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的方向。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必将导致中国司法体制的变革和法院地位的提高,进而促进中国刑事程序法治化。这对于沉默权等制度的确定,无疑是非常有利的条件。 (三)我国在引入沉默权制度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任何司法制度的提出和实施都受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历史因素等制约,但其借鉴意义大于其制约因素时,我们应当有条件的接受其合理的内容。在沉默权的发源地英国,近年来围绕着限制沉默权问题展开了争论,并以新法律的形式于1994年规定:假如被告人的证据和被告人在审判中保持沉默,法官可以作出任何显得合适的推论;嫌疑人拒绝回答警察关于可疑物、物质、痕迹的提问,而这些东西在被告人身体上、衣物上或者被逮捕的地点被发现的,法官和陪审团可以作出不利于被告人推论等。由上可见,在上述带有相当普遍性的问题上,英国新法规定: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我有权推定对你不利,这是问题的实质。这一事实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深思。 第一,我国目前尚未完全具备确立沉默权的条件。如果想在目前立即确立我国的沉默权,这不仅与我国长期以来所坚持的如实陈述义务的立法、司法传统相冲突,而且与我国公检法分工合作、配合制约的体制及刑事诉讼侦查、预审、审查起诉的基本程序相悖。仓促确立沉默权,不仅达不到立法目的,而且可能会造成执法的混乱。 第二,既然沉默权在某些国家已实行多年,而且已逐渐成为世界人权的较为普遍公认的内容,在我国尚未确立沉默权之前,应尽力吸取其合理因素,在司法领域内,大力树立司法文明、司法公正等观念,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逼取口供的行为,进一步强化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有权获得辩护的权利。 第三,鉴于沉默权在英、法等国家受到一定限制的事实,我们不能不看到确立沉默权会必然带来的对法治的负面影响。即使条件成熟,我国允许适用沉默权时,也要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对此作出合理的限制。 总之,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在反对刑讯逼供的同时,也暴露出保障人权有余、保护社会不足的问题,暴露出过分强调程序公正而有损于实体公正和诉讼效率的不利一面。因此,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应有所限制,从而在增进个人自由、增强人权保障的同时,又不损害对社会秩序和利益的保护,使二者协调平衡,才能更好地推进我国的法制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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