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项,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 〔6〕议会的休会期较运作期长。 〔7〕某些在内容上具有普遍性、抽象性的行政长官批示、行政命令亦属广义上的行政法规。 〔8〕行政长官批示、行政命令、行政长官公告为行使行政职能的其它表现形式。 〔9〕赵向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短期课程讲义,第5页。 〔10〕冯文庄,《澳门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成立十周年特刊》,澳门大学学生会,第44页。 〔11〕基此,虽然《澳门组织章程》对上述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但《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原则与精神应直接约束本地区立法制度,换言之,有关法令的效力较相应的立法会法律为低。 〔12〕萧蔚云,《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68页。 〔13〕经第5/1999号行政长官公告而公布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报》第一组。 〔14〕骆伟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概论》,澳门基金会,2000年,第163页。 〔15〕赵向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短期课程讲义,第6页。 〔16〕萧蔚云,《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69页。 〔17〕黄显辉,《澳门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成立十周年特刊》,澳门大学学生会,第37页。 〔18〕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参考文献: 1. 萧蔚云,《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 2. 骆伟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概论》,澳门基金会,2000年。 3. 黄显辉,《澳门政治体制与法渊源》,东方葡萄牙学会,1992年。 4. 《澳门的宪政制度及司法组织》,法律翻译办公室,1995年。 5. 《法域纵横》总第五期,法律翻译办公室,1998年。 6. 《澳门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成立十周年特刊》,澳门大学法学院学生会,2000年。 7. 赵向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章讲义(纲要),发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短期课程。 8. 赵国强,《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发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短期课程。 9. Prof. Doutor João Castro Mendes, 《INTRODUÇÃO AO ESTUDO DO DIREITO》, Lisboa, 1994. 10. J.J.Gomes Canotilho, Vital Moreira, 《Constituição da República Portuguesa Anotada》, 3a edição revista, Coimbra Editora,1993.来源:778论文在线 www.qiqi8.com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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