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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社会中的纠纷与纠纷观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1:58   点击数:[]    

方,然而,这种否定也是到达统一的 方法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纠纷不一定会成为社会的消极因素,反而可能是构成社会统一体所不可缺乏的积极要素。稍晚些时候出现的科塞和罗斯,也都肯定纠纷具有的积极机能,并视纠纷为社会秩序的基础之一。科塞甚至详细列举了纠纷具有的五种功能:“(1)提高社会单位的更新力和创造力水平;(2)使仇恨在社会单位分裂之前得到宣泄和释放;(3)促进常规性冲突关系的建立;(4)提高对现实性后果的意识程度;(5)社会单位间的联合得以加强。”[9]并且指出这些机能的实现,能够使社会整体的整合度和适应外部环境的能力得到提高和增强。英国人类学家马克思·格拉克曼(Max Gluckman)在实证调查基础上,综合其他人类学者的 研究 资料进行 分析 ,最后得出了“反目之中有和平”的结论。在其调查的社会中,各种各样的大小组织分别基于血缘关系或地缘关系而组成,人们处于“在一个组织中是友人,在别的组织则是敌人”的复杂社会关系之中,而纠纷就在这样的社会关系 网络 中发生,并以“公然争论”的方式解决,从而催生了仲裁制度。[10]
  
   理论 研究的突破确实让我们豁然开朗:也许纠纷常常会表现为恶,但纠纷与罪恶之间是绝对不能划等号的。身处现代社会的我们应以一种 科学 的态度,还原纠纷本来的品质——纠纷的两面性,在此我们将其称为“辩证纠纷观”。首先,我们需要坦然面对纠纷对于既有秩序破坏的事实。纠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源自利益上的冲突。而这种利益上的冲突,又是由于社会资源的相对短缺与人类欲望无限膨胀的矛盾所引起的。因此,纠纷是社会进程中的一种无法避免的现象。它使社会关系处于一种待决状态时,会导致纠纷所涉及的财产无法参与社会流转,出现财富流转困难状况。同时,会引起人们不安、焦虑和惶恐的情绪。如果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可能危害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所谓的“蝴蝶效应”。(注:“蝴蝶效应”在社会学指的是:一个坏的微小的机制,如果不加以及时地引导、调节,会给社会带来非常大的危害,戏称为“龙卷风”或“风暴”;一个好的微小的机制,只要正确指引,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将会产生轰动效应,或称为“革命”。)其次,纠纷可以暴露现有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从而实现制度的创新和法治的更新。现实生活中,不少纠纷的产生,源于现有制度设计、运作中的 问题 。最为典型的事例就是,“1850年左右,美国商业的增长给法院的审判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当时面对这种压力,美国并没有采取单纯扩大法院规模的方法,而是双管齐下,一方面截流,限制法院审判的数量,通过提高诉讼费和通过法院规则,阻碍当事人通过法院解决纠纷,减少诉讼请求;另一方面, 发展 院外的解决纠纷机制,如调解、鼓励和解和妥协。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时期美国法院的功能发生了重要的变化”。[11]可以说,人类正是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不断充实和完善自身的制度和环境的。最后,从法律实践看,纠纷是在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归属不明确等情况下发生的,因此,纠纷的解决就具有了匡复正义的作用。在实际的解决纠纷过程中,许多纠纷都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交涉或者法院解决为表征,通过纠纷的解决,可以实现阻止侵权、明确权利归属的目的。
  此外,现代社会作为一个利益、价值多元的社会,“纠纷的存在,意味着允许和鼓励不同的价值观、不同的利益在社会中相互交错、彼此摩擦、共同繁荣”。[12]因此,纠纷的解决,还具有融合不同价值观念和不同利益的积极功能。
  综上所述,纠纷可以视作社会秩序的基础之一。从社会发展的视角看,纠纷的发生意味着对既存秩序的破坏和挑战,但也隐喻着创新的无限可能,还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解放和新秩序的构建。所以,社会学家对其做了恰如其分的比喻:低暴力、高频度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了“清洁社会空气”的作用,“它通过允许行为的自由表达,而防止了被堵塞的敌意积累的倾向”。作为社会积怨的“排气孔”,纠纷如果能够得到有序化解决,使积压的不满情绪及时、有序地释放,则冲突对一个社会来说,就起到一种“安全阀”的作用。[13]
  
   参考 文献 :
  [美]特纳.现代西方社会学理论[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
  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方慧.少数民族地区习俗与法律的调适——以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为中心的案例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徐静村,刘荣军.纠纷解决与法[J].现代法学,1999,(3).
   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
  Georg Simmel.Dersteit,Soziologie,Kap, 1923.
  [9][13][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华夏出版社,1989.
  [10]See Max Gluckman,custom and conflict in Africa[M].Oxford,1995.
  [11]朱景文.解决争端方式的选择——一个比较法社会学的分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5).
  [12]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M].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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