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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专利法的立法、执法研究      ★★★ 【字体: 】  
对专利法的立法、执法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0:43   点击数:[]    

导我们的专利立法和执法工作,使其更加理性化。
  因为专利法是社会本位法,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就存在一个社会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平衡问题。对专利法来说,如果是完全强调维护社会利益,就应要求发明创造人在完成其发明创造后,立即公开,立即由社会公众自由使用。而如果是偏重强调维护个人利益,则可以不要求公开专利,专利权人在获得授权后,也可以完全自主地决定是否实施专利,包括决定是否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不受任何限制。显然,这两者都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鼓励技术的进步,这样的专利法只能起相反的作用;因此,在立法上必须注意保持合理的限度,必须找准社会利益与个人权利的适当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就是既能鼓励发明创造,又能促进社会整体技术的进步与推广。
  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发明创造毕竟是发明人、设计人付出劳动的成果,过分强调社会利益,还有侵犯人权的嫌疑就上述强制许可的规定来说,我国专利法在1992年修改前的表述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其专利的,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面现行专利法在规定这种类型的强制许可时,并没有附加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其专利”的前提条件,相反,在修订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51条的规定,请求专利局给予强制许可。”这就是说,只要专利权被授予满三年,即使专利权人自己已经实施了专利,或者已经许可他人实施了专利,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仍然可以申请并获得强制许可。应当说,专利权人积极实施了专利,就是履行了作为超限度的强凋社会利益,会破坏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动摇专利制度的根基。这一点,也许现在表现还不是很明显,随着人们对专利重要性认识的增强,申请获得专利使用许可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如果通过申请强制许可而获得专利使用权的人达到一定数量,专利权人的市场份额就会遭受损失,这种损失在一些情形下,仅靠收取许可费是弥补不了的。过多的许可,会使专利的价值迅速耗尽。这样,不合理的强制许可制度、计划许可制度的负面影响就会日益凸现山来。
  五、加大我国专利制度的国家干预力度
  这里说的加大干预力度,并不是说扩大社会的利益,缩小个人的利益,而是说基于专利法社会本位的特色,应当加强国家在专利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专利法所体现的利益主要是国家利益,这种利益不仅体现在国家与专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且,由于专利法又有很强的国际性,专利法所体现的利益就又表现为国与国之间的利益竞争。所以,国家不能像对待一般的民事权利那样,只要有了法律,就可以坐等当事人自行处分,发生纠纷后再进行裁判。国家应当通过系统的、有组织的活动,尽可能争取最大的国家利益。近年来,美、日等西方国家纷纷通过其卓有成效的专利战略,抢占国际市场,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这方面的竞争会越来越激烈。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西方国家针对中国巨大的潜在市场,纷纷在我国申请各类专利,抢占制高点。为此,我们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策略,争取主动,避免处处受制的局面,为我国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铺平道路:这方面的工作光靠一些企业或科研单位各行其是是不行的,必须由国家组织和干预。尤其是,我国企业正在探索转制,尚不具备很强的市场竞争意识和能力,国家的积极介入,显得尤其重要。认清了专利法的社会本位性质,国家的介入就不应该缩手缩脚,而应形成规模,形成体系,以利于增强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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