁这一主张将法理学与伦理学相区别的观点正是其分析实证法理学最为突出的理论特征。 奥斯丁还主张法理学的主要方法是分析的而不是批判的。正是由于其对法理学研究方法论的主张和其实际运用分析实证方法进行的研究,其学说才被人们称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在19世纪上半叶,一方面,资本主义在欧洲经过英国革命、法国革命和1848年的欧洲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已经在欧洲全面地建立了自己的政权,资产阶级已从一个革命的阶级转向保守的阶级,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斗争十分激烈,当年的“天赋人权”等自然法理论这一“资产阶级用来推翻封建制度的思想武器,现在却对准了资产阶级自己了。”(马克思语)于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运应而生,这种法学理论抛弃法的阶级本质,对法进行纯粹的、实证的分析,排除对法的价值评判,认为“恶法亦法”,要求人们承认只要是经过一定程序颁布的法律,无论其优劣,一律予以认可。另一方面,实证主义哲学在欧洲整个科学界泛起,而实证主义哲学强烈反对形而上学,把自己严格限制在经验的观察,即对实在的事物进行描述和记录,排除价值的思考,这一哲学思潮不可能不对法学产生巨大的影响。 由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一书所确立的分析实证主义法理学对后世法理学的影响是巨大的。进入20世纪后,德国著名法学家凯尔森继承和发挥了奥斯丁的分析实证主义法理学的方法论原则,与新康德主义相结合建立了新实证主义法学——纯粹法学;英国著名法学家哈特则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语义分析哲学相结合建立了新分析法学。所有这些,使得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在新的世纪出现了新的形态。《法理学的范围》一书堪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宣言书。奥斯丁的分析实证主义法理学虽然具有抛弃了法的价值评判,模糊了法的阶级性等缺陷,但是其分析实证的方法却是值得我们在研究法律的范围、法律的结构、法律的概念时予以借鉴。 「注释」 《法理学的范围》,[英]约翰·奥斯丁著,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李宇先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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